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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的名字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当出资人离世,房产该归谁所有?一场围绕房屋产权的家庭纷争,揭开了借名买房背后隐藏的法律风险。今天,我们就通过这起真实案例,为你解读其中的法律门道。
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玉珍、陈海峰、陈海燕、陈海霞、陈海琳
被告:陈海洋
第三人:刘敏
亲属关系:吴玉珍与陈德明系夫妻,育有子女五人,分别为长女陈海燕、次女陈海霞、三女陈海琳、长子陈海峰、次子陈海洋 。陈海洋与刘敏于 2010 年 1 月 9 日登记结婚,陈德明于 2017 年 8 月 1 日因病去世 。
(二)案件背景
陈德明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年龄问题无法办理银行贷款,便以陈海洋的名义购买了一号房屋 。2010 年,陈德明、陈海洋及刘敏签署协议,明确房屋为陈德明借陈海洋之名购买,购房款及月供均由陈德明支付,房屋不属于陈海洋所有,而是代持性质 。此后,房屋登记在陈海洋名下,贷款也由陈德明还清。
陈德明去世后,未留下遗嘱。吴玉珍等五人认为一号房屋实际是陈德明与吴玉珍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海洋已签署《继承权放弃申明书》,因此要求陈海洋和刘敏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将房屋按特定份额登记在五人名下 。陈海洋认可借名买房事实和放弃继承声明,但刘敏坚决反对,她主张房屋是其与陈海洋的夫妻共同财产,购房款包含她的劳动报酬及投资分成,还指责陈海洋与原告方恶意串通 。三方争议不断,最终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一)一号房屋是否构成借名买房关系?
原告吴玉珍等五人主张:陈德明因贷款限制借陈海洋之名买房,有书面协议为证,且购房款均由陈德明支付,房屋也一直由陈德明夫妇使用,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
第三人刘敏主张:不认可借名买房,称房屋是她与陈海洋的婚房,购房款包含自己的投资分成和陈海洋的劳动报酬,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
(二)本案案由及诉请能否成立?
原告吴玉珍等五人主张:基于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要求按继承份额办理产权过户,诉讼请求合理合法 。
第三人刘敏主张:本案案由是合同纠纷,而原告的继承诉求与之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处理,且房屋权属存在争议,需先确认物权归属 。
(三)陈海洋放弃继承权是否有效?
原告吴玉珍等五人及陈海洋主张:放弃继承权是陈海洋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合法权利 。
第三人刘敏主张:陈海洋在短时间内放弃继承权,与此前夫妻约定矛盾,存在恶意串通嫌疑,放弃声明无效 。
案件分析
(一)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
合理性分析:购房时陈德明六十余岁,超出一般贷款年龄上限,借名买房具有合理动机 。
证据支撑:
书面协议:虽刘敏以醉酒记不清为由否认,但在房屋未办证时签署声明符合常理 。
出资证明:首付款由陈德明及陈海峰支付,贷款还款账户资金绝大部分来源于陈德明,刘敏无证据证明款项性质为投资分成或劳动报酬 。
手续持有与使用情况:购房手续由吴玉珍持有,房屋交付后也一直由陈德明夫妇使用并支付相关费用 。
综合以上证据,法院认定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成立,陈德明为借名人,陈海洋为出名人 。
(二)案由与诉请的处理
本案核心是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虽涉及继承份额分配,但原告基于借名买房要求过户的诉请与合同关系紧密相关,法院可在本案中处理 。不过,法院仅支持办理过户手续,关于继承份额的具体划分,需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另行解决 。
(三)放弃继承权的效力
刘敏虽质疑陈海洋放弃继承权的动机,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恶意串通。陈海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自主决定放弃继承,其放弃声明有效 。
裁判结果
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陈海洋、刘敏协助吴玉珍、陈海峰、陈海燕、陈海霞、陈海琳,将一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五人名下 。
驳回吴玉珍、陈海峰、陈海燕、陈海霞、陈海琳的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启示
(一)借名买房需谨慎,书面协议要明确
借名买房存在极大风险,即便亲属之间也可能因利益产生纠纷。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房屋实际出资人、权属归属、代持报酬等关键条款,同时保留出资凭证、还款记录等证据 。
(二)夫妻财产需明晰,共有权益要保障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容易产生争议。夫妻双方应及时沟通财产情况,对于重大财产如房产,可通过婚内财产协议明确份额 。若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另一方需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三)放弃权利要慎重,避免纠纷留隐患
放弃继承权等重大权利时,需谨慎考虑并确保意思表示真实。建议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书面文件,避免因程序瑕疵或被质疑恶意串通引发纠纷 。
(四)法律关系要理清,诉讼策略是关键
在复杂纠纷中,准确判断法律关系至关重要。如本案涉及合同与继承的交叉,合理确定诉讼请求和案由,才能提高胜诉几率 。遇到类似情况,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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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