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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院落东西房归儿子,北房凭啥归女儿?有效打印遗嘱 + 赠与!遗产继承律师分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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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院落分家析产与遗嘱继承纠纷中,家庭共有财产份额认定、打印遗嘱效力与使用权分割是案件核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母亲刘芳(原告一,胜诉方)与女儿陈莉(原告二,胜诉方)凭借陈建国(已故,刘芳丈夫)的有效打印遗嘱及 “北房为夫妻共有” 的证据,成功获得 “一号院落” 北房五间的使用权,驳回儿子陈强(被告一)、儿媳张兰(被告二)“遗嘱无效、独占院落” 的诉求,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下面从案情、分析、裁判结果到启示,拆解这起案件的胜诉逻辑。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财产背景

核心亲属关系:

刘芳(原告一,胜诉方)与陈建国(已故,2024 年 1 月去世)系夫妻,育有一子陈强(被告一,反对诉求)、一女陈莉(原告二,胜诉方);张兰(被告二,陈强妻子)与陈强婚后长期与刘芳、陈建国共同生活。

核心财产:

一号院落: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刘芳、陈建国,无不动产权证。1995 年,刘芳、陈建国、陈强、张兰共同翻建院落,将原有房屋拆改为 “北房五间、东西房各三间半”;2011 年,陈强、张兰自行加盖天井部分,形成 “北房五间连通部分天井(整体一间)、东西房连通剩余天井(整体一间)”,院落对外出租,租金由陈强、张兰收取(2021 年起每月支付刘芳 2000 元)。

2. 争议与关键事实

刘芳、陈莉提交2023 年 10 月刘芳与陈建国的打印遗嘱(附录像) 、共同翻建证据,主张北房五间使用权归陈莉所有:

遗嘱内容:打印载明 “本人刘芳、陈建国,为避免遗产纠纷,一号院落中属于二人的份额,在去世后全部由女儿陈莉继承(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立遗嘱时神智清醒,无胁迫欺诈”,落款 “立遗嘱人:刘芳(签名 + 手印)、陈建国(签名 + 手印,由刘芳协助完成)”“见证人:陈某、郭某(签名)”,日期 “2023 年 10 月 20 日”;录像记录 “陈建国明确表示‘份额给陈莉’,主动拿笔签字,意识清晰”。

刘芳、陈莉的证据与陈述:

份额主张证据:提交 1995 年翻建时的建材采购记录、邻居证言,证明 “北房五间由四人共同出资出力翻建,东西房虽主要由陈强、张兰建设,但基于原有房屋改建,且当时为家庭共同生活,北房应属刘芳、陈建国夫妻共有”;录音中陈强认可 “北房五间曾约定‘刘芳、陈建国住两间,自己住三间’”,佐证北房有刘芳、陈建国的份额。

遗嘱有效性证据:提交遗嘱录像(陈建国表达意愿清晰)、见证人证言(陈某、郭某称 “二人立遗嘱时意识正常,自愿签名”),主张 “陈建国签字时虽由刘芳协助,但系 80 多岁老人行动不便所致,不影响遗嘱效力”。

赠与声明:刘芳当庭表示 “自愿将自己在北房的份额赠与陈莉”,主张 “北房五间使用权归陈莉所有”。

陈强、张兰的抗辩:

遗嘱无效主张:称 “陈建国签字由刘芳‘手把手’辅助,当时陈建国听不见、看不清,不清楚遗嘱内容,无民事行为能力”,但未提交医疗诊断证明;质疑 “遗嘱系陈莉鼓动伪造,见证人未全程在场”,无反驳证据。

份额否认主张:提交 1995 年翻建的资金流水(主要由陈强、张兰支付)、2011 年加盖天井的施工记录,主张 “北房五间虽共同翻建,但已约定‘刘芳、陈建国仅住两间,无所有权’,东西房由二人单独建设,与刘芳、陈建国无关”;称 “陈莉已出嫁,未参与翻建,无权主张份额”。

租金诉求抗辩:主张 “2010-2024 年租金已用于院落维护,且 2021 年起每月支付刘芳 2000 元,刘芳、陈莉主张‘一半租金 85 万元’无依据”。

3. 关键事实查明

份额认定:北房五间系 1995 年四人共同翻建,虽陈强、张兰出资较多,但当时为家庭共同生活,且录音佐证 “刘芳、陈建国享有两间使用权”,应认定北房五间有刘芳、陈建国的夫妻共有份额;东西房主要由陈强、张兰建设,且无证据证明刘芳、陈建国参与,东西房使用权归陈强、张兰。

遗嘱有效性:录像显示陈建国 “意识清晰,自愿表示份额给陈莉”,签字协助系行动不便所致,见证人证言佐证遗嘱真实,陈强、张兰无证据反驳,法院确认遗嘱有效。

租金诉求:院落份额未明确分割前,陈强、张兰已支付部分租金,且无证据证明 “租金总额及应分比例”,法院驳回 “85 万元租金” 诉求。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家庭共有份额的拆分、打印遗嘱的效力与赠与的认定,法院最终支持刘芳、陈莉诉求,核心分析如下:

1. 一号院落北房五间属刘芳、陈建国夫妻共有,东西房归陈强、张兰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共有物)、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中):

北房份额的合理性:1995 年翻建时四人共同生活,北房五间基于原有房屋拆改,且陈强录音认可 “刘芳、陈建国享有两间使用权”,结合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刘芳、陈建国名下”,应认定北房五间为刘芳、陈建国的夫妻共有财产(使用权),陈强、张兰仅基于家庭居住享有部分使用权,非所有权。

东西房的归属:东西房虽由原有房屋改建,但 2011 年加盖天井时主要由陈强、张兰出资出力,且无证据证明刘芳、陈建国参与,东西房使用权归陈强、张兰,符合 “谁出资谁享有” 的原则。

2. 刘芳、陈建国的打印遗嘱有效,陈莉继承陈建国的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遗嘱继承优先):

形式要件合规:遗嘱有陈某、郭某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刘芳、陈建国及见证人均签名 + 按印,日期完整;录像详细记录 “陈建国口述意愿、确认遗嘱内容、主动签字” 的过程,形成完整证据链,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

意思真实与行为能力无争议:录像中陈建国 “言语清晰,明确表示‘份额给陈莉’”,无证据证明其受胁迫或认知障碍;陈建国签字时由刘芳协助,系 80 多岁老人行动不便所致,属合理情形,不影响 “自愿签字” 的认定,陈强、张兰 “遗嘱无效” 的主张不成立。

3. 刘芳的赠与合法,陈莉获北房五间全部使用权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

赠与的有效性:刘芳当庭明确表示 “将自己在北房的份额赠与陈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赠与合法有效;结合陈莉继承的陈建国份额,陈莉获得北房五间的全部使用权,符合 “遗嘱意愿 + 母亲赠与” 的双重合法依据。

4. 租金诉求无依据,法院驳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

刘芳、陈莉主张 “2010-2024 年一半租金 85 万元”,但未提交 “租金总额明细”“应分比例的约定” 等证据;且 2021 年起陈强、张兰已每月支付 2000 元,视为对租金的部分分配,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 “85 万元” 诉求,法院驳回合理。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北京市昌平区 “一号院落” 内,北房五间所在的房屋使用权归原告陈莉享有;东西房所在的房屋使用权归被告陈强、张兰享有;

驳回原告刘芳、陈莉的其他诉讼请求(即驳回 “85 万元租金” 的诉求)。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在 “农村家庭共有院落继承与分家析产” 纠纷中,想要维护自身权益,需重点关注以下 3 点:

1. 家庭共有财产分割:留存 “出资 + 约定” 证据,明确份额边界

固定共同出资事实:翻建、加盖房屋时,保留建材采购记录、施工合同、邻居证言,证明 “参与出资出力”,避免因 “出资较多” 被否认份额;

记录口头约定:家庭成员对房屋使用的口头约定(如本案 “北房分两间”),通过录音、聊天记录等留存证据,作为份额认定的关键依据,避免事后反悔。

2. 打印遗嘱订立:注重 “意识表达 + 辅助签字的合理性”

全程录像留存:高龄或行动不便的遗嘱人立遗嘱时,全程录制视频,重点记录 “口述意愿、确认遗嘱内容、主动签字” 的过程,证明 “意思真实、无胁迫”;

辅助签字的说明:若需他人协助签字,需在录像中说明 “协助原因(如行动不便)”,并由见证人在场见证,避免被认定为 “他人代签、非真实意愿”。

3. 赠与份额的实现:当庭明确意愿,结合遗嘱最大化权益

及时作出赠与声明:若需将自身份额赠与他人(如本案刘芳赠与陈莉),可在诉讼中当庭明确表示,形成书面记录,确保赠与合法有效;

结合遗嘱双重保障:通过 “遗嘱继承 + 赠与” 的组合方式,将被继承人与自身的份额集中到同一权利人(如陈莉),实现 “权益最大化”,避免份额分散导致的后续纠纷。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 “共有财产按贡献分割、遗嘱优先尊重意愿” 的原则,也提醒大家:农村院落纠纷的核心是 “份额证据 + 遗嘱合规”,只要留存关键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就能依法维护自身对院落的使用权,避免家庭财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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