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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房屋买卖中,宅基地使用权归属是核心问题。北京一起案件中,村民因购买无权处分的房屋,最终被判决返还宅基地,遂起诉卖家索赔。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判决卖家返还购房款并赔偿部分可得利益损失。这起案件为农村房屋交易风险防范提供了重要司法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平、王丽(夫妻,同村村民)
被告:赵刚(同村村民,卖房人)
第三人:孙浩(宅基地合法权利人)
涉案房屋:二号房屋(某镇某村的红砖 5 间、青砖 3 间)
涉案宅基地:孙浩名下宅基地(面积约 208㎡)
(二)争议焦点
赵刚无权处分宅基地房屋是否构成违约?
可得利益损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应如何计算和分担?
(三)事件经过
2001 年 2 月,赵刚与张平、王丽签订《协议书》,将二号房屋(含红砖 5 间、青砖 3 间)及院内树木以 1.12 万元价格出售,张平夫妇付清房款后入住。2022 年,张平夫妇起诉确认合同有效,法院判决支持。
2023 年,孙浩以宅基地合法权利人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撤销原合同有效判决。2024 年,法院终审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但因赵刚系无权处分,张平夫妇需向孙浩返还宅基地,赵刚、张平夫妇共同赔偿孙浩房屋财产损失 4245 元。
协议目的落空后,张平夫妇起诉赵刚,要求返还购房款 4200 元及可得利益损失 25 万元。他们提交村委会证明、拆迁补偿办法等证据,主张宅基地现区位价值应作为损失依据,并申请价值评估,但因缺乏地方指导价,评估公司不予受理。赵刚同意返还购房款,但认为可得利益损失过高。
二、案件分析
(一)违约行为的认定
法院认定赵刚构成违约的核心依据:
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生效判决已确认孙浩为宅基地合法权利人,赵刚未经授权出售房屋属于无权处分。根据《民法典》第 593 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故赵刚需对张平夫妇的损失负责。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张平夫妇因需返还宅基地,无法继续占有使用房屋,合同核心目的落空,符合违约赔偿的法定条件。
(二)损失计算与过错分担
法院关于损失认定的逻辑:
可得利益损失的合理性:虽房屋未实际拆迁,但农村房屋价值与区位紧密相关,区位补偿价可作为可得利益参考。法院结合当地拆迁项目标准,酌定每平方米 1200 元,208㎡宅基地总价值 24.96 万元,符合农村宅基地市场价值规律。
过错比例的划分:赵刚明知宅基地属孙浩仍出售,存在主要过错(70%);张平夫妇作为同村村民,未审查宅基地权属证明,未尽审慎义务,自担 30% 责任。按比例计算,赵刚需赔偿 17.472 万元。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赵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平、王丽购房款 4200 元;
赵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平、王丽可得利益损失 174720 元;
驳回张平、王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农村房屋买卖的核心注意事项
权属审查务必严格:购买农村房屋前,需要求卖方提供宅基地使用权证、村委会证明等权属文件,确认卖方为合法权利人。本案张平夫妇因未核查权属,最终承受损失。
书面协议明确权责:协议中应注明宅基地权属状况、违约责任(如无权处分的赔偿范围)及争议解决方式,避免口头约定。建议由村委会见证或备案,增强协议效力。
(二)违约损失的主张与举证
可得利益的合理举证:主张区位补偿损失时,需提供当地拆迁政策、同区域类似宅基地交易案例等证据,辅助法院认定价值。本案虽评估未成功,但村委会证明和拆迁办法为损失计算提供了参考。
过错程度影响赔偿比例:买方需证明已尽到审慎义务(如核查权属),可降低自身责任比例;卖方需证明已如实披露权属状况,否则将承担主要责任。
(三)风险防范的实操建议
优先选择有权处分交易:购买农村房屋应直接与宅基地登记权利人交易,避免从非权利人处受让,减少无权处分风险。
留存交易全程证据:保存付款凭证、房屋交接记录、村委会沟通记录等,一旦发生纠纷,可作为证明交易真实性和损失合理性的依据。
警惕 “口头手续” 承诺:本案协议中 “卖方帮助做好事后口头手续” 的约定无实际效力,需通过书面变更登记或村委会备案完成权属转移,否则不发生物权效力。
本案中,法院平衡了交易安全与过错责任,既支持了买方的合理损失赔偿,也通过过错分担警示交易双方需审慎对待农村房屋权属问题。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宅基地制度特殊性,务必坚守 “权属清晰、手续合规” 原则,才能有效防范风险。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