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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买卖卖家违约,买家起诉赢官司,北京律师解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8-15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北京丰台区一起安置房买卖纠纷中,林浩通过网络认识赵娜,先后支付 38.79 万元购房款及 3653 元取暖费,约定购买赵娜名下拆迁安置房。但赵娜拿到入住通知后拒不交房,林浩提出解除合同,赵娜口头同意却反复拖延退款。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合同解除,赵娜需返还全部款项并支付 23.78 万元违约金、5 万元律师费。此案为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约定解除”“违约赔偿” 提供了典型参考,也给购房者提了醒。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浩(六号房屋买受人,已支付部分购房款及相关费用)

被告:赵娜(六号房屋出卖人,拆迁安置房所有权人)

第三人:甲公司(拆迁安置房开发企业)

(二)交易背景与核心争议

赵娜因 2017 年 “南苑棚户区改造项目”,获得两套拆迁安置房,其中一套为六号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2022 年,林浩与赵娜通过网络相识,赵娜称有意出售该安置房,双方先达成口头协议,后于 2023 年 6 月签订书面合同,核心时间线与争议如下:

1. 交易关键节点

2022 年 6 月 - 2023 年 5 月:林浩按口头约定,陆续向赵娜转账,双方约定 “若签订正式购房协议,款项转为购房款;若未签订,款项视为借款”。

2023 年 6 月 5 日:林浩(买方)与赵娜(卖方)签订《南苑村房屋买卖协议》,约定:

六号房屋成交总价 118.9 万元,过户税费全部由赵娜承担;

付款节奏:签约当日付 30%(35.67 万元),收房后 3 日内付 40%(47.56 万元,可经赵娜同意调整),过户后付剩余 30%(35.67 万元);

交房与违约:赵娜需及时交房,逾期 15 日内按总房款日千分之一付违约金,超 15 日林浩有权解除合同,赵娜需付总房款 20% 违约金,并承担林浩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维权开支。

当日,赵娜出具手写收条,确认收到林浩支付的 30% 购房款 35.67 万元。

2023 年 8 月 10 日:甲公司向赵娜出具《入住通知书》,通知其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办理六号房屋签约及入住手续,赵娜随后将通知书及物业费收据发送给林浩。

2023 年 8 月 - 2024 年 8 月:林浩多次催促赵娜办理房屋交接,赵娜拒不配合且频繁失联,仅在 2023 年 11 月 8 日前收取林浩额外支付的购房款 3.12 万元(累计付款 38.79 万元)及物业取暖费 3653 元。

2024 年 8 月 15 日:林浩通过微信告知赵娜 “因逾期交房,解除《南苑村房屋买卖协议》,主张 23.78 万元违约金(总房款 20%)”,赵娜回复 “收到,周二前先转违约金”;后续林浩多次催促退款,赵娜以 “卡能用了”“周五前给齐” 为由反复拖延,最终未支付任何款项。

2. 原告诉求与被告态度

林浩诉求:①确认《南苑村房屋买卖协议》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解除;②返还购房款 38.79 万元;③返还物业取暖费 3653 元;④支付违约金 23.78 万元;⑤赔偿律师费 5 万元;⑥诉讼费由赵娜承担。

赵娜态度: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未质证,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林浩提交的关键证据:

《南苑村房屋买卖协议》及手写收条:证明双方交易约定及赵娜收款事实;

银行转账记录:证明支付购房款 38.79 万元、取暖费 3653 元;

甲公司《入住通知书》:证明赵娜已具备交房条件却拒不履行;

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赵娜同意解除合同、认可违约金金额却拖延退款;

律师费转账记录及发票:证明因本案支出律师费 5 万元。

无争议事实:

六号房屋为赵娜拆迁所得安置房,甲公司已通知其办理入住;

林浩已按约定及后续协商支付相关款项,赵娜未交房、未退款、未付违约金;

双方微信沟通中,赵娜明确认可 “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返还房款”,但未实际履行。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南苑村房屋买卖协议》系林浩与赵娜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六号房屋为拆迁安置房,赵娜作为被拆迁人,依法享有所有权及处分权,协议内容未涉及 “禁止转让” 的情形(如未限制交易期限、未违反安置政策);

协议明确约定了房屋位置、价格、付款节奏、交房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完整,符合买卖合同的核心要件;

赵娜未提出任何抗辩主张合同无效(如 “受欺诈”“条款显失公平”),亦无证据证明协议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二)合同解除:符合约定解除条件,解除时间明确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

约定解除事由成立:协议明确 “赵娜逾期交房超 15 日,林浩有权解除合同”。甲公司 2023 年 8 月 10 日通知赵娜入住,赵娜至 2024 年 8 月仍未交房,逾期远超 15 日,符合约定解除条件;

解除通知有效送达:2024 年 8 月 15 日林浩通过微信向赵娜发送解除通知,明确 “因逾期交房解除合同”,赵娜回复 “收到”,视为解除通知已有效送达;

解除时间确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故合同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赵娜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解除。

(三)款项返还:合同解除后,赵娜需全额返还已收款项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购房款 38.79 万元:林浩支付该款项的目的是购买六号房屋,现合同因赵娜违约解除,购房目的无法实现,赵娜无法律依据继续占有该款项,需全额返还;

物业取暖费 3653 元:该费用系林浩为使用六号房屋预先支付,因赵娜未交房,林浩未实际享受物业服务及供暖,赵娜收取该费用无事实依据,需一并返还。

(四)违约赔偿:违约金与律师费均符合约定,应全额支持

违约金 23.78 万元:

协议约定 “逾期交房超 15 日,赵娜需付总房款 20% 违约金”,118.9 万元 ×20%=23.78 万元,符合双方约定;

赵娜在微信中明确认可该违约金金额(林浩提及 “按合同违约金 23.78 万元”,赵娜回复 “收到”),无证据证明违约金过高(赵娜未抗辩,且逾期交房近 1 年,林浩存在资金占用损失、另行购房成本增加等实际损失);

故林浩主张 23.78 万元违约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律师费 5 万元:

协议明确约定 “林浩的全部维权开支(包括律师费)由赵娜承担”,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

林浩提交了律师费转账记录及发票,证明费用已实际支出故律师费 5 万元应由赵娜承担。

(五)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权利,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赵娜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可依据林浩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作出裁判,由此产生的 “无法抗辩违约金过高”“无法否认收款事实”“无法质疑律师费合理性” 等不利后果,由赵娜自行承担。

三、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林浩与被告赵娜于 2023 年 6 月 5 日签订的《南苑村房屋买卖协议》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解除;

被告赵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浩返还购房款 387900 元;

被告赵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浩返还物业取暖费 3653 元;

被告赵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浩支付违约金 237800 元;

被告赵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浩支付律师费 50000 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赵娜承担。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买安置房需 “三查三留”,降低交易风险

查房屋权利状态:

要求卖方提供拆迁补偿协议、安置通知书、房屋初步确权证明,确认卖方为合法所有权人,房屋无抵押、查封等权利瑕疵;

核实安置房是否限制交易(如部分安置房需满 5 年才能上市,需查看政策文件或咨询开发商),避免购买 “禁售期” 房屋。

查卖方履约能力:

通过网络、邻里等渠道了解卖方信用(如是否有拖延履约、欠债等情况),本案中赵娜 “频繁失联”“反复赖账”,若提前了解可规避风险;

若卖方以 “急需用钱” 为由低价售房,需警惕 “一房多卖”“虚假售房”,可要求留存卖方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明确联系方式。

查交易细节约定:

合同中需明确 “交房时间”“过户时间”“违约责任”,避免模糊表述(如 “尽快交房”“适当时候过户”);

约定 “资金监管”:将购房款存入第三方监管账户(如中介公司、公证处),约定 “交房后释放部分款项,过户后释放全部款项”,防止 “付款后拿不到房”。

留好全部交易证据:

留存合同、收条、转账记录(备注 “购房款”“取暖费”)、聊天记录(尤其是卖方认可违约、同意退款的内容),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成为认定 “卖方同意解除合同” 的关键证据;

支出律师费、诉讼费等维权费用时,留存转账记录、发票,若合同约定 “维权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可据此主张赔偿,本案 5 万元律师费获支持,正是基于完整的费用凭证。

(二)卖房者:违约成本远高于 “拖延”,诚信履约是关键

明确自身义务:签订合同后需按约履行交房、过户义务,若因客观原因(如开发商延迟交房、政策变化)无法履约,需及时与买方协商,出具书面说明并约定新的履约时间,避免 “失联”“拖延”;

知晓违约后果:本案中赵娜因逾期交房,需返还 38.79 万元购房款 + 3653 元取暖费,额外支付 23.78 万元违约金 + 5 万元律师费,总赔偿金额超 67 万元,远超其实际收取的购房款,违约成本极高;

避免 “口头承诺”:对 “解除合同”“退款金额”“付款时间” 等关键事项,若达成一致需签订书面补充协议,避免仅通过微信口头承诺,后续无法举证导致纠纷。

(三)安置房交易特殊提示:关注 “交房 - 过户” 全流程

交房环节:要求开发商出具书面《入住通知书》,并与卖方共同办理房屋交接(如查验房屋质量、确认水电气物业费结清、签署交接单),避免卖方单独收房后拒不交付;

过户环节:明确 “卖方取得房产证后 3 日内配合过户”,并约定 “逾期过户违约金”(如日千分之一),防止卖方在取得房产证后恶意拖延过户,变相 “捂房涨价”;

政策风险:若安置房存在 “限售期”,需在合同中约定 “限售期届满后 3 日内办理过户”,并预留 “政策变化导致无法过户” 的解决方案(如解除合同、卖方赔偿损失)。

(四)维权建议:及时起诉,避免超过时效

诉讼时效:发现卖方违约后,需在 3 年内提起诉讼(如本案中林浩 2024 年 8 月解除合同,2024 年起诉,未超过时效),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灭失或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财产保全:若知晓卖方有其他财产(如银行存款、其他房产),起诉时可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卖方账户或查封财产,防止卖方转移资产导致 “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律师协助:安置房交易涉及拆迁政策、合同条款解读等专业问题,可委托律师起草合同、审核证据、参与诉讼,本案中林浩通过律师主张 5 万元律师费赔偿,最终获得法院支持,有效覆盖了维权成本。

拆迁安置房买卖因涉及 “政策限制”“交房过户间隔长” 等特点,风险高于普通商品房交易。买卖双方均需秉持诚信原则,细化合同条款,留存完整证据,才能有效防范纠纷。若发生违约,购房者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避免因 “轻信口头承诺”“拖延起诉” 导致权益受损。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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