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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还在自己手里住,产权却归了别人?房产买卖律师:警惕“形式过户”陷阱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2-0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23年9月24日,陈明与王磊经乙公司居间服务,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明将其名下的一号房屋以730万元价格出售给王磊,付款方式为全款。具体支付安排为:

定金10万元于签约当日支付;

首付款209万元于过户当日支付;

尾款511万元于交税过户后30个工作日内付清。

 

合同特别约定:如买受人未在约定期限内付清全款,应配合出卖人将房屋“过回”,且保证房屋无抵押;逾期超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按成交总价20%支付违约金。

 

签约后,王磊于2023年9月23日、27日通过个人账户支付定金及首付款合计219万元。因王磊无购房资格,双方协商将一号房屋直接登记至其实际控制的甲公司名下。2023年9月28日,王磊向陈明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尾款511万元,承诺于2023年11月14日前付清,甲公司在欠条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此后,王磊仅于2023年11月底、12月初支付15万元,剩余496万元至今未付。更严重的是,甲公司在取得产权后,将一号房屋抵押借款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因债务纠纷被法院司法查封。

 

陈明遂起诉,请求:

1. 解除房屋抵押;

2. 王磊与甲公司配合将一号房屋过户回其名下;

3. 二被告连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庭审中,三方均同意合同于2025年3月25日解除。王磊辩称其系代表甲公司签约,属职务行为;甲公司亦主张违约金过高。

 

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A号判决:

一、王磊与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支付陈明违约金146万元(即730万元×20%);

二、驳回陈明关于解除抵押、返还房屋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说理

 

1. 合同合法有效,买方构成根本违约:

陈明与王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依约履行。王磊及甲公司未按期支付尾款,且在出具《欠条》再次承诺后仍违约,已构成根本违约。

 

2. 甲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买受人信息表载明“共有人:甲公司”;

房屋最终登记在甲公司名下;

甲公司在《欠条》上盖章确认债务。

故甲公司非仅为名义持有人,而是实际交易主体,应与王磊共同担责。

 

3. 违约金按20%支持,不予调减:

合同明确约定逾期超30日可解除合同并按总价20%计违约金。王磊、甲公司不仅未付款,还擅自抵押房屋、引发司法查封,主观恶意明显,故法院认为违约金合理,不予酌减。

 

4. 过户及解押请求暂无法支持:

房屋已被司法查封,依法不得办理权属转移;

抵押涉及第三方抵押权人利益,本案不宜直接判令解除。

陈明可待查封解除后另行主张返还房屋。

 

律师提示

 

1. “过回条款”是重要保障,但需配合行动:

本案合同明确约定“未付清全款则配合过户回原业主”,这是保护卖方的关键条款。但若房屋已被查封或抵押,即使合同支持,也无法立即执行,必须先解决外部权利限制。

 

2. 公司作为购房主体,法定代表人仍可能担责:

即使房屋登记在公司名下,若法定代表人以个人账户付款、签署欠条,且无明确授权文件证明纯属职务行为,法院可认定其为共同债务人。

 

3. 违约金20%在房产交易中通常被支持:

北京司法实践中,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价10%-20%的违约金,若买方恶意违约(如转押、转售、拖延),法院一般不予调减。“实际损失难以量化”是支持高额违约金的重要理由。

 

4. 切勿在未收全款前配合过户:

本案最大风险在于:尾款未付即完成过户。一旦产权转移,卖方从“物权人”降为“债权人”,维权难度陡增。建议采用“资金监管”或“分步过户+担保”模式。

 

5. 抵押+查封=房屋难追回:

若买家将房屋抵押融资,后续又涉诉被查封,原业主即使胜诉,也可能因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而“赢了官司拿不回房”。务必在过户前核查买家资信!

北京房产律师特别提醒:大额房产交易中,“信任”不如“机制”。务必做到:

✅ 尾款到账后再过户;

✅ 拒绝“先过户后付款”;

✅ 要求买方提供履约担保;

✅ 合同中明确“违约即过回+高额违约金”。

一旦发现买家拖延付款或异常操作(如迅速抵押),立即发函催告并准备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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