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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买房履约付款,卖家拒过户反诉,买家起诉获履约 北京房地产律师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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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年累计支付 499 万(含定金、替还贷款),多次协商延期过户后,卖家拒绝配合还反诉 “买家违约要解约”,起诉要求 “继续履行 + 过户 + 付违约金”,法院最终判决 “卖家 10 日内申请解押,买家支付尾款后过户,卖家赔 5 万违约金”!近日,北京市某法院审理此案,明确 “买家持续履约无过错,卖家拒配合过户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合同”,为大额房屋交易过户纠纷提供关键裁判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诉求与核心事实

原告张某诚(购房方,胜诉方)诉称:

判令被告周某明(卖家)继续履行合同,在房屋解除抵押后将 “东湖湾三号房屋”(建筑面积 130.88㎡)过户至张某诚名下;

判令周某明支付迟延过户违约金 5 万元(法院酌情调整后支持金额);

本案诉讼费由周某明承担。

事实依据:

合同签订与变更:2019 年 9 月 13 日,张某诚及配偶刘某敏与周某明、甲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业务签订文件合订本》,约定以 1060 万购买 “东湖湾三号房屋”,110 日内办理过户;9 月 21 日签订《变更买受方协议》,买受方变更为张某诚一人;后因周某明需偿还 800 万银行经营贷,双方三次签订《变更协议书》,最终约定 2021 年 12 月 30 日前办理过户,张某诚按月替周某明偿还贷款作为 “延期补偿”(实际为房款组成部分);

履约付款:张某诚按约支付 100 万定金(2019 年 9 月)、160 万尾款(2019 年 12 月),自 2020 年 1 月起,每月通过案外人朱某涛(张某诚委托)向周某明指定账户支付 5.8-5.9 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截至 2023 年 5 月,累计支付 4993245.46 元;

房屋交付:2020 年 7 月,周某明已将房屋交付张某诚使用,张某诚实际占有房屋 3 年;

违约事实:2021 年 12 月 30 日过户期限届满后,张某诚多次通过中介、微信(朱某涛与周某明沟通)要求过户(2022 年 11 月提出 “12 月过户”,2023 年 1 月提出 “年后过户”),周某明均无回应,既不向银行申请提前还款解押,也拒绝配合过户;2023 年张某诚起诉后,周某明反而反诉 “要求解约 + 赔 212 万违约金”,无任何事实依据。

(二)被告(周某明)答辩与反诉理由

周某明辩称并反诉:

不同意继续履行,主张张某诚违约:称 “双方约定张某诚需提前告知‘资金准备就绪’,再由自己预约银行解押”,但张某诚从未告知,导致无法解押过户,责任在张某诚;

反诉请求:

解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网签合同;

张某诚支付违约金 212 万(总房款 20%);

张某诚按每月 2 万支付 2020 年 7 月至今的房屋租金,并立即搬离房屋;

抗辩理由:张某诚每月支付的 5.9 万元是 “延期补偿金”,而非房款;2021 年 12 月后虽继续收款,但仅视为 “不定期延期”,张某诚未凑足房款,构成根本违约。

(三)第三人(甲中介公司)陈述

甲中介公司述称:

认可双方签订的合同及三次变更协议,张某诚在 2021 年 12 月后多次要求过户,中介多次联系周某明,但周某明拒绝沟通,也未提出解约;

张某诚每月支付的 5.9 万元,实际是 “替周某明偿还银行贷款”,双方曾口头约定 “该款项计入房款”,周某明当时无异议;

中介已尽居间义务,纠纷与中介无关,支持张某诚 “继续履行” 的诉求。

(四)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1. 合同与付款证据

《房屋买卖合同》《变更协议》均有双方签字,明确 “张某诚替周某明还贷款,解押后过户”,周某明对合同真实性无异议;

张某诚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朱某涛与周某明的微信聊天记录(2020-2023 年每月告知还款情况),佐证 “499 万已实际支付”,周某明对收款事实无异议;

2. 过户与解押证据

周某明的 800 万银行贷款为 “可提前还款的经营贷”,合同约定 “受让人代为清偿可解除抵押”,张某诚明确表示 “愿意一次性支付尾款解押”;

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1 月,张某诚三次提出过户,周某明均未回复,也未向银行申请解押,构成 “以行为拒绝履行合同”;

3. 房屋占有与补偿款性质

2020 年 7 月周某明已交房,张某诚实际居住 3 年,周某明主张 “租金” 无依据;

虽 2019 年《变更协议》写 “5.9 万为补偿金”,但 2020 年 6 月的《变更协议》已将 “解押款来源” 改为 “张某诚首付款”,且张某诚支付的款项与周某明每月银行还款金额完全一致,法院认定 “该款项本质是房款,而非单纯补偿金”。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张某诚是否构成违约,周某明能否主张解除合同?

张某诚每月支付的 5.9 万元是 “补偿金” 还是 “房款”?

周某明拒绝过户是否构成违约,应否继续履行合同?

(二)胜诉关键: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

1. 张某诚无违约,周某明无权解除合同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及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张某诚已尽履约义务:按约支付定金、尾款,每月替周某明还贷款,累计支付 499 万,占总房款 47%;2021 年 12 月后多次要求过户,积极促成交易,无任何违约行为;

周某明构成根本违约:未按约定 “向银行申请解押”,对张某诚的过户请求置之不理,甚至反诉解约,属于 “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无权主张解除合同(违约方无解除权);

“不定期延期” 不构成张某诚过错:周某明继续收取款项却不提出解约,视为 “同意继续履行”,不能以 “不定期” 为由反指张某诚违约。

2. 5.9 万元本质是房款,应从已付款中扣除合理补偿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可结合交易习惯确定”:

款项性质需结合实际用途:虽协议写 “补偿金”,但该款项全部用于偿还周某明的银行贷款,且与贷款月供金额一致,符合 “以还款抵房款” 的交易习惯,应认定为房款组成部分;

合理补偿应予扣除:法院结合 “三次延期系双方协商,张某诚初期确有资金安排问题”,酌定 2019 年 12 月至 2023 年 3 月(39 个月)的合理补偿为 230.1 万元(5.9 万 / 月 ×39 个月),剩余已付款 286.4 万元为纯房款,未损害张某诚权益。

3. 合同应继续履行,周某明需配合解押过户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对方可以请求履行”:

继续履行条件具备:房屋无其他查封、抵押障碍,张某诚同意一次性支付剩余 773.6 万元尾款(优先解押),具备继续履行的客观条件;

周某明有配合义务:解押需周某明向银行申请提前还款,属于其合同附随义务,不能以 “张某诚未告知资金” 为由推诿,法院判令其 “3 日内申请解押”,符合合同约定。

4. 违约金酌情支持 5 万元,租金主张无依据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约定违约金过高可调整”:

违约金调整合理:原约定 “日万分之五”(年利率 18.25%),但考虑 “张某诚初期延期有责任、房屋已实际使用”,法院酌情支持 5 万元,既惩戒周某明违约,又兼顾公平;

租金主张不成立:周某明 2020 年 7 月已交房,张某诚基于合法占有使用房屋,无需支付租金;且周某明系违约方,无权主张 “占有损失”。

三、裁判结果

被告周某明于本判决生效后 3 日内,向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东湖湾三号房屋” 的一次性提前还款及抵押注销登记;

原告张某诚于乙银行预约还款日当日,向周某明支付剩余购房款 7735644.5 元(该款项优先用于解除抵押,直接支付至银行还款账户,剩余部分给付周某明);

被告周某明于房屋抵押登记注销后当日,协助原告张某诚将 “东湖湾三号房屋” 过户至张某诚名下;

被告周某明于本判决生效后 3 日内,向原告张某诚支付违约金 50000 元;

驳回被告周某明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诉讼费、反诉诉讼费由被告周某明承担。

四、案件启示

(一)二手房买家:大额交易履约 “三要点”

1. 明确款项性质,留存书面约定

替卖家偿还贷款或支付 “补偿金” 时,需在补充协议中注明 “该款项计入购房款,具体抵扣方式为:每月支付 X 元,其中 Y 元为房款,Z 元为合理补偿”,避免仅约定 “补偿金” 导致性质争议(本案中因协议未明确,部分款项被认定为补偿,影响房款抵扣);

2. 持续留存履约证据,及时固定沟通记录

每月付款后,通过微信 / 短信向卖家同步 “付款金额、用途(如‘本月还贷款 5.9 万,计入房款’)”,并要求卖家回复确认;提出过户请求时,需书面催告(邮件、函件),注明 “要求 X 日前配合解押过户,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避免口头沟通无证据(本案中张某诚的微信记录成为证明 “多次要求过户” 的关键);

3. 提前核查抵押情况,明确解押义务

签约前查询房屋抵押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确认 “贷款能否提前还款、解押流程及时限”;在合同中约定 “卖家需在 X 日前向银行申请解押,买家在解押当日支付尾款”,明确双方义务,避免卖家以 “未收到资金” 推诿(本案中因未约定解押申请时限,导致周某明拖延)。

(二)二手房卖家:履约诚信 “两底线”

1. 不滥用解约权利,正视继续履行义务

即使买家存在短期延期,若买家持续履约(如每月付款、积极沟通),不可单方面拒绝过户,更不能反诉解约;若确有履行困难,应与买家协商调整方案(如延期付款),而非消极对抗(本案中周某明拒沟通反解约,最终被判违约赔偿);

2. 配合解押过户,不转嫁自身义务

解押是卖家的核心义务,需主动向银行申请提前还款,不可将 “申请解押” 的责任推给买家;若买家同意代为清偿贷款,应积极配合提供银行账户、签署解押文件,避免因自身拖延导致违约(本案中周某明未申请解押,是被判继续履行的关键原因)。

(三)中介公司:居间服务 “两注意”

1. 细化合同条款,避免约定模糊

协助买卖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时,细化学款性质、解押流程、过户时限等条款,如 “每月支付的 5.9 万元中,5 万元为房款,0.9 万元为延期补偿,补偿截止至解押申请日”,减少后续争议;

2. 留存交易过程记录,协助固定证据

每次沟通(如变更协议、催促进度)需形成书面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若一方拒绝配合,及时向另一方出具 “情况说明”,载明 “已多次联系 XX,其拒绝履行”,为后续诉讼提供第三方证据(本案中甲中介证明 “周某明拒绝沟通”,对裁判有重要影响)。

(四)核心提醒:大额房屋交易 “明义务,留证据”

本案中张某诚胜诉的核心,在于 “持续履约 + 留存付款记录 + 积极主张权利”;周某明败诉的关键,在于 “拒绝配合解押 + 无证据证明买家违约”。这警示所有大额房屋交易参与者:

✅ 买家需重视 “款项性质约定与沟通记录留存”,避免被动;

❌ 卖家不可 “消极履约 + 滥用解约权”,违约需承担赔偿责任;

⚠ 涉及 “替还贷款、延期付款” 等特殊条款,务必书面约定,必要时咨询律师,确保权益可追溯。

大额房屋交易周期长、风险多,只有双方秉持诚信、规范操作,才能避免 “付了钱过不了户” 或 “收了钱不能解约” 的尴尬,保障交易顺利完成。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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