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房产继承律师教维权:证据扎实,债务人赌债抗辩根本没用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24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母子作为继承人起诉债务人,索要已故亲人出借的 40 万本金及利息,债务人以 “借款用于赌债、利息是高利贷” 为由拒还利息。近日,法院判决支持继承人,明确 “借款合法有效,利息按 LPR 四倍计算”。

一、案情梳理

1. 债权追偿争议:继承人讨借款,债务人拒还利息

李然(原告一,被继承人李伟之子,胜诉方)、赵慧(原告二,李伟之母,胜诉方)起诉孙强(被告,借款人,败诉方),诉求:1. 判令孙强偿还借款本金 40 万元;2. 判令孙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 倍,支付自 2023 年 11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3. 诉讼费由孙强承担。

李然、赵慧主张:1. 李伟(2023 年去世)生前与孙强系朋友,2020 年 5 月 9 日出借 40 万元给孙强;2. 孙强 2021 年 5 月出具借条,确认欠本金 40 万元及利息 4.8 万元,约定 2021 年 6 月 30 日还款,但仅支付少量利息后未再履行;3. 李伟去世后未留遗嘱,二人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李伟父亲已去世,现任妻子张萌放弃相关权利),依法享有该债权,有权追偿本金及合法利息。

孙强抗辩:1. 认可借 40 万元,但借款当天转 36 万给中间人,实际到手仅 4 万;2. 双方约定月息 8000 元(月利率 2%)属高利贷,已支付部分利息,剩余利息不应再付;3. 借款用于还赌债,且借条是被李伟逼迫所写,不应承担利息。

2. 关键事实:债权凭证与继承背景

核心债权证据:孙强 2021 年 5 月出具的手写借条,载明 “欠李伟本金 40 万元、利息 4.8 万元,2021 年 6 月 30 日一并归还”,孙强签字确认;李然、赵慧提交的转账记录显示,李伟 2020 年 5 月 9 日向孙强转账 40 万元,孙强认可收到该款项。

继承与财产约定:李伟 2023 年去世,其与现任妻子张萌 2021 年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 “婚前债务归个人承担,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张萌在另案中确认婚姻系为使用京牌车辆,李然、赵慧放弃对车辆主张权利,张萌亦不参与本案债权继承,二人系唯一合法债权人。

利息支付情况:孙强自认借款后支付过四五个月利息(每月 8000 元),但未提交支付凭证;2021 年 5 月出具借条后,仅支付部分利息即停止还款,李伟去世后未再履行。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李伟与孙强的 40 万元借款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孙强 “借款用于赌债” 能否否定债务?

约定利息过高,继承人主张的 LPR 四倍利息是否应支持?

2. 胜诉关键:借款合法有效,利息按法定上限调整

1)借款关系合法有效,“赌债”“逼迫写借条” 无依据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自资金交付时成立)。

事实推导:① 借贷关系成立:李伟已实际转账 40 万元,孙强认可收款事实,符合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自交付时成立” 的法定要件;② 抗辩无证据支撑:孙强主张 “借款用于赌债”“逼迫写借条”,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如报警记录、证人证言、转账凭证等),且借条内容清晰、有其签字,法院不予采信;③ 资金流向不影响借款:即使孙强将款项转给中间人,系其对借款的自主处分,不改变其与李伟之间的借贷关系,仍需以 40 万元为基数承担还款责任。

2)继承人主体适格,依法享有债权追偿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顺位继承人范围)。

事实推导:① 债权属遗产范围:李伟对孙强的 40 万元本金及合法利息债权,系其生前合法财产,应作为遗产继承;② 继承人资格明确:李然(之子)、赵慧(之母)是李伟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李伟现任妻子张萌放弃相关权利,二人有权共同主张债权;③ 婚内协议不影响债权:《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婚前债务归个人承担,涉案借款发生在李伟与张萌结婚前,债权确属李伟个人遗产,继承人主张符合约定。

3)利息约定过高但需支付合法部分,LPR 四倍主张获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利息上限为合同成立时 LPR 四倍)、第二十八条(逾期利息可按借期内利率主张)。

事实推导:① 原约定利息超出法定上限:双方约定月利率 2%(年利率 24%),超过 2020 年 5 月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3.85%)的四倍(15.4%),超出部分无效;② 继承人调整主张合法:李然、赵慧主动将利息起算点调整为 2023 年 11 月 1 日,按年利率 15.4%(LPR 四倍)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③ 已付利息不影响后续主张:孙强虽支付部分高息,但未提出抵扣本金或返还超额利息的诉求,法院仅对其未履行的利息按法定上限计算。

4)“高利贷” 不免除全部利息责任,仅调整超出部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事实推导:法律禁止的是 “高利放贷”,而非全部利息,孙强以 “高利贷” 为由拒绝支付任何利息,违背法律规定;法院按法定上限调整利息,既遏制了高利放贷,又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收益权,平衡了双方利益。

三、裁判结果

被告孙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李然、赵慧借款本金 400000 元;

被告孙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李然、赵慧利息(以 4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1 月 1 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15.4% 计算);

驳回原告李然、赵慧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继承人追偿被继承人债权:3 个核心维权要点

锁定债权凭证与交付证据,夯实借贷关系

提交被继承人与债务人的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明借款金额、交付事实及约定内容;若债务人主张 “逼迫出具借条”“借款用途非法”,要求其提交证据,无证据的法院不予采信。

明确继承人资格,排除无关主体干扰

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遗嘱(如有)、婚内财产协议等,证明自己是合法继承人;若存在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配偶),提前协商明确权利归属,避免诉讼中出现权利争议。

主动调整过高利息,主张合法上限

若原约定利息超出 LPR 四倍,主动按法定上限主张利息(需结合借款成立时的 LPR 计算),并合理确定利息起算点(如自被继承人去世后或约定还款期满后),提高诉求被支持的概率。

2. 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与继承人的 2 个关键提醒

出借时留存完整证据,避免后续争议

无论关系亲疏,均应出具书面借条,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时间;通过银行转账交付借款,备注 “借款” 字样;避免现金交付,减少 “实际到手金额不符” 的抗辩风险。

继承人及时主张权利,关注诉讼时效

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应及时核查债权情况,向债务人主张还款并留存催告记录;若债务人拒绝履行,应在诉讼时效内起诉,避免因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资金交付时成立,借款用途不影响借贷关系合法性;约定利息过高的,可按 LPR 四倍主张合法部分;继承人作为合法债权承受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金及法定利息”。

建议继承人遇此类纠纷时,优先梳理债权凭证与继承资格证据,主动调整利息至法定上限,必要时咨询律师制定 “证据夯实 + 合法主张” 的维权策略,确保债权实现。

法律小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实践中,即使原约定为 “高利贷”,债务人仍需偿还本金及合法利息,这是李然、赵慧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