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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说调解书代签无效,拆迁合同继承:没申请再审败诉!房产继承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0-17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权利继承纠纷中,代书遗嘱效力认定、生效调解书的既判力与当事人陈述矛盾的解释是案件核心。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儿子陈阳(化名,胜诉方)凭借母亲兰(已故)的有效代书遗嘱,结合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的 “合同权利归兰”,成功继承两份《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驳回同父异母姐姐陈娟(被告,反对诉求)“遗嘱无效、法定继承” 的诉求,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下面从案情、分析、裁判结果到启示,拆解这起案件的胜诉逻辑。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财产背景

核心亲属关系:

陈建国(已故,2010 年 11 月去世)与兰(已故,2016 年 1 月去世)系夫妻,育有一子陈阳(原告,胜诉方)、一女陈莉(被告一,同意诉求);陈娟(被告二,反对诉求)系陈建国与前妻之女,与陈阳、陈莉同父异母,持有精神一级残疾证(主张无民事行为能力)。

核心财产:

两份《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2011 年 1 月,陈建国(被拆迁人)与甲公司签订合同 XX(对应 “一号房屋”)、合同 XXX(对应 “二号房屋”),约定用拆迁补偿款支付购房款;陈建国去世后,2014 年 2 月法院生效调解书确认 “两份合同权利义务由兰继承”;2015 年因政策变动,合同 XXX 对应的房屋变更为 “新一号房屋”,合同 XX 房屋正常交付。

2. 争议与关键事实

陈阳提交2015 年 10 月兰代书遗嘱(附见证人证言) 、生效调解书,主张继承两份合同权利义务:

遗嘱内容:代书载明 “本人兰,神志清楚,自愿将合同 XX(一号房屋)、合同 XXX(二号房屋)对应的房产全部由儿子陈阳继承,其他人无继承权”,落款 “立遗嘱人:兰(签名 + 手印)”“代书人:伟(签名 + 手印)”“见证人:伟、赵芳(签名 + 手印)”,日期 “2015 年 10 月 5 日”。

陈阳的证据与陈述:

权利基础证据:提交 2014 年法院生效调解书(确认 “合同权利归兰”),证明兰是两份合同的合法权利人,有权立遗嘱处分。

遗嘱有效性证据:申请代书人伟(兰侄子)、见证人赵芳(兰干姐妹)出庭作证(均称 “兰立遗嘱时意识清晰,自愿表示‘房产给陈阳’,亲笔签名按印,全程参与代书”);解释 “2021 年起诉状称‘母亲无遗嘱’,系代书人不了解情况且为诉讼策略(避免后续过户麻烦),非真实情况”,陈莉当庭佐证 “母亲生前确有遗嘱,自己无异议”。

赡养事实证据:主张 “父母生前长期与自己共同生活,陈建国瘫痪由自己照料,兰生病住院及丧葬均由自己负责,陈娟仅过年偶尔探望,未尽赡养义务”,陈莉认可该事实。

陈娟的抗辩:

遗嘱无效主张:称 “遗嘱系伪造,兰立遗嘱时可能无行为能力”,但不申请笔迹 / 行为能力鉴定;质疑 “见证人陈述矛盾(赵芳称‘部分过程记不清’),遗嘱非兰真实意愿”。

调解书异议:主张 “2014 年调解书由陈阳代签,自己系精神残疾,当时监护人未认可,调解书应撤销”,但未申请再审,亦无证据证明 “代签违法”。

陈述矛盾攻击:以 “2021 年陈阳起诉状称‘母亲无遗嘱’” 为由,主张 “本案遗嘱系后补,前后矛盾,应按法定继承”。

3. 关键事实查明

权利归属明确:2014 年法院生效调解书已确认 “两份合同权利归兰”,陈娟未申请再审,调解书具有既判力,兰有权处分。

遗嘱有效性确认:代书遗嘱有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伟、赵芳虽对 “细节记忆有偏差”,但核心事实(兰自愿、签名真实)一致,无证据证明遗嘱伪造或兰无行为能力,法院确认遗嘱有效。

陈述矛盾化解:陈阳对 “起诉状矛盾” 作出合理解释(代书人失误 + 诉讼策略),陈莉当庭佐证 “母亲有遗嘱”,该矛盾不足以否定遗嘱真实性。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生效调解书的效力、代书遗嘱的真实性与陈述矛盾的合理性,法院最终支持陈阳诉求,核心分析如下:

1. 生效调解书确认兰为合同权利人,处分权合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调解书效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定义):

调解书的既判力:2014 年法院调解书已生效,确认 “两份合同权利义务由兰继承”,陈娟虽有异议,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亦无证据证明 “调解书违法”,该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兰成为两份合同的合法权利人,有权通过遗嘱处分其享有的合同权利(属遗产范畴)。

2. 兰代书遗嘱形式合规、意思真实,应认定有效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代书遗嘱规则):

形式要件合规:遗嘱有代书人伟、见证人赵芳两名无利害关系人在场,二人及兰均在遗嘱上签名 + 按印,日期完整(笔误已合理修正);虽赵芳对 “部分过程记忆模糊”,但属正常记忆偏差,不影响 “全程见证” 的核心事实,符合代书遗嘱 “两名以上见证人” 的法定形式。

意思真实无争议:见证人证言均称 “兰立遗嘱时意识清晰,明确表示‘房产给陈阳’”,与陈阳 “长期赡养父母” 的事实相互印证(农村地区 “房产归儿子” 的意愿符合情理);陈娟主张 “遗嘱伪造”,但不申请笔迹鉴定,亦无医疗记录证明兰 “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遗嘱意思真实成立。

3. 陈阳 “起诉状矛盾” 已合理解释,不影响遗嘱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证据审查):

解释的合理性:陈阳主张 “2021 年起诉状称‘无遗嘱’,系代书人不了解情况且为后续过户便利(避免房产全在自己名下后无法转给陈莉)”,该解释符合 “家庭成员间房产分配的实际需求”,且陈莉当庭佐证 “母亲确有遗嘱”,进一步印证解释的真实性;单一陈述矛盾不足以否定遗嘱的客观存在,法院对陈娟的 “矛盾攻击” 不予采信。

4. 陈娟的 “精神残疾” 不影响本案裁判,法定继承无适用空间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陈娟虽持有精神一级残疾证,但未提交证据证明 “立遗嘱时及本案诉讼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 2014 年调解书生效后未申请再审,本案中亦无证据证明其 “继承权被侵犯”;因遗嘱有效且明确 “房产归陈阳”,法定继承规则不适用,陈娟的 “法定继承” 诉求无依据。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兰于 2015 年 10 月 5 日所立代书遗嘱有效;

甲公司与陈建国签订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XX,对应 “一号房屋”)、《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XXX,对应 “新一号房屋”)项下的买受人全部权利义务,由原告陈阳继承。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在 “拆迁合同权利继承与代书遗嘱争议” 纠纷中,想要维护自身权益,需重点关注以下 3 点:

1. 固定权利基础证据,依托生效法律文书强化主张

优先引用生效裁判:若财产权利已通过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确认(如本案 “合同权利归兰”),需提交该法律文书,证明 “被继承人是合法权利人,有权处分”,避免对方对 “权利归属” 的无谓争议;

留存合同原件与变更记录:拆迁合同履行中若涉及房屋地址变更(如本案合同 XXX 换房),需保存甲公司的变更通知、选房记录,证明 “新房屋与原合同的关联性”,确保继承标的清晰。

2. 代书遗嘱订立:注重 “见证人选择 + 全程留证”,应对细节争议

选择熟悉情况的见证人:优先选择亲属(如伟)、好友(如赵芳)作为见证人,确保其了解被继承人的意愿与家庭情况,庭审中能清晰陈述 “立遗嘱过程”,即使对细节记忆偏差,也能佐证核心事实;

同步录制简易视频:立遗嘱时可录制短视频(无需专业设备),记录 “被继承人表达意愿、签名按印” 的过程,直接反驳 “无行为能力”“非真实意愿” 的抗辩,降低举证难度。

3. 应对陈述矛盾:及时作出合理解释,辅以证人佐证

提前准备解释方案:若存在 “起诉状与庭审陈述矛盾”(如本案 “无遗嘱” 表述),需提前梳理矛盾原因(代书人失误、诉讼策略等),并找到家庭成员(如陈莉)当庭佐证,增强解释的可信度;

避免过度纠结细节:法院审查重点是 “遗嘱是否真实有效”,而非 “过往陈述的完美性”,只要矛盾能合理解释,且有客观证据(如遗嘱、见证人证言)支撑,就能弱化矛盾的负面影响。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 “既判力优先、遗嘱真实为准、合理怀疑排除” 的原则,也提醒大家:拆迁合同权利继承的核心是 “权利归属清晰 + 遗嘱合法有效”,只要依托生效法律文书、留存关键证据,就能依法维护自身继承权益,驳回无依据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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