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超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7月3日签订了《购房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单位的经济适用房转卖给原告,被告办理相关手续,一切费用由原告承担。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40000元,房屋交付使用后,原告保存房产证,房屋由原告使用,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承担。双方还约定,原告认为可以过户时,被告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费用原告承担。双方约定了40000元违约金,原告分两次将转让费用支付给被告,购房时的费用都是由原告支付,共计330000元。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原告使用,现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器办理过户登记,但被告拒不配合。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
被告徐磊辩称: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并不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实际上是借款关系。被告的配偶对双方之间所签订的《购房协议》及其转让费并不知情,其在知道原、被告之间的协议后并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16日,被告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徐磊购买位于回龙观天明小区1号住宅楼第2层3单元234号房屋,该房屋为经济适用房。签订合同后,原告缴纳了购买房屋所需的相关费用,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原告占有使用。2008年1月4日,该房屋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被告。被告称其是向原告借钱买房,但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是借款关系。另查明,该房屋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款发票、契税交款凭证、专项维修资金收据、综合地价款缴款通知书、物业费发票等证据原件均由王超持有。
四、北京昌平区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徐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王超将房屋变更登记至原告王超名下。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民事诉讼法规定,举证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不能举证证明该事实存在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在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后,原告支付了购买房屋的全部费用。在房屋交付后,一直是由原告居住使用。购房合同、购房款票据及房屋所有权证等原件亦由王超持有,根据现有的证据及其查明的案件情况,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房屋也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故该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王超起诉要求徐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当予以支持。被告称双方之间是借款关系,是其向原告借款买房,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来加以证明。被告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及事实基础,不应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