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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兴区一起房屋纠纷中,陈志强 1995 年从马国栋手中买下三号房屋,付清 7.5 万元房款后入住至今,却因联系不上原房主、丢失购房材料,一直没办过户。2023 年,陈志强找回关键材料,才发现马国栋已去世,遂起诉其前妻林秀兰、女儿马晓雅要求过户。林秀兰、马晓雅以 “房屋有自己份额”“超过 20 年诉讼时效” 抗辩,最终法院判决马晓雅必须协助过户。此案明确了 “长期占有房屋未过户”“拆迁安置房权益归属”“物权请求权不受时效限制” 等关键法律问题,给房屋交易双方敲响警钟。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甲公司(原希玛公司)、陈志强(三号房屋实际买受人)、王建军、赵卫东(购房协议甲方成员)、孙海涛(购房协议甲方成员,书面同意过户给陈志强)
被告方:林秀兰(马国栋前妻,1991 年结婚,2002 年离婚)、马晓雅(马国栋与林秀兰之女,原房主继承人)
原房主:马国栋(三号房屋原登记权利人,已去世,1995 年出售房屋,1996 年取得房产证)
第三人:马丽(马国栋亲属,购房协议乙方成员)
鉴定机构: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以下简称 “法大鉴定所”)
(二)交易关键节点
1995 年 5 月 26 日:马国栋与马建国、马国强、马国梁、马国柱(被拆迁人,乙方),与北京市天桥投资开发公司(拆迁人,甲方)签订《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约定甲方安置 5 套房屋,含案涉三号房屋(位于大兴区),林秀兰、马晓雅为 “应安置人口”。
1995 年 10 月 19 日:甲公司、陈志强、王建军、赵卫东、孙海涛(甲方)与马国栋、马丽(乙方)签订《购房协议》,约定乙方将 4 套房屋(兴政西里 33 栋 3 单元三号、四号房屋,2 单元二号房屋,28 号楼一号房屋)以 29.5 万元转让给甲方,乙方负责 1 年内办理过户,费用自理;甲方首期付 8.5 万元,1995 年 11 月底付清全款,乙方违约需退全款并赔偿 20% 损失。
1996 年 2 月 4 日:陈志强付清三号房屋全款 7.5 万元,马国栋出具收条确认,随后交付房屋,陈志强入住至今。
1996 年 5 月 29 日:马国栋取得三号房屋产权证,登记在自己名下,未协助过户。
2002 年 6 月 20 日:林秀兰起诉马国栋离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离婚,马晓雅由林秀兰抚养,庭审中双方均称 “财产自行处理”“住房无争议”。
2017 年 - 2023 年:陈志强持续支付三号房屋供暖费(2017-2023 年)、物业费(2021 年 9 月 - 2023 年 9 月)。
2023 年初:陈志强整理档案时找回《购房协议》《收条》原件,查询得知马国栋已去世,起诉林秀兰、马晓雅。
2024 年 5 月 7 日:因林秀兰、马晓雅质疑《购房协议》《收条》中 “马国栋” 签名真实性,法大鉴定所出具意见:检材签名与样本签名系同一人所写,林秀兰、马晓雅支付鉴定费 41800 元。
(三)各方主张
原告方诉求:①判令被告配合将三号房屋过户至陈志强名下;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抗辩:①三号房屋是拆迁安置房,自己是安置人口,有份额,马国栋卖房未分家析产,侵犯权益;②1995 年签协议,2023 年起诉,已过 20 年最长诉讼时效。
第三人述称:购房协议中约定给自己的房屋未实际成交,具体细节记不清。
孙海涛书面说明:仅三号房屋按协议交易,同意过户给陈志强。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购房协议》合法有效,陈志强与马国栋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 “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强制性规定”。本案中:
法大鉴定所已确认《购房协议》《收条》中 “马国栋” 签名真实,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三号房屋 1996 年已取得产权证,属可交易私有房产,马国栋作为登记权利人,有权处分,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结合孙海涛书面说明、陈志强持有专属收条、长期占有房屋的事实,可确认陈志强与马国栋就三号房屋单独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
(二)房屋份额:被告主张 “有份额” 无依据,马国栋卖房不侵权
安置人口≠所有权人:被告仅为 “应安置人口”,而非《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中的 “被拆迁人”,安置人口身份仅保障居住权,不直接等同于房屋所有权,被告无证据证明安置人口自动享有产权;
离婚时未主张,视为放弃权利:2002 年离婚庭审中,法院明确询问 “财产是否分清”“住房是否有争议”,林秀兰称 “财产自行处理”“住房无争议”,且其认可 “婚后住被拆迁房、户口在被拆迁房”,却主张 “不知拆迁及安置房情况”,违背生活常理,应视为放弃房屋权益;
马国栋处分无过错:即使按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林秀兰离婚时未提房屋异议,构成对处分行为的默认,马国栋卖房不侵权。
(三)过户义务:马晓雅作为继承人需履行,林秀兰非继承人无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需在遗产范围内承继被继承人债务:
马国栋生前有协助过户的合同义务,其去世后,继承人马晓雅需承继该义务;
林秀兰 2002 年已与马国栋离婚,非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含配偶、子女、父母,离婚后配偶身份丧失),无需承担过户义务。
(四)诉讼时效:过户请求属物权属性,不受时效限制
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房屋过户” 属物权请求权,旨在实现物权变动,不受时效限制。本案中,陈志强已付清全款并长期占有房屋,其过户请求具有物权属性,被告以 “过时效” 抗辩不成立。
三、裁判结果
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马晓雅协助陈志强到房屋登记主管部门办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房屋(三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登记至陈志强名下;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做好 “3 件事”,避免过户风险
及时过户,不留隐患:购房后 1-3 个月内催促卖方过户,若卖方拖延,书面催告并留存证据,必要时及时起诉,切勿因 “联系不上”“丢材料” 拖延;
留存证据,防患未然:妥善保管合同、收条、转账记录、物业费 / 供暖费凭证,尤其是卖方亲笔签名原件,避免证据丢失无法维权;
查询产权,排除瑕疵:购房前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房屋状态(是否抵押、查封、有共有人),拆迁安置房需确认 “是否已办证”“安置人口是否有产权”。
(二)售房者:履行 “2 项义务”,避免违约
如实披露权利情况: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或拆迁房,提前告知购房者,取得共有人书面同意,避免 “无权处分”;
按约办理过户:不得故意拖延过户,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办理,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时间及违约责任。
(三)继承人:注意 “2 点”,不盲目抗辩
先核遗产与债务:继承房屋前,查询是否存在出售合同、抵押等情况,若房屋已出售且买方付款占有,需按约协助过户;
不滥用时效抗辩:物权类请求不受时效限制,以 “过时效” 抗辩通常无效,反而可能承担鉴定费、诉讼费。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