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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追购房款,房产律师如何助胜诉认定共同债务?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7-16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认定(赠与或借款)及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往往是离婚案件中的焦点问题。北京一起案件中,父母以借款协议为由起诉儿子儿媳,要求返还购房出资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最终判决支持父母的诉讼请求,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这起案件为父母出资购房的债务认定提供了重要司法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秀兰、张建国(夫妻,男方父母)

被告:张伟(儿子)、刘敏(儿媳)

涉案房屋:一号房屋(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房屋)

(二)争议焦点

王秀兰、张建国与张伟签订的《借款协议书》是否真实有效?

购房出资款是否构成张伟与刘敏的夫妻共同债务?

刘敏是否应对涉案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三)事件经过

2009 年 11 月,张伟为结婚购房,与父母王秀兰、张建国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购房首付款 116.65 万元及后续房贷由父母出借,房屋不得擅自出售。当月,张伟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号房屋(总价款 296.65 万元),首付款 116.65 万元由父母支付。

2009 年 12 月,张伟与刘敏登记结婚。同年 12 月,张伟办理银行贷款 180 万元用于支付剩余房款,贷款由王秀兰、张建国按月偿还。2011 年 6 月,一号房屋登记为张伟与刘敏共同共有。

2022 年起,张伟两次起诉离婚,2024 年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一号房屋归张伟所有,张伟需向刘敏支付折价款 583.45 万元。离婚诉讼期间,王秀兰、张建国起诉张伟、刘敏,主张购房出资(含首付款 116.65 万元、税费 12.65 万元、截至 2023 年 12 月的房贷 147.39 万元,共计 276.69 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二人共同偿还。

刘敏辩称《借款协议书》系离婚后补签,属虚设债务;父母出资应视为对张伟的婚前赠与,且自己对借款不知情未追认,不应承担责任。张伟认可借款事实,同意共同偿还。经鉴定,因超出业务范围,无法对《借款协议书》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二、案件分析

(一)借款协议的真实性认定

法院确认借贷关系成立的核心依据:

协议与履行证据一致:《借款协议书》明确约定借款用途为购房,王秀兰、张建国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还贷凭证、税费发票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实际支付了首付款、税费及房贷,张伟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形成完整证据链。

鉴定不能的不利后果:刘敏质疑协议系后补,但鉴定机构以超出业务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其未提供其他证据推翻协议真实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

法院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关键逻辑:

款项用途与共有受益:借款用于购买一号房屋,该房屋登记为张伟与刘敏共同共有,刘敏作为房屋共有人实际受益。根据《民法典》第 1064 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可认定为共同债务,购房属重大家庭支出,符合共同债务特征。

知情与合理推定:房屋登记为共同共有,且房贷由张伟父母长期偿还,刘敏作为家庭成员对出资情况理应知情。结合离婚判决中刘敏获得房屋折价款的事实,可推定其认可房屋相关债务的存在。

(三)婚前出资与赠与的区分

法院关于出资性质的审查:

协议明确排除赠与:《借款协议书》明确约定 “不代表是赠予”,否定了赠与的可能性。与一般父母出资未明确约定的情形不同,本案有书面协议明确为借款,应优先按协议认定。

诉讼时效的抗辩不成立:借款协议未约定还款期限,父母可随时主张权利。且房贷持续偿还至 2023 年,诉讼时效因持续履行而中断,刘敏关于超过时效的主张无依据。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张伟与刘敏共同偿还王秀兰、张建国借款 276.69 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四、案件启示

(一)父母出资购房的风险防范

书面协议明确性质: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时,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款项性质(借款或赠与),避免日后争议。本案因有《借款协议书》,法院直接按借款认定,未适用赠与推定规则。

留存完整支付证据:保存首付款转账记录、税费发票、房贷还款凭证等,证明款项实际支出。本案中父母能提供完整支付证据,是胜诉的关键。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要点

受益与知情的关联性:非举债一方若实际享有债务带来的利益(如房屋共有),且对债务知情或应当知情,法院可能认定为共同债务。配偶应关注大额出资的来源和性质,避免离婚时被动承担债务。

登记与债务的关联:房屋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的,即使款项由一方父母出资,也可能因共有受益而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本案房屋共有状态是认定共同债务的重要因素。

(三)离婚案件中的债务处理

婚前协议的重要性:夫妻可在婚前或婚后签订财产协议,明确房屋出资及债务承担方式。刘敏虽主张《婚前财产分割协议》,但未涉及本案借款,无法对抗外部债权人。

及时主张权利:父母发现子女婚姻出现问题时,应及时主张借款权利,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灭失或时效争议。本案父母在离婚诉讼期间起诉,及时固定了债权债务关系。

本案中,法院尊重书面协议的约定,结合房屋共有状态和实际受益情况,认定父母出资为夫妻共同债务,平衡了父母的出资权益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平分割。这一判决警示婚姻当事人,对大额家庭出资应保持审慎,明确权利义务,避免离婚时陷入债务纠纷。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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