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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与资金往来纠纷中,款项性质的认定往往是案件核心。北京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周凯因一笔 60 万元转账向吴磊主张返还,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最终因无法证明款项无法律依据而败诉。这起案件为厘清资金往来中的法律关系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凯
被告:吴磊
第三人:郑涛
涉案房屋:一号房屋
关联人物:郑强(郑涛哥哥)、吴建国(吴磊父亲)
(二)争议焦点
周凯向吴磊转账的 60 万元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周凯的起诉是否违反 “一事不再理” 原则或超过诉讼时效?
(三)事件经过
2016 年,郑涛因资金周转需要借款,周凯提议郑涛向吴磊借款并以房屋抵押。双方约定借款 140 万元,吴磊自有 80 万元,周凯将郑涛欠其的 60 万元转给吴磊凑齐款项。
2016 年 9 月 1 日,郑涛以哥哥郑强名下的一号房屋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抵押,价款 140 万元。当日,周凯分三笔向吴磊转账 60 万元,吴磊随后向郑强分笔转账 140 万元(含周凯的 60 万元)。后郑涛未还款,吴磊起诉要求房屋过户,法院判决支持,房屋已过户至吴磊名下。
周凯认为吴磊应返还 60 万元,起诉要求返还并支付利息。吴磊辩称该 60 万元是周凯通过其偿还吴建国的借款,且周凯曾以民间借贷起诉过,涉案款项已作处理,构成重复起诉,同时超过诉讼时效。
另查明,2023 年周凯曾以民间借贷起诉吴磊,主张包括该 60 万元在内的款项为借款,法院以聊天记录显示周凯认可吴磊未向其借钱为由,仅支持 8000 元借款,判决已生效。周凯提交收条证明 2016 年 9 月 1 日已偿还吴建国 80 万元,吴磊认可收条真实性,但主张 60 万元包含在该 80 万元中。
二、案件分析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成立
法院认定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核心理由:
存在基础法律关系:不当得利要求 “无法律依据获利”,但本案中 60 万元转账是基于郑涛借款、房屋抵押的约定,周凯作为中间人转账促成交易,吴磊收取款项是履行与郑强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明确的交易背景和资金用途,并非 “无法律依据”。
款项性质与生效判决冲突:生效判决已认定 2020 年 2 月前周凯向吴磊的转账不构成借款,现周凯主张该 60 万元为 “代垫款” 却无书面约定,无法证明双方就返还达成合意,仅凭转账记录不足以认定不当得利。
(二)程序问题的审查
“一事不再理” 的适用:周凯前诉以民间借贷为由主张该 60 万元,法院已实体处理;本诉以不当得利起诉,虽案由不同,但基于同一笔款项。法院未直接适用 “一事不再理”,而是从实体上否定不当得利成立,避免程序驳回影响实体审查。
诉讼时效的抗辩:吴磊主张自 2016 年 9 月起已超时效,但周凯在前诉中主张过权利,构成时效中断,故时效抗辩不成立。
(三)证据矛盾影响事实认定
还款主张的冲突:周凯称已通过收条偿还吴建国 80 万元,却无法解释为何同日又转账 60 万元 “偿还同一笔借款”,收条与转账的关联性存疑,法院难以采信其款项性质主张。
第三人陈述的局限性:郑涛认可转账事实,但称 “不清楚具体借款情况”,未能证明周凯与吴磊就 60 万元返还达成约定,无法补强周凯的主张。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周凯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资金往来务必明确性质
书面约定是关键:大额转账需签订协议明确款项性质(借款、垫款、还款等)及返还条件。本案因无书面约定,周凯无法证明 60 万元为 “代垫款”,维权失败。
转账备注要清晰:转账时注明用途(如 “代郑涛支付借款”),避免与其他债务混淆。周凯转账未备注,导致款项性质争议难以厘清。
(二)不当得利主张需谨慎举证
优先依据基础法律关系起诉:款项若基于借款、买卖等关系发生,应优先以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如民间借贷需证明借贷合意),而非轻易选择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较重,需证明 “无法律依据”,难度高于基础法律关系诉讼。
避免重复诉讼风险:对同一笔款项,前诉未获支持后,应针对败诉原因补充证据(如补强书面约定),而非换案由重复起诉,否则可能因证据不足再次败诉。
(三)债务清偿应规范留痕
收条与转账需对应:偿还债务时,收条应注明款项构成(如 “含 2016 年 9 月 1 日转账 60 万元”),避免金额、时间矛盾。本案周凯收条与转账的关联性不清,削弱了主张的可信度。
多方债务应书面厘清:涉及中间人、多笔债务时,需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资金流转后权责不清。本案因未厘清周凯、吴磊、郑涛的债务关系,导致转账性质争议。
本案警示:资金往来中 “口头约定” 风险极高,大额交易务必留存书面证据,明确款项性质和返还条件,避免因证据不足承担败诉后果。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更注重审查款项背后的实际法律关系,而非仅依据转账记录认定权利义务。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