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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交易无效,信赖利益损失如何认定?北京房产律师探讨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0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关系

原告:赵宇,非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被告:

李华,房屋出售人

刘芳、李强,李华的母亲与兄长,三人系家庭成员

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的宅院及宅基地

二、原告诉求

判令李华返还购房款 40,000 元;

判令李华赔偿房屋翻建、装修损失及信赖利益损失共计 1,012,421 元;

判令李华赔偿因堵门阻止进入房屋产生的损失 24,700 元;

案件鉴定费 8,000 元、诉讼费由李华承担。

三、被告抗辩

主张刘芳、李强并非合同当事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

认为购房款与房屋重置成新价重复主张,不应支持;

拒绝支付宅基地区位补偿款,称房屋未进入拆迁程序,补偿款属不确定期待利益;

辩称双方对合同无效过错相当,应划分责任;

否认堵门损失,反要求原告支付 2002 年至腾退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每年 3 万元,合计 66 万元) 。

四、法院查明事实

合同签订与履行:2002 年 4 月 23 日,李华代刘芳、李强与赵宇签订《协议书》,以 13,000 元出售一号房屋,赵宇支付房款及中介费 2,000 元后获交房。2008 年,双方协商后,赵宇又向李华、李强分别支付 3 万元和 1 万元购房款。

合同效力:2023 年,刘芳起诉确认合同无效,法院判决认定李华与赵宇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损失评估:赵宇申请评估房屋重置成新价、附属物价值及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评估总价 942,421 元(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419,250 元,房屋等重置成新价 523,171 元) 。赵宇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但未提供有效证据。

其他争议:赵宇主张李华堵门造成损失 24,700 元;李华要求赵宇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但未在本案反诉。

争议焦点

刘芳、李强是否需承担合同无效后的返还及赔偿责任?

购房款与房屋重置成新价能否同时主张,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应如何认定与分配?

原告主张的堵门损失是否成立,被告要求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能否在本案中扣减?

案件分析

一、责任主体认定

合同仅由李华与赵宇签订,刘芳、李强非合同当事人,原告要求其担责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损失赔偿认定

购房款与重置成新价:房屋重置成新价已体现房屋价值,原告重复主张购房款,不予支持。

宅基地区位补偿款:李华主动售房后又主张合同无效,存在主要过错。结合评估价与过错程度,确定李华赔偿赵宇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 70%,即 293,475 元。

房屋及附属物价值:赵宇翻建房屋,房屋、设备及装修附属物重置成新价 523,171 元应由李华支付;赵宇主张漏项无证据,不予采信。

三、其他损失认定

堵门损失:李华锁门影响赵宇正常居住,酌情认定赔偿损失 10,000 元。

房屋占有使用费:被告未反诉且缺乏依据,其要求扣减的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李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赵宇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293,475 元、房屋等重置成新价 523,171 元、损失费用 10,000 元,共计 826,646 元;

驳回赵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

农村房屋交易风险: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房屋,合同易被认定无效,买受人需谨慎。

过错责任划分:合同无效时,主动毁约方通常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对方损失。

证据关键作用:主张权利需提供充分证据,无证据支持的诉求难以得到法院认可。

诉讼程序规范:被告主张抵销权利应通过反诉提出,未反诉则无法在本案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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