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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共同房屋继承纠纷中,自书遗嘱效力认定、形式瑕疵合理性判断与赡养事实佐证是案件核心。近日,北京市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母亲刘慧(化名,原告一,胜诉方)与女儿陈曦(化名,原告二,胜诉方)凭借父亲陈建国(已故)的两份有效自书遗嘱,结合 “陈曦长期尽赡养义务” 的证据,成功获得 “一号房屋”(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所有权份额,驳回长女陈敏(被告,反对诉求)“遗嘱无效、法定继承” 的诉求,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下面从案情、分析、裁判结果到启示,拆解这起案件的胜诉逻辑。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屋背景
核心亲属关系:
陈建国(已故,2021 年 9 月去世)与刘慧(原告一,胜诉方)系再婚夫妻,1975 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陈曦(原告二,胜诉方);陈敏(被告,反对诉求)、陈岚(被告二,同意诉求)系陈建国与前妻之女,陈岚长期在山西生活,陈敏亦不在北京居住,仅陈曦在北京与陈建国、刘慧共同生活。
核心财产: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2009 年 12 月登记在陈建国名下,建筑面积 87.61 平方米,各方均认可系陈建国与刘慧的夫妻共同财产,无其他权利瑕疵,陈建国去世后,房屋 50% 份额为刘慧自有,另 50% 份额为陈建国遗产。
2. 争议与关键事实
刘慧、陈曦提交2014 年 12 月陈建国的两份自书遗嘱(附赡养证据) ,主张陈建国的 50% 房屋份额由陈曦继承:
遗嘱内容:
遗嘱一:载明 “我死后,将我与爱人刘慧共有的一号房屋给女儿陈曦,存款给爱人刘慧”,落款 “立嘱人:陈建国、刘慧(刘慧签名由本人所写,其余内容为陈建国手写)”,日期 “20141215”,“2014” 处有斜线划改(后仍清晰显示 “2014”),附双方身份证号(身份证号及刘慧名字由刘慧手写)。
遗嘱二:载明 “我死后,将我与爱人刘慧共有的一号房屋给小女儿陈曦,存款给爱人刘慧”,落款 “立嘱人:陈建国(全文手写)”,日期 “2014 年 12 月 15 日”,“2014” 中 “1” 原写为 “0” 后涂改为 “1”。
刘慧、陈曦的证据与陈述:
遗嘱有效性证据:主张 “两份遗嘱均为陈建国真实意愿,遗嘱一因担心‘夫妻共同签字’不合规,当天补写遗嘱二;数字涂改系陈建国书写数字不熟练导致,不影响内容真实性”;提交陈建国生前医疗费用票据、生活开支清单(均由陈曦支付)、殡葬费用凭证(陈曦操办),证明 “陈曦长期在北京照料父母,陈建国感念其付出,故立遗嘱将房屋份额给陈曦”。
份额主张:刘慧明确 “自身享有的 50% 房屋份额继续归自己所有,陈建国的 50% 份额由陈曦继承”,陈岚提交书面声明 “自愿放弃继承,将应得份额赠与陈曦”。
陈敏的抗辩:
遗嘱无效主张:称 “两份遗嘱内容重复却同期订立,不符合常理;数字涂改、签名不一致(主张‘陈’字笔迹不同),形式瑕疵严重;无法证明陈建国立遗嘱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遗嘱非真实意愿”,但经法院释明,明确不申请笔迹鉴定或行为能力鉴定。
程序异议:主张 “陈建国去世后,刘慧、陈曦未及时通知自己,未告知遗嘱存在,存在过错”,要求 “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自己应得 1/3 份额”。
3. 关键事实查明
遗嘱有效性确认:两份遗嘱内容一致,无抵触;涂改部分仅为数字书写瑕疵,未改变核心内容;陈曦提交的赡养、殡葬证据佐证 “陈建国立遗嘱具有合理性”,陈敏无反驳证据且不申请鉴定,法院确认遗嘱有效。
份额分配基础: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刘慧享 50% 份额;陈建国 50% 份额按遗嘱由陈曦继承,陈岚放弃继承并赠与陈曦,故陈曦共获 50% 份额,刘慧、陈曦合计持有 100% 份额。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自书遗嘱形式瑕疵的合理性判断、赡养事实对遗嘱效力的佐证,法院最终支持刘慧、陈曦诉求,核心分析如下:
1. 两份自书遗嘱形式瑕疵不影响效力,应认定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规则)、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多份遗嘱效力):
形式要件实质合规:遗嘱一虽有夫妻共同签字,但法律未禁止财产共有人在遗嘱上签字,且 “陈建国手写内容” 占比 90% 以上,核心条款(房屋归属)为其亲笔书写;遗嘱二全文手写,仅数字涂改系书写失误,不构成 “篡改内容”,符合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的核心要件。
真实意愿可佐证:陈曦长期照料父母的事实,与 “陈建国将房屋份额给照料者” 的遗嘱内容高度契合,符合日常生活逻辑;陈敏虽质疑 “笔迹、行为能力”,但无证据支撑,亦拒绝鉴定,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法院推定遗嘱真实有效。
2. 陈敏的抗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定继承无适用空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遗嘱继承优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
程序异议不影响实体裁判:“未及时通知继承” 属程序瑕疵,不必然导致遗嘱无效;陈敏未举证证明 “因未通知而遭受损失”,该异议不足以否定遗嘱效力。
法定继承无适用前提:因遗嘱有效且明确 “房屋份额归陈曦”,陈岚亦放弃继承,法定继承规则不适用;陈敏主张 “应得 1/3 份额”,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3. 房屋份额分配清晰,刘慧、陈曦获全部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放弃继承):
份额拆分合法: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先析出刘慧 50% 份额;陈建国 50% 份额为遗产,按遗嘱由陈曦继承;陈岚 “放弃继承并赠与” 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陈曦获 50% 份额,刘慧、陈曦共同持有房屋 100% 所有权,符合 “遗嘱意愿 + 权利人处分” 的双重合法依据。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某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登记在被继承人陈建国名下的北京市丰台区 “一号房屋”,其中 50% 所有权份额归原告刘慧所有,另 50% 所有权份额由原告陈曦继承;
原告刘慧与原告陈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互相配合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屋所有权登记至刘慧、陈曦名下,共有份额各 50%);
驳回被告陈敏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在 “夫妻共同房屋自书遗嘱继承” 纠纷中,想要维护自身权益,需重点关注以下 3 点:
1. 自书遗嘱订立:允许合理书写瑕疵,留存 “意愿合理性” 证据
容忍非实质性涂改:数字、标点等轻微涂改,若未改变核心内容(如本案 “2014” 涂改仍可识别),不影响遗嘱效力;立遗嘱时可同步录制短视频(记录书写过程),或在遗嘱中注明 “书写失误,以正文内容为准”,减少争议。
留存赡养 / 照料证据:若遗嘱将财产给 “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需保存医疗费用、生活开支、殡葬服务等凭证,证明 “遗嘱意愿与实际付出相符”,增强遗嘱可信度。
2. 应对遗嘱无效抗辩:紧扣 “核心要件合规”,倒逼对方举证
强调形式要件实质达标:自书遗嘱的核心是 “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若上述要件满足,即使存在轻微瑕疵(如夫妻共同签字、数字涂改),可主张 “不影响效力”;若对方质疑笔迹或行为能力,要求其申请鉴定,对方拒绝则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利用放弃继承的优势:若其他继承人(如本案陈岚)自愿放弃继承,及时收集其书面声明,明确 “赠与或放弃” 的意思表示,减少分割阻力,最大化自身份额。
3. 程序细节处理:重视通知义务,避免不必要争议
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去世后,尽快书面通知所有继承人(尤其是异地继承人),告知遗产情况及遗嘱存在,保留通知记录(如快递单、聊天记录),避免因 “未通知” 被质疑程序过错,影响实体诉求。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 “实质正义优先、形式瑕疵合理容忍” 的原则,也提醒大家:自书遗嘱的核心是 “真实意愿 + 核心要件合规”,轻微书写瑕疵、合理的多份遗嘱补正,均不必然导致无效;结合赡养事实举证,更能强化遗嘱效力,依法维护自身继承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