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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房产纠纷中,父母与子女间的腾退争议往往掺杂情感与法律问题。北京朝阳一起案件中,86 岁母亲将儿子诉至法院,要求腾退自己名下的房屋,儿子以 “分房时考虑了自己的福利”“无其他住房” 为由拒绝。法院最终判决儿子限期腾房,同时兼顾情理给予合理准备时间。这起案件明确了房屋所有权与居住权的法律边界,为家庭房产纠纷处理提供了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秀兰(86 岁,房屋所有权人,被告母亲)
被告:赵强(王秀兰次子,涉案房屋实际居住人)
涉案房屋:朝阳区十号房屋(两居室,建筑面积 54.38 平方米)
原产权单位:甲公司(原音响厂,涉案房屋原自管公房产权单位)
(二)争议焦点
王秀兰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是否有权要求赵强腾退房屋?
赵强主张 “分房时考虑其福利”“享有居住权” 是否成立?
赵强无其他住房、身体患病的情况,能否对抗所有权人的腾退请求?
(三)事件经过
1986 年 11 月,甲公司将朝阳区十号房屋分配给职工王秀兰承租,王秀兰与甲公司签订租赁契约。王秀兰与丈夫赵建国(1996 年去世)育有子女,赵强作为次子曾随家人在该房屋居住。
2014 年,王秀兰起诉赵强及甲公司,主张甲公司未经其同意将房屋承租人变更为赵强,要求确认变更后的租赁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 年甲公司与赵强签订的租赁合同未经原承租人王秀兰同意,且无证据证明变更行为善意,故判决该租赁合同无效。赵强上诉、再审均被驳回,生效判决确认王秀兰为合法承租人。
2023 年 11 月,王秀兰与甲公司签订《自管公有住宅楼房买卖合同》,以 5.52 万元购买涉案房屋,同年 11 月 22 日取得不动产权证。此后,王秀兰要求赵强腾退房屋并交还钥匙,赵强以 “分房时考虑其福利”“无其他住房” 为由拒绝,双方协商无果,王秀兰诉至法院。
诉讼中,赵强提交证据显示:其为甲公司在职职工,分房时甲公司考虑了母子二人的福利待遇;其名下无其他房产(2014 年离婚时原住房归女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多种疾病,每月退休金 6000 元多用于医疗支出。王秀兰则表示自己无固定住所,退休金 5000 元左右,希望入住房屋安度晚年,不同意赵强支付租金或共同居住。
二、案件分析
(一)房屋所有权的核心效力
法院认定王秀兰有权要求腾退的关键依据如下:
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王秀兰已依法取得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作为所有权人,王秀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一权利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
租赁关系的无效认定:生效判决已确认赵强与甲公司的租赁合同无效,王秀兰是唯一合法承租人。此后王秀兰通过购买取得所有权,租赁关系转化为所有权关系,赵强的原居住基础已不存在。
出资与权属的关联性:涉案房屋由王秀兰个人出资购买,赵强未参与出资,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共有约定,故其主张 “分房福利” 不能对抗王秀兰的所有权。
(二)赵强居住权主张的不成立性
法院对赵强抗辩理由的审查清晰明确:
“福利分房” 的法律边界:甲公司分房时考虑赵强福利,仅说明分房时的参考因素,但不能改变房屋承租权归王秀兰的事实。在王秀兰已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后,原福利因素不能转化为法定居住权。
居住权的法定设立要求:根据《民法典》,居住权需通过书面合同或遗嘱设立并登记,赵强未与王秀兰签订居住权协议,亦无登记记录,其主张的 “居住权” 缺乏法律依据。
实际困难的考量限度:赵强无房、患病的情况值得同情,但属于家庭赡养扶助范畴,不能对抗所有权人的物权。法院可给予合理腾退期限,但不能以此否定王秀兰的腾退请求。
(三)情理与法理的平衡
法院判决兼顾了法律原则与家庭伦理:
老年人权益的优先保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对个人财产享有处分权,子女不得干涉。王秀兰年近 90 岁,要求在自有房屋安度晚年的诉求合法合理,应优先得到支持。
腾退期限的合理性:考虑到赵强的实际困难,法院未判决立即腾退,而是给予 50 天的准备时间,既保障了所有权人的权利,也为赵强寻找住房、处理搬迁事宜留出缓冲期。
家庭义务的提示:法院在判决中强调 “母子应互相体谅帮扶”,提示赵强尽赡养义务,王秀兰也可考虑子女实际情况协商解决,体现了司法对家庭伦理的引导。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赵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50 日内将朝阳区十号房屋腾空,交还王秀兰;
驳回王秀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房屋所有权的绝对保护原则
物权登记的核心地位:不动产权证是主张房屋权利的核心证据,购买二手房或房改房时,需确保产权清晰、无权利瑕疵,及时办理过户登记,避免因权属不清引发纠纷。
所有权与居住权的区分:居住权需通过法定方式设立(书面合同 + 登记),仅基于亲属关系、历史居住事实或福利分房背景,不能自然产生合法居住权,权利人可依法要求无权占有人腾退。
出资证明的重要性:购买房屋时应留存出资凭证(付款记录、收据等),明确出资性质(个人出资 / 共同出资),避免日后对产权归属产生争议。
(二)家庭房产纠纷的处理原则
老年人权益的优先考量:子女应尊重老年人对自有财产的处分权,不得以 “无房”“困难” 为由侵犯父母的居住、使用权利。老年人维护自身权益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避免家庭矛盾激化。
实际困难的协商解决:如子女确无住房且有特殊困难,父母可考虑通过设立居住权、协商支付租金、其他子女协助安置等方式化解纠纷,兼顾亲情与权益。
赡养义务与住房权益的区分:子女的赡养义务(如支付赡养费、照料生活)与父母的房屋所有权无关,不能以 “尽赡养义务” 为由主张对父母房屋的居住权,两者法律性质不同。
(三)福利分房的权利边界提示
承租权与所有权的转化:原公有住房承租人购买房屋后,所有权归买受人所有,原基于 “工龄”“家庭人口” 的分房因素不能对抗所有权,其他家庭成员主张权利需有明确约定或法律依据。
租赁关系的合法性审查: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需符合单位规定及法律程序,未经原承租人同意的变更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承租人应及时关注租赁关系变动,必要时通过诉讼维权。
证据留存的重要性:涉及分房政策、租赁变更、出资情况等事实,应留存单位文件、合同、缴费记录等证据,在纠纷中作为主张权利或抗辩的依据。
本案中,法院既坚定维护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又通过合理腾退期限体现了司法人文关怀。家庭房产纠纷的解决,既要坚守法律底线,明确权利归属,也要兼顾亲情伦理,通过沟通协商化解矛盾。唯有如此,才能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促进家庭关系和谐。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