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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为您解答因腾退房屋所产生的房屋所有权争议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8-0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刘娥、马良诉称, 2002年4月,赵欣找到马震,想要帮其弟弟借马震的房屋居住,后被告弟弟搬进该房屋,双方约定了借用的期限。该房屋是马震单位分配的公房,2002年后,马震就不在该房屋居住了。2010年,马震要求被告弟弟腾退房屋时遭到拒绝,现马震去世,原告是其继承人。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限期腾退马震所有的北京市房山区1号房屋;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赵欣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房屋是单位福利房,马震无意购买,提出把房屋退回,后其主动提出让赵欣弟弟购买,双方达成口头借名买房。之后赵欣支付了房屋总价款及维修基金,所有权证和购买发票都是由赵欣保存,房屋一直由赵欣占有使用。应视为对赵欣的实际交付,购买房屋后一直由赵欣占有使用至今。

被告赵阳辩称:该房屋是赵欣购买,我借用房屋与马震无关,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反诉

被告赵欣反诉称,被告与马震达成口头借名买房协议,约定被告赵欣借用马震名义购买房屋,赵欣出资,房屋所有权归赵欣所有,可以办理过户登记时马震协议赵欣办理过户登记。后该房屋一直由赵欣装修,使用居住至今。赵欣支付购房款27000元,公共维修基金1500元,装修款70000元。2009年赵欣要求过户,马震因房价上涨,拒不配合,同时耽误了被告购买其他房屋的时机,应补偿赵欣房屋增值损失600000元。现提起反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刘娥、马良返还购房款、房屋装修等费用100000元,并支付房屋增值补偿600000元。反诉费由刘娥、马良负担。

 

四、原告反诉辩称

刘娥、马良针对赵欣的反诉辩称,赵欣支付的房款是折算了马震、刘娥夫妇的工龄,维修基金是马震委托赵欣办理购房手续垫付的款项。赵欣及其弟弟在使用马震房屋的三年时间并没有支付房租,购房款及维修基金折抵一些房租。二被告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对房屋进行较大的装修改造,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房屋增值补偿款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赵欣的反诉。

 

五、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房屋的的房屋所有权证、内部公有住房买卖合同、计价表及购房发票原件,都在被告赵欣处保存,证明其以马震的名义购买了房屋,马震称是其委托赵欣办理购房手续,并垫付购房款,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赵欣虽交纳了购房款,但无证据证明马震同意以其名义购买该房屋。

 

六、北京房山法院判决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被告赵欣、赵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坐落于北京市房山区1号房屋腾退给原告刘娥、马良。

(2)、反诉被告刘娥、马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反诉原告赵欣购房款二万七千元及公共维修基金一千五十元。

(3)、驳回反诉原告赵欣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房屋的所有权人原则上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的登记为准,其实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证明。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是否构成借名买房,该房屋是马震单位所分配的福利房,被告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有借名买房协议。马震去世后其继承人二原告作为该房屋的继承人,要求二被告返还房屋,合情合理,于法有据。被告赵欣证明该房屋的购房款及其维修基金都是由其缴纳,其要求二原告返还该笔费用的请求可以予以支持。关于房屋的增值补偿款问题,房屋的所有权人之前为马震,其在被告关于房屋差价款及装修款一项,房屋之前为马震所有,在被告借用期间其并未收取相关租金,被告请求原告要求市场价支付房屋增值款及装修款的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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