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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经济适用房的售房款,在再婚丈夫离世后,成了继女与继母争夺的焦点。代书遗嘱的效力、婚前房产婚后还贷的权益界定,让这场遗产纠纷充满悬念。法院最终为何驳回继女的诉求?今天就带你剖析这起真实案例背后的法律门道。
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悦
被告:苏敏、陈瑶
第三人:吴芳
亲属关系:
刘悦是已故刘立的女儿,刘立与前妻冯秀霞育有刘悦,冯秀霞于 2012 年 3 月 3 日去世;
刘立与苏敏于 2013 年 1 月 8 日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苏敏与前夫陈刚育有女儿陈瑶,苏敏与陈刚于 2012 年 3 月 21 日离婚;
吴芳是陈刚的现任妻子 。
(二)案件背景
2011 年 3 月 30 日,苏敏与甲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一号房屋(经济适用住房) 。2012 年离婚时,苏敏与陈刚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2014 年,房屋登记至苏敏名下 。刘立与苏敏再婚后,共同偿还了部分房贷 。2020 年,苏敏以 332 万元出售一号房屋,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1136125 元 。同年,苏敏将房屋 1% 份额赠与陈瑶 。
2021 年,刘立去世。此前刘立留有代书遗嘱,将房产和存款留给苏敏 。刘悦认为,一号房屋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属于刘立与苏敏的夫妻共同财产,相应售房款应作为刘立遗产进行分割,并依据刘立与苏敏婚前签订的《婚后协议书》,要求苏敏支付属于刘立的遗产份额 。苏敏、陈瑶则以遗嘱有效、房屋为苏敏婚前个人财产等理由反驳,吴芳也主张对房屋享有继承权,各方争议不断,诉至法院 。
争议焦点
(一)刘立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原告刘悦主张:未提及对遗嘱效力的质疑,但认为苏敏应按《婚后协议书》履行,支付刘立遗产份额 。
被告苏敏、陈瑶主张:已生效判决确认刘立代书遗嘱有效,即便房屋有刘立份额,也应由苏敏继承 。
(二)一号房屋售房款是否属于刘立遗产?
原告刘悦主张:一号房屋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属于刘立与苏敏夫妻共同财产,对应售房款应作为刘立遗产分割 。
被告苏敏、陈瑶主张:一号房屋为苏敏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还贷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且刘立去世前房屋已出售,售房款不属于刘立遗产 。
(三)《婚后协议书》能否作为分割依据?
原告刘悦主张:刘立与苏敏签订的《婚后协议书》约定互不继承对方房产,苏敏应按协议支付刘立遗产份额 。
被告苏敏主张:认可协议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房屋贷款实际由陈瑶偿还,且刘立遗嘱已明确遗产归属 。
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刘立的代书遗嘱虽存在遗嘱人签名未注明年月日的瑕疵,但已有生效判决确认其效力 。在无新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该遗嘱有效,刘立的遗产应按遗嘱由苏敏继承 。
(二)房屋及售房款的遗产属性界定
房屋性质:一号房屋系苏敏婚前购买,虽婚后刘立参与还贷,但根据法律规定,婚前房产婚后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仅在离婚时涉及补偿,不改变房产本身的婚前个人财产属性 。且刘立去世前,房屋已出售并完成过户,房屋本身不再属于其遗产 。
售房款归属:即便售房款中有部分源于婚后还贷及增值对应的夫妻共同财产,刘立的遗嘱已明确将其所有财产(包括可能涉及的份额)留给苏敏 。因此,刘悦要求分割售房款缺乏法律依据 。
(三)《婚后协议书》与遗嘱的冲突处理
《婚后协议书》约定的是双方对房产继承的限制,但刘立的遗嘱是其对个人财产的最终处分 。在遗嘱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遗嘱效力优先于协议约定 。苏敏依据遗嘱继承刘立遗产,符合法律规定 。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刘悦的全部诉讼请求 。因刘立遗嘱有效,其遗产应由苏敏继承;一号房屋在刘立去世前已出售,售房款不属于刘立遗产范围,刘悦要求分割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案件启示
(一)遗嘱订立要规范,争议发生有依据
代书遗嘱等非自书形式需严格遵循法定要件,确保效力。建议在律师见证或公证下订立遗嘱,避免因形式瑕疵引发纠纷 。同时,多份遗嘱内容冲突时,以最后有效遗嘱为准 。
(二)婚前房产婚后还贷,权益归属有讲究
婚前购买房产,婚后共同还贷,还贷部分及增值并非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仅涉及补偿,继承纠纷中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保留还贷凭证等证据,对维护权益至关重要 。
(三)协议约定与遗嘱冲突,法律认定有规则
财产处分协议与遗嘱内容不一致时,若遗嘱符合法定要件,以遗嘱为准 。订立协议和遗嘱时,应明确各自适用场景,避免矛盾 。
(四)再婚家庭财产复杂,提前规划是关键
再婚家庭涉及多方利益,建议通过财产协议、遗嘱等方式明确财产归属 。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进行清晰界定,减少继承纠纷 。
遗产继承纠纷往往伴随着情感与利益的双重纠葛,唯有依靠法律与证据才能妥善解决。如果你在遗嘱订立、房产继承等方面有困惑,欢迎留言讨论,专业律师为你答疑解惑!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