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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声明房产归妻子,女儿质疑真实性,法院判妻继承 北京律师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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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妻子主张 “丈夫生前手写声明,百年后房屋归自己”,要求继承房屋买卖合同权利义务,继女辩称 “声明非遗嘱、签名存疑、房屋应法定分割”,法院最终判决 “妻子继承合同全部权利义务”!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明确 “遗书中财产处分内容符合条件可按自书遗嘱,无反证应认可真实性”,为再婚家庭房屋继承纠纷提供关键裁判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诉求与核心事实

原告赵慧(被继承人配偶,胜诉方)诉称:

判令赵慧继承被继承人孙强与甲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依据:

亲属关系与婚姻背景:孙强与前妻周玲于 2000 年 12 月离婚,育有一女孙娜(被告);2007 年 2 月 8 日,孙强与赵慧再婚,双方无共同子女,再婚时赵慧之子孟伟、孙娜均已成年;孙强于 2013 年 2 月 12 日去世,其父母均早于其去世,法定继承人仅赵慧与孙娜;

房屋购买与共有约定:

2007 年 1 月 11 日,孙强与甲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朝阳区南磨房乡 “朝阳五号房屋”,约定一次性付款;

2007 年 2 月 17 日,孙强与赵慧手写《协议》,明确 “朝阳五号房屋为双方共同出资(孙强 12.3 万元、赵慧 5 万元),装修及家电 3 万元由赵慧出资,虽登记在孙强名下,但属夫妻共同共有,处分需双方签字”,双方签字确认;

遗嘱与继承依据:

2012 年 12 月 1 日,孙强手写《声明》,载明 “百年后,朝阳五号房屋产权及处置权由妻子赵慧全部拥有,子女无权干涉”,落款有孙强签名、身份证号及日期;

孙强去世后,赵慧多次与孙娜协商房屋继承事宜,孙娜拒绝认可《协议》与《声明》,主张 “房屋为孙强个人遗产,应法定分割”,协商无果后赵慧起诉;

证据支撑:赵慧提交《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声明》原件,以及孙强银行付款记录(佐证 12.3 万元出资)、赵慧的装修付款凭证(佐证 3 万元装修支出),证明房屋为共同财产且孙强有明确遗嘱意愿。

(二)被告(孙娜)答辩理由

孙娜辩称,不同意赵慧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声明》非有效遗嘱:标题为 “声明” 而非 “遗嘱”,未注明 “立遗嘱人”,且主文字迹与落款签名深浅度不一致,怀疑非孙强本人书写,不具备自书遗嘱法定形式;

房屋地址不符:《声明》中房屋地址与《房屋买卖合同》地址表述略有差异,无法确认是同一套房屋;

产权状态矛盾:《声明》称 “房屋登记在孙强名下”,但实际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内容与事实不符,不能证明是孙强真实意思;

《协议》真实性存疑:孙强签名与日期笔迹深浅度不一致,赵慧未提交 5 万元出资的银行记录,无法证明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孙强去世后房屋应作为个人遗产法定分割。

(三)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合同与协议证据:

《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甲公司对 “朝阳五号房屋” 买卖事实无异议,确认孙强已付清全款;

《协议》《声明》均为原件,孙强签名清晰,孙娜虽质疑笔迹真实性,但明确表示 “不申请司法鉴定”,无任何反证(如笔迹样本、证人证言)证明签名虚假;

出资与产权证据:

赵慧提交的 2007 年 1 月银行流水显示,其向孙强转账 5 万元,与《协议》中 “赵慧出资 5 万元” 一致;装修合同及家电发票显示,2007 年 3 月赵慧支付装修款 3 万元,佐证《协议》内容;

甲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 “朝阳五号房屋” 因政策原因暂未办理产权登记,但购房人确为孙强,《声明》中房屋地址为 “小区俗称 + 单元号”,与合同中 “建设暂定名” 属同一套房屋;

遗嘱形式证据:

《声明》虽标题为 “声明”,但内容涉及 “死后财产处分”,有孙强签名及明确日期(2012 年 12 月 1 日),符合《继承编解释(一)》中 “遗书按自书遗嘱对待” 的条件;孙强去世前 2 个月书写,赵慧提交的病历显示其当时意识清晰,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声明》是否构成有效自书遗嘱,赵慧能否依据其继承房屋权利?

《协议》是否有效,“朝阳五号房屋” 是否为孙强与赵慧的夫妻共同财产?

孙娜的 “笔迹存疑、地址不符” 抗辩是否成立?

(二)胜诉关键: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

《声明》构成有效自书遗嘱,赵慧有权继承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形式要件满足:《声明》为孙强亲笔书写,有签名、身份证号及日期(2012 年 12 月 1 日),虽标题为 “声明”,但核心内容是 “死后房屋归赵慧”,符合自书遗嘱的实质要件;

无反证应认可真实性:孙娜质疑笔迹却不申请鉴定,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 “声明系伪造或孙强受胁迫”,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法院应认可《声明》真实性;

地址表述不影响效力:《声明》中房屋地址为 “小区俗称”,与合同中 “建设暂定名” 指向同一房屋(甲公司已确认),不能因表述差异否定内容效力。

《协议》有效,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孙强有权处分自有份额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协议》是夫妻财产约定:孙强与赵慧在《协议》中明确 “房屋共同出资、共同共有”,有双方签字,符合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定形式,合法有效;

孙强有权处分自有份额:即使房屋为共同财产,孙强在《声明》中处分的是 “自己享有的 50% 份额”,该部分处分合法有效,赵慧基于 “共同共有 + 遗嘱继承”,可取得房屋全部权利。

孙娜的抗辩无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笔迹质疑无依据:孙娜仅以 “笔迹深浅度不一致” 质疑签名,未申请司法鉴定,也无其他证据(如孙强生前笔迹样本)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出资质疑不成立:赵慧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装修凭证,已佐证《协议》中的出资情况,孙娜未提交相反证据,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产权登记争议无意义: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不影响 “买卖合同权利义务的继承”,孙强作为购房人享有的 “请求甲公司交房、办理产权” 等权利,可依法由赵慧继承。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孙强与甲公司于 2007 年 1 月 11 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由原告赵慧继承所有;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孙娜承担。

四、案件启示

(一)遗嘱设立人:自书遗嘱规范 “三要点”

明确遗嘱形式,避免标题混淆

设立自书遗嘱时,标题需明确载明 “自书遗嘱”,正文开头注明 “立遗嘱人:XXX(身份证号:XXX)”,结尾需手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精确到日),避免因 “标题为声明 / 协议” 引发争议(本案中《声明》虽被认定为遗嘱,但仍引发诉讼,增加维权成本);

清晰描述财产信息,避免地址歧义

对房屋等不动产,需在遗嘱中载明 “不动产权证号(或买卖合同编号)、详细地址(与产权登记一致)、房屋面积”,若房屋暂未办证,需注明 “与 XX 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编号:XXX)项下的 XX 房屋”,避免地址表述差异导致争议(本案中因甲公司确认房屋一致性,才未影响裁判);

留存笔迹样本,佐证遗嘱真实性

立遗嘱后,可将遗嘱复印件交由信任的亲属或律师保管,同时留存立遗嘱人日常笔迹(如书信、银行签字),若后续发生争议,可作为笔迹比对样本,降低举证难度(本案中赵慧虽未留存样本,但因孙娜不申请鉴定,仍胜诉,但若对方申请鉴定,无样本可能面临风险)。

(二)再婚家庭财产约定:风险防控 “两底线”

婚前 / 婚后财产及时书面约定,明确共有份额

再婚时,对共同购买的房产、车辆等大额财产,需签订书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明确 “出资比例、共有方式(共同共有 / 按份共有)、处分条件”,并由双方签字按手印,必要时进行公证,避免 “一方去世后子女质疑财产归属”(本案中《协议》成为证明房屋共同共有的关键证据);

保留出资凭证,避免举证不能

支付购房款、装修款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备注 “购房出资”“装修款”),留存转账记录、发票、合同等凭证;若为现金出资,需让对方出具《收条》,注明 “收到 XXX(姓名)用于购买 XX 房屋的出资款 XX 元”,避免后续因 “无出资证据” 被质疑(本案中赵慧的银行流水、装修凭证,有效反驳了孙娜的出资质疑)。

(三)继承人:维权举证 “两注意”

及时收集遗嘱与财产证据,避免证据灭失

被继承人去世后,第一时间收集 “遗嘱原件、财产凭证(买卖合同、产权证、出资记录)、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结婚证、死亡证明)”,若发现遗嘱或凭证可能被隐匿,可向法院申请 “证据保全”,固定关键证据(本案中赵慧持有《协议》《声明》原件,为胜诉奠定基础);

面对质疑积极举证,不轻易放弃鉴定权利

若对方质疑遗嘱笔迹、协议真实性,应主动提出 “司法鉴定申请”,并提交立遗嘱人日常笔迹样本,通过专业鉴定结论佐证真实性;若对方拒绝鉴定,可依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要求法院认定对方抗辩不成立(本案中孙娜拒绝鉴定,法院直接认可《声明》真实性)。

(四)核心提醒:继承纠纷 “证据为王,早规划”

本案中赵慧胜诉的核心,在于 “持有完整的遗嘱与财产约定原件,对方无反证且不申请鉴定”;孙娜败诉的关键,在于 “仅口头质疑,无任何证据支撑,且拒绝通过鉴定反驳”。这警示所有家庭,尤其是再婚家庭:

✅ 立遗嘱人需规范遗嘱形式,留存笔迹样本;

❌ 继承人不可 “仅口头质疑,不举证、不鉴定”,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

⚠再婚家庭应重视财产书面约定与出资凭证,必要时咨询律师,提前规划财产继承方案,避免亲人因遗产对簿公堂。

家庭财产继承涉及亲情与法律,只有提前规范约定、留存证据,才能在纠纷发生时有效维护权益,保障家庭和睦与财产安全。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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