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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记录与购房款矛盾,举证责任如何划分?房产买卖律师剖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0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

林宇

被告:

赵阳

周慧,赵志强之母

已故当事人:

赵志强,1965 年出生,2023 年 5 月去世,赵阳之父

(二)案件背景

2022 年 9 月 3 日,原告林宇与已故赵志强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赵志强名下拆迁安置房(某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号,以下简称 “101 房屋”),总价 155 万元。林宇主张合同有效,要求确认合同效力;赵志强之子赵阳、之母周慧以赵志强无权处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房屋权属争议:

101 房屋系 2009 年拆迁安置房,《回迁安置房确认书》载明产权人为赵阳,购房指标由赵阳、周慧共有,购房款及物业费均由赵阳支付,2017 年起由赵阳对外出租。

林宇提交《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显示赵志强作为出卖人签字,但未取得产权人赵阳同意。

款项支付争议:

林宇主张 2021 年 12 月通过吴婷向赵志强支付 100 万元首付款(含 70 万元转账、30 万元现金),但转账记录显示资金流向案外人孙明,无直接证据证明赵志强收款。

2022 年 12 月林宇转账 40 万元,附言 “购房款”,同日赵志强转回 1.8 万元,林宇称系 “房租”。

合同履行争议:

合同约定房屋面积 97 平方米,实际产权登记面积 86.63 平方米,差距显著;林宇未审查房屋权属材料,明知赵阳为产权人却未取得其签字确认。

2023 年 4 月林宇强行更换门锁占有房屋,此前房屋由赵阳出租给S公司,租期至 2023 年 10 月。

二、争议焦点

(一)《房屋买卖合同》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原告主张:合同系双方真实合意,已支付 140 万元房款(含定金 100 万元、二期款 40 万元),赵志强已交付房屋,合同合法有效。

被告主张:合同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如面积、权属),林宇未审查产权,交易价格低于市场价,实际为借款抵押关系,属虚假意思表示。

(二)赵志强是否有权处分 101 房屋

原告主张:赵志强作为房屋实际控制人,有权处分拆迁房,且已交付房屋,应认定合同有效。

被告主张:101 房屋产权登记在赵阳名下,赵志强未取得共有权,属无权处分,损害赵阳合法权益。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真实性与意思表示认定

交易合理性存疑:

房屋面积误差达 10.37 平方米(合同 97㎡ vs 实测 86.63㎡),林宇作为买受人未核实基本信息,不符合重大交易审慎原则。

款项支付路径复杂(通过案外人转账、现金交付),且 100 万元资金未直接进入赵志强账户,结合《借款协议》中 “房屋抵押” 约定,难以认定为真实购房款。

虚假意思表示推定:

赵志强在补充协议中列明出卖人为 “赵志强、赵阳”,但赵阳未签字,林宇明知产权涉及赵阳却未要求其确认,反映其对赵志强无权处分的明知。

2022 年 12 月赵志强转回 1.8 万元标注 “房租”,与合同约定的 “房屋交付” 矛盾,证明双方实际认可房屋租赁关系,而非买卖交付。

(二)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

权属证据链分析:

《回迁安置房确认书》《购房款收据》《租赁合同》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 101 房屋产权归赵阳所有,赵志强无任何出资或权属登记,属无权处分。

根据《民法典》第 311 条,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但林宇未举证证明其善意取得(如审查产权、合理价格、登记公示),且交易价格与市场价偏离,不构成善意取得。

损害第三人权益:赵阳作为产权人,从未追认合同效力,且合同履行导致其租金收益受损(林宇强行占房),符合《民法典》第 154 条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的无效情形。

(三)交易程序瑕疵

拆迁房属特殊不动产,林宇未审查拆迁安置协议、产权登记文件,未要求共有人赵阳签字,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38 条 “共有房地产需共有人书面同意” 的规定,交易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四、裁判结果

(一)核心裁判理由

林宇与赵志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内容与实际权属、交易习惯严重不符,结合《借款协议》及款项流转情况,认定双方真实意思为借款抵押,房屋买卖属虚假意思表示,依据《民法典》第 146 条认定合同无效。

赵志强对 101 房屋无处分权,且未取得产权人赵阳追认,交易损害赵阳合法权益,符合合同无效法定情形。

(二)判决主文

驳回原告林宇要求确认《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林宇承担。

五、案件启示

(一)不动产交易的权属审查义务

购买拆迁房、安置房等特殊房产时,需严格审查权属登记、拆迁协议、共有权人情况,避免因无权处分导致合同无效。

(二)虚假意思表示的司法认定

合同效力审查需结合交易背景、款项流向、履行行为等综合判断,若存在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 等虚假合意,法院将认定合同无效。

(三)共有房产的处分规则

共有房产交易需取得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否则可能因损害他人权益被认定无效,善意取得需满足 “登记公示 + 合理价格 + 善意信赖” 三要件。

(四)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主张合同有效的一方需举证证明真实合意及履行合法性,若款项支付、交易细节存在矛盾,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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