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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2年5月17日,陈静与林梅(双方曾为伴侣)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静将其名下的一号房屋(大兴区)50%份额以43万元价格出售给林梅,房款应于签约当日付清。
签约当天,陈静即配合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双方按份共有(各占50%)。但此后林梅始终未支付任何购房款。
2024年6月3日,陈静向林梅发送催款函,要求其3日内支付43万元。林梅次日回函称:“钱早已给过,你属重复索要。”
陈静遂起诉,请求:
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
判令林梅协助将一号房屋50%份额过户回陈静名下。
林梅辩称:
房款已通过此前五笔现金借款(合计43万元)抵扣;
陈静2023年8月曾起诉又撤诉,现再诉已超一年解除权除斥期间。
经查:
林梅无法说明借款用途,亦未提供借条、转账记录等任何证据;
陈静否认存在借贷关系,并称因信任对方才先办理过户;
一号房屋一直由陈静实际占有使用。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陈静与林梅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于2025年1月9日解除;
二、林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陈静办理一号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将50%份额过户至陈静名下,陈静恢复100%产权。
法院说理
房款未支付事实成立:
林梅主张以现金借款抵房款,但既无法说明借款用途,又无任何书面或转账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陈静关于“未收到房款”的主张成立。
构成根本违约:
合同明确约定房款应于2022年5月17日前支付,林梅长期未付,经催告后仍明确拒绝履行,已导致陈静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解除权未超除斥期间:
虽合同约定付款日为2022年5月17日,但无证据表明林梅当时即表示“永不付款”;
双方可能存在协商或宽限,故解除权起算点应为2024年6月4日林梅明确拒绝付款之日;
陈静于2025年1月起诉,未超《民法典》第564条规定的“一年”除斥期间。
合同解除后应恢复原状:
根据《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可要求恢复原状。故林梅应返还房屋份额。
律师提示
“先过户、后收款”是高危操作:
房屋一旦过户,买方即取得物权,即使未付款,卖方也仅享有债权,维权难度陡增。务必坚持“先收款、后过户”或使用资金监管账户。
现金交付大额款项风险极大:
主张以现金借款抵房款,必须提供借条、取现记录、见证人等完整证据链。否则,法院极可能不予认可。
解除权起算点≠合同违约日:
若违约后双方仍在协商,或违约方未明确拒绝履行,解除权可从“催告后明确拒绝之日”起算。保留催款函、短信、微信等书面证据至关重要。
特殊关系更需“亲兄弟明算账”:
情侣、朋友、亲属间房产交易,往往因“信任”省略书面协议或付款凭证,一旦关系破裂,极易陷入“说不清、道不明”的举证困境。
房屋共有≠交易完成:
即使完成产权登记,若核心义务(如付款)未履行,守约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财产。
北京房产律师特别提醒:房产交易无小事,无论关系多亲密,都应做到“三有”——有书面合同、有资金流水、有履约凭证。切勿因一时信任,将价值百万的房产置于法律风险之中。如已发生类似纠纷,应立即固定证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