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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交易中,抵押房屋的转让需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保障。北京通州一起案件中,购房者全款购买已抵押的商品房后,因抵押权未涤除无法办理产权证,遂起诉要求开发商及抵押权人协助过户并解除抵押。法院最终判决支持购房者诉求,明确开发商和抵押权人需配合办理抵押涤除及权属转移登记。这起案件为抵押房屋交易中的权利平衡提供了重要法律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峰(购房者)
被告:丙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公司(原抵押权人)、戊公司(债权受让方,实际抵押权人)
涉案房屋:通州区一号房屋
(二)争议焦点
陈峰作为购房者是否有权要求涤除房屋抵押权并办理过户?
丁公司、戊公司作为抵押权人是否有义务配合解除抵押?
丙公司逾期交房是否应支付违约金?
(三)事件经过
2020 年 10 月 20 日,陈峰与丙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通州区一号房屋,总价款 449.61 万元,首付款 180.61 万元,贷款 269 万元。合同明确房屋所在土地及在建工程已抵押给丁公司,丁公司出具声明同意丙公司销售抵押范围内全部房屋。
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丙公司实际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交房,逾期 26 天。陈峰依约支付全部房款(含贷款),丙公司认可收款并交付房屋,但因房屋仍登记抵押(抵押权人丁公司,后债权转让给戊公司,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无法办理产权证。
2021 年 9 月,丁公司将对丙公司的债权及抵押权转让给戊公司,登报公告债权转让事宜,但未办理抵押权人变更登记,丁公司仍为名义抵押权人。陈峰起诉要求:丙公司协助办理过户;丁公司、戊公司涤除抵押;丙公司返还产权代办费 800 元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1.21 万元。
丙公司辩称:同意过户和涤除抵押,但代办费因需办理贷款抵押不同意返还,逾期交房应扣除 90 天疫情影响期。丁公司主张:已转让债权,仅为名义抵押权人,非适格被告,正协商抵押变更。戊公司辩称:陈峰未充分证明支付全款,部分房款可能涉及债务抵销,不应优先保护抵押权,且发票不能证明实际付款。
二、案件分析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认定
法院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清晰明确:
合同有效的基础:丙公司与陈峰签订的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丁公司作为抵押权人已书面同意销售抵押房屋,合同已向陈峰披露抵押情况,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购房者的合法权利:陈峰已支付全部房款(有转账记录、贷款放款凭证及丙公司收款确认),实际接收房屋并占有使用,作为合法购房者有权要求办理产权过户。
(二)抵押涤除的条件与义务主体
法院支持涤除抵押的核心依据:
抵押权人的同意转让后果:根据《物权法》规定,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人对已转让房屋丧失物上追及力,仅能对转让价款主张权利。丁公司已声明同意销售全部抵押房屋,应视为放弃对已售房屋的抵押权,需配合涤除抵押。
债权转让后的义务延续:丁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戊公司后,戊公司成为实际抵押权人,虽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但仍受原抵押权人同意销售声明的约束,负有配合解除已售房屋抵押的义务。
房地一体原则的适用:房屋及对应土地使用权抵押应一并涤除,丁公司、戊公司作为名义及实际抵押权人,均有义务协助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三)逾期交房违约金与代办费的争议处理
法院对费用争议的处理体现公平原则:
逾期交房的免责认定:丙公司逾期交房 26 天,法院考虑疫情期间政府防控措施对施工的影响,认定 90 天免责期合理,逾期天数未超过免责期,故不支持违约金请求。
代办费的合理性判断:双方未明确约定代办费是否包含贷款抵押手续费用,丙公司主张因需办理抵押手续不同意返还,具有合理性,法院对返还代办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7 日内协助陈峰办理通州区一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7 日内协助陈峰办理上述房屋及对应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驳回陈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的风险防范要点
核查抵押信息:签订合同前需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房屋抵押状态,要求开发商提供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书面证明,避免购买未经同意转让的抵押房屋。
留存付款凭证:通过转账支付房款的需保留银行流水,贷款支付的需留存放款凭证,确保能证明已支付全部房款,应对抵押权人对付款真实性的质疑。
及时主张权利:收房后密切关注产权证办理进度,发现抵押未涤除的,及时书面催告开发商及抵押权人,必要时通过诉讼维权,避免抵押权长期未解除导致产权悬空。
(二)开发商的合规义务
全面披露抵押情况:预售合同中必须明确列明抵押类型、抵押权人、抵押期限等信息,不得隐瞒抵押事实,否则可能构成欺诈。
主动协调抵押涤除:房屋销售后应及时将房款用于清偿债务或提存,主动与抵押权人沟通办理已售房屋的抵押注销手续,避免因抵押未解除影响购房者办证。
明确费用约定:对产权代办费等收费项目,需在合同中明确用途、是否可退还等内容,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纠纷。
(三)抵押权人的权利行使边界
同意销售的法律后果:抵押权人出具同意销售声明后,视为放弃对已售房屋的抵押权追及力,不得再以抵押权对抗购房者的过户请求,应配合办理抵押注销。
债权转让的手续完善:转让抵押债权时,应及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避免因名义抵押权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导致履行障碍;即使未办理变更,实际抵押权人仍需受原抵押权人承诺的约束。
付款真实性的举证责任:质疑购房者未支付全款的,需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虚假付款或债务抵销损害抵押权的情形,仅凭猜测或个别案例不足以否定购房者的付款事实。
(四)疫情等不可抗力的免责适用
逾期交房的合理免责: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导致施工延误的,开发商可主张合理免责期,但需证明延误与疫情的直接因果关系,且免责期应与实际影响天数相当(本案 90 天免责期因逾期仅 26 天而全额免责)。
约定与法定的平衡:合同未约定疫情免责条款的,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酌情认定免责期,但开发商需及时通知购房者延误情况并提供政府管控文件等证据。
本案中,法院既尊重了抵押权人的合法权利,又充分保护了购房者的生存权和居住权,明确了 “抵押权人同意销售即需涤除抵押” 的裁判规则。购房者在购买抵押房屋时,应确认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书面文件并留存付款凭证;开发商和抵押权人则需遵守诚信原则,及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共同维护商品房交易的正常秩序。唯有各方依法履行义务,才能减少抵押房屋交易中的纠纷,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