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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买卖是履行遗嘱,房屋不用退回,房产继承律师重点提醒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24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妹妹起诉确认弟弟与父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房屋过户回父亲名下,弟弟以 “房屋系拆迁分配、父亲遗嘱确权” 抗辩。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弟弟核心诉求,明确 “合同虽无效,但房屋依遗嘱归弟弟所有,无需过户”。

一、案情梳理

1. 合同效力与房屋归属争议:妹妹求确权过户,弟弟主张遗嘱分配

张敏(原告,被继承人张国栋之女,败诉方)起诉张磊(被告,张国栋次子,胜诉方),诉求:1. 确认张磊与张国栋 2013 年 2 月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 判令 “一号房屋”(北京市朝阳区)变更登记至张国栋名下;3. 诉讼费由张磊承担。

张敏诉求1. 父亲张国栋(2022 年去世)与母亲王丽(2006 年去世)育有张涛(长子)、张磊、自己,母亲未留遗嘱;2. 一号房屋 2002 年登记在张国栋名下,系父母夫妻共同财产;3. 2013 年张国栋与张磊签订买卖合同,以 50 元低价将房屋过户给张磊,未征得自己同意,侵犯继承权,合同无效且应恢复登记。

张磊抗辩:1. 同意确认合同无效,该合同仅是为办理过户的形式文件,非真实买卖;2. 一号房屋实际是 1990 年拆迁安置时分配给自己的,因房改时使用父母工龄才登记在张国栋名下;3. 父亲 2013 年立自书遗嘱,明确 “一号房屋归张磊所有”,过户行为是履行遗嘱,符合父亲真实意愿,无需恢复登记。

2. 关键事实:房屋背景与遗嘱证据

核心权利证据:张国栋 2013 年自书遗嘱载明 “长子张涛、次子张磊各分得两居室一套”,结合另案判决查明,遗嘱中的 “次子两居室” 即一号房屋;2013 年买卖合同约定成交价 50 元,明显低于市场价值,双方均认可非真实买卖。

房屋权属链条:一号房屋 1990 年拆迁安置,被安置人含张磊在内共 6 人,张磊主张当时分配给自己;2002 年张国栋以个人名义购买并登记,张磊称系借用父母工龄;2013 年过户至张磊名下,与遗嘱内容一致。

亲属分配佐证:张涛名下的 “二号房屋”(与一号房屋上下楼、户型一致)系直接登记,印证父母对子女房屋分配的一贯性,一号房屋归张磊符合家庭财产安排。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张国栋与张磊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无效?

合同无效后,一号房屋是否应恢复登记至张国栋名下?

2. 胜诉关键:合同虽虚假无效,但遗嘱与分配事实决定房屋归属

1)买卖合同系虚假意思表示,依法确认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事实推导:① 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约定成交价仅 50 元,远低于房屋实际价值,双方均认可并非真实买卖,而是为办理过户签订的形式文件;② 缺乏交易实质:无证据证明张磊实际支付购房款,张国栋亦未实际交付房屋,不符合买卖合同的核心特征;③ 双方无争议:张磊同意确认合同无效,法院基于虚假意思表示的法定情形,对该项诉求予以支持。

2)房屋归属应尊重父亲真实意愿,遗嘱与分配事实构成确权依据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的效力)、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另行认定)。

事实推导:① 遗嘱明确分配:张国栋自书遗嘱清晰载明 “张磊分得两居室一套”,结合房屋过户时间与遗嘱时间相近、另案判决对遗嘱房屋的认定,可确定一号房屋即遗嘱中分配给张磊的财产,过户是履行遗嘱的行为;② 拆迁分配奠定基础:张磊提交的拆迁背景说明显示,一号房屋最初即分配给其使用,登记在张国栋名下系因房改政策借用工龄,并非改变分配实质;③ 家庭分配具有一致性:长子张涛的二号房屋直接登记在其名下,与张磊通过遗嘱 + 过户取得一号房屋形成对应,体现父母对子女财产分配的整体规划,具有合理性。

3)恢复登记无法律与事实基础,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第二百二十九条(因判决取得物权)。

事实推导:① 权利主体已灭失:张国栋已于 2022 年去世,其民事主体资格终止,房屋无法登记至已故自然人名下,诉求在法律上无法实现;② 隐藏行为合法有效:买卖合同虽无效,但背后隐藏的 “依遗嘱转移房屋所有权” 的行为合法,张磊已基于遗嘱取得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仅是形式确认,无需恢复;③ 未侵犯继承权益:一号房屋虽原系夫妻共同财产,但母亲王丽 2006 年去世后,张国栋作为配偶及父亲,有权通过遗嘱处分自己及继承的份额,且遗嘱对子女财产均有安排,未损害张敏权益。

4)居住与使用事实佐证房屋归属,张敏主张无依据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事实推导:张磊主张自 1990 年起居住使用一号房屋,后虽出租但仍掌控房屋,而张敏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实际权益,进一步印证房屋归张磊所有的事实,其要求恢复登记缺乏实质正当性。

三、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张磊与张国栋于 2013 年 2 月 20 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无效;

驳回原告张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遇虚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3 个核心维权要点

承认合同形式无效,聚焦隐藏的真实法律关系

若合同系虚假意思表示,可主动认可合同无效,同时提交遗嘱、家庭分配协议、拆迁安置记录等证据,证明过户行为是履行遗嘱或家庭约定,主张隐藏行为合法有效,锁定房屋实际归属。

举证房屋实质归属的历史与现实依据

提交拆迁安置协议、公房租赁合同、缴纳物业费水电费的记录等,证明房屋虽登记在他人名下,但实际由自己分配取得、占有使用;结合亲属间财产分配的一致性(如其他子女的房屋取得方式),强化归属合理性。

强调权利主体灭失与履行不能,反驳恢复登记诉求

若原权利人已去世,明确指出 “恢复登记至已故人名下” 在法律上无法实现;同时主张自己已基于遗嘱或约定取得所有权,过户登记仅是补正形式,无需逆转。

2. 父母处分房屋给子女:2 个关键提醒

避免 “虚假买卖”,采用遗嘱 + 赠与更规范

父母欲将房屋给子女,直接订立自书遗嘱明确归属,或签订正式赠与合同并办理过户,避免以 “低价买卖” 等虚假形式办理过户,减少合同效力争议风险。

留存家庭分配证据,明确财产归属意图

对拆迁安置、房改购房等历史背景,留存相关政策文件、亲属沟通记录;若涉及多个子女的财产分配,形成书面协议或在遗嘱中详细列明,避免日后因 “登记与实际分配不符” 引发纠纷。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虚假房屋买卖合同虽无效,但隐藏的‘依遗嘱转移房屋’行为合法有效;房屋归属应尊重原权利人真实意愿,结合历史分配、遗嘱内容综合认定,而非仅看合同效力或登记状态”。

建议遇此类纠纷时,优先梳理遗嘱、拆迁、家庭分配等实质证据,主动回应合同效力争议,同时聚焦房屋实际归属的核心问题,必要时咨询律师制定 “承认形式无效 + 主张实质权利” 的维权策略。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区分了 “虚假意思表示” 与 “隐藏行为” 的效力,虚假合同无效,但背后真实的赠与、继承等行为若合法,仍受法律保护。实践中,法院会穿透合同形式,结合遗嘱、实际使用等事实认定房屋归属,这是张磊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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