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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房屋交易中,口头协议的效力认定及反悔维权常成为争议焦点。北京大兴一起案件中,购房者通过口头协议购买租地自建房屋,十年后原房主以受胁迫为由起诉主张协议无效。法院经审理认定口头协议合法有效,驳回原房主的诉讼请求。这起案件为农村房屋口头交易的效力认定提供了重要司法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刚(房屋原建设者)
被告:孙强、周伟(房屋买受人)
涉案房屋:大兴区榆垡镇三号院、四号院(原租地自建房屋,拆迁时被确认为两处院落)
(二)争议焦点
赵刚与孙强、周伟之间的口头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赵刚主张受胁迫签订协议的事实能否成立?
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三)事件经过
2002 年 5 月,赵刚通过招商引资与榆垡村三队签订 20 年租地协议,在租赁土地上自建房屋 421.84 平方米(即后来的三号院、四号院)。2010 年 11 月,涉案房屋所在区域面临拆迁,赵刚称榆垡村三队未告知其拆迁政策,仅告知外地人无法参与拆迁,而孙强、周伟可作为本村村民以宅基地名义拆迁。
赵刚主张在孙强的恐吓威胁下,双方达成口头房屋买卖协议,2011 年 2 月孙强、周伟支付房款 140 万元(每人 70 万元)。随后,榆垡村三队出具产权证明,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周伟祖宅,孙强、周伟以本村村民身份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2021 年,赵刚以拆迁补偿合同纠纷起诉孙强、周伟及拆迁公司,法院判决认定双方存在合法买卖关系,驳回赵刚诉求,该判决已生效。2023 年,赵刚再次起诉,主张 2010 年 11 月的口头买卖协议无效,理由是受胁迫签订协议,且榆垡村三队与孙强、周伟恶意串通虚构祖宅事实。
孙强、周伟辩称:双方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赵刚曾认可收款事实,且无证据证明胁迫;前诉已认定买卖合法,本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应驳回。
二、案件分析
(一)口头协议的效力认定
法院确认协议有效的核心依据:
交易事实的客观存在:双方均认可 2010 年达成口头协议,2011 年孙强、周伟支付 140 万元房款,赵刚收取款项并交付房屋钥匙,拆迁时赵刚在场且未提出异议,交易已实际履行完毕。
合法占有与拆迁参与:孙强、周伟基于买卖协议取得房屋,拆迁单位根据村集体证明与二人签订补偿协议,二人实际享受拆迁权益,形成稳定的权利状态已逾十年。
法律适用的明确性: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本案口头协议内容明确(房屋买卖、价款 140 万元),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二)胁迫主张的举证不能
法院驳回胁迫主张的理由充分:
举证责任的分配:赵刚主张受胁迫签订协议,需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恐吓威胁行为,但仅口头陈述 “被威胁不敢报警”,未提交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任何佐证,无法证明胁迫事实。
行为合理性审查:赵刚在收取房款后十年内未报警或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拆迁时在场且配合交房,其行为与受胁迫的主张矛盾,不符合常理。
生效判决的既判力:2021 年生效判决已认定双方买卖关系合法,明确赵刚无证据证明胁迫,本次诉讼中赵刚仍未补充新证据,其主张难以成立。
(三)重复起诉的认定
法院认定不构成重复起诉但实体驳回:
诉讼请求的差异:前诉为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主张分割补偿利益;本次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诉讼请求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
实体审理的一致性:虽不构成重复起诉,但本次诉讼的核心事实(买卖关系合法性)已由前诉认定,赵刚无新证据推翻原认定,实体上应驳回诉求。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赵刚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农村房屋交易的风险防范
书面协议的必要性:农村房屋买卖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房屋位置、面积、价款、付款方式、交付时间及违约责任,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举证困难。本案中虽口头协议被认定有效,但若无付款记录和履行证据,后果可能截然不同。
交易主体的适格审查:购买农村房屋需确认卖方是否为房屋合法权利人(如自建房屋需提供租地协议、建设证明),买方是否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本村村民),避免因主体不适格导致合同无效。
留存履行证据:付款时应通过银行转账并注明 “购房款”,要求卖方出具收款收据;交接房屋时留存钥匙交付记录、现场照片等,确保交易事实可追溯。
(二)胁迫主张的举证要点
及时固定证据:若存在胁迫行为,应第一时间报警并留存报警记录、出警回执,必要时申请伤情鉴定或调取周边监控,证明胁迫事实发生。本案赵刚自称受威胁却未报警,十年后主张胁迫因无证据未被采信。
合理行为的佐证:受胁迫后的行为应符合常理,如立即拒绝履行、向第三方求助或提起诉讼。若收取款项、交付房屋且长期未提出异议,将被视为默认交易,难以认定胁迫。
(三)重复起诉的避免与应对
诉讼请求的明确性:首次起诉时应全面主张权利,明确合同效力、补偿分配等核心诉求,避免分多次起诉导致重复审理。本案赵刚前诉主张补偿利益,本次起诉主张合同无效,虽不构成重复起诉,但增加了诉累。
生效判决的拘束力:对生效判决已认定的事实,当事人若无新证据,不应重复起诉,可通过申请再审等法定途径救济,避免因滥用诉权承担败诉后果。
(四)农村拆迁中的权益维护
提前了解政策:租地自建房屋面临拆迁时,应主动向拆迁部门核实补偿政策,明确外地人是否享有补偿资格,避免轻信他人陈述放弃权益。
村集体行为的监督:对村集体出具的产权证明、确权文件有异议的,可通过村务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等方式核查文件真实性,及时纠正错误确权行为。
本案中,法院基于十年履行事实、付款凭证及生效判决认定,驳回了赵刚的无效主张,体现了对交易稳定性和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农村房屋交易双方应增强证据意识,规范交易流程,避免因口头约定模糊、证据缺失导致权益受损。同时,当事人应理性维权,对无证据支持的主张切勿滥用诉权,以免承担不利后果。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