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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律师如何帮继承人胜诉维护赡养义务与遗产分配公平?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7-16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赡养义务履行情况、遗嘱效力及拆迁安置房的分割常成为争议焦点。北京朝阳一起案件中,被继承人之女因未尽赡养义务,在继承诉讼中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两套拆迁安置房,法院最终判决其少分遗产,两套房屋由其他继承人按份共有。这起案件为遗产继承中赡养义务与遗产分配的关联提供了重要司法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芳(被继承人配偶)、王丽、王娟(被继承人与刘芳之女)

被告:赵敏(被继承人与前妻之女)

涉案财产:一号房屋、二号房屋(拆迁安置房)

(二)争议焦点

被继承人 1994 年的公证遗嘱是否因房屋拆迁而失效?

赵敏未尽赡养义务,是否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拆迁安置房的遗产份额如何确定?

(三)事件经过

被继承人王强与刘芳系夫妻关系,王强再婚前所生女儿赵敏,与刘芳育有王丽、王娟二女。王强于 2008 年 5 月去世,未留有新遗嘱。

1990 年赵敏结婚后,因对王强、刘芳态度恶劣且动手,自 1992 年起双方断联,1993 年王强写下 “不认赵敏” 字条。1994 年 5 月,王强立公证遗嘱:将 15 号房屋中自己的份额遗留给王丽、王娟共同所有。1998 年 4 月,15 号房屋拆迁,安置人口为刘芳、王强、王丽、王娟 4 人,获一号、二号两套安置房。2006 年 11 月,刘芳与甲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上述两套房屋并登记在刘芳名下,王丽、王娟称房款由其二人支付。

刘芳、王丽、王娟起诉主张:赵敏未尽赡养义务,王强曾明确不认她,故两套房屋应由三原告各占三分之一份额。赵敏辩称:1994 年遗嘱因原房屋拆迁已失效,涉案房屋属王强与刘芳夫妻共同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

二、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的认定

法院认定原遗嘱失效的核心依据:

遗嘱标的物灭失的后果:王强 1994 年公证遗嘱处分的 15 号房屋因 1998 年拆迁已实际灭失,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生前行为使遗嘱处分的财产灭失,遗嘱视为被撤销。故该公证遗嘱对拆迁后的安置房无约束力,涉案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的区分:拆迁协议明确安置人口为刘芳、王强、王丽、王娟 4 人,两套安置房属家庭共有财产,其中四分之一份额属于王强的遗产,并非王强与刘芳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赡养义务对遗产分配的影响

法院对赵敏少分遗产的认定理由:

举证责任的分配:三原告主张赵敏未尽赡养义务,提交王强书写的字条、医疗费用凭证等证据,虽赵敏否认真实性,但未提供反证证明其履行了赡养义务。结合双方自 1992 年断联的事实,可认定赵敏对王强扶养较少。

法定继承的分配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多分;有扶养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本案中王丽、王娟与王强共同生活并承担医疗费用,刘芳作为配偶尽主要照料义务,故应适当多分;赵敏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遗产。

(三)拆迁安置房的分割方式

法院对房屋分割的处理逻辑:

两套房屋总价值 400 万元,王强遗产占四分之一即 100 万元。考虑赡养义务履行情况,三原告多分、赵敏少分,最终判决房屋归三原告按份共有(各占三分之一),由三原告分别向赵敏支付折价补偿款。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归原告刘芳、王丽、王娟按份共有,三人各享有三分之一份额;

刘芳、王丽、王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给付被告赵敏折价补偿款 41667 元;

驳回原告刘芳、王丽、王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遗嘱订立的注意事项

标的物稳定性: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应明确具体,若财产发生重大变更(如房屋拆迁、变卖),应及时订立新遗嘱或补充协议,避免原遗嘱因标的物灭失失效。本案王强 1994 年遗嘱因房屋拆迁失效,导致安置房按法定继承分割。

形式合法性:公证遗嘱虽效力较高,但仍需关注财产变动情况。建议在遗嘱中注明 “如遇财产拆迁、置换,由继承人继承置换后财产”,确保遗嘱效力延续。

(二)赡养义务的举证要点

履行义务的证据留存: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应保留医疗费用票据、护理记录、转账凭证(注明 “赡养费”)、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照片等,证明对被继承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情况。本案王丽、王娟因能举证医疗支出,获得法院多分认定。

对方未尽义务的证明:主张其他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的,可提供亲属证言、社区证明、被继承人书写的声明(如本案王强 “不认女儿” 字条)等,证明双方长期无往来或对方拒绝履行义务。

(三)拆迁安置房的继承处理

明确财产性质:拆迁安置房需先区分家庭共有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拆迁协议中的安置人口、出资情况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本案法院依据安置人口 4 人,认定被继承人占四分之一份额,避免将家庭共有财产简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方式的选择:房屋等不宜分割的遗产,可采取折价补偿方式处理。当事人应在诉讼中明确房屋价值(如本案双方确认总价值 400 万元),便于法院计算补偿金额。

本案中,法院既尊重了遗嘱因标的物灭失失效的法律规定,又充分考虑赡养义务履行情况,对遗产进行合理分配,体现了 “权利义务对等” 和 “养老育幼” 的继承原则。继承人在处理遗产时,应重视遗嘱的动态更新、赡养证据的留存及财产性质的区分,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弘扬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避免因遗产分割引发家庭矛盾。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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