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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户口继承农村房,只能要折价补偿?遗产继承律师详解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24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城镇户口的姐姐起诉农村户口弟弟,要求分割父母遗留的宅基地房屋,主张南房四间归自己所有。弟弟以 “房屋已翻建、姐姐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抗辩。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弟弟,明确 “原房屋已灭失,姐姐无权实物分割”。

一、案情梳理

1. 房屋分割争议:姐姐求实物分割,弟弟主张房屋已翻建

李娟(原告,被继承人李国栋长女,城镇户口,败诉方)起诉李刚(被告,李国栋长子,本村村民,胜诉方),诉求:1. 判令 “一号宅院”(北京市昌平区)南房一层从东向西四间归自己所有;2. 诉讼费由李刚承担。

李娟主张:1. 父亲李国栋(2010 年去世)与母亲何秀(1998 年去世)育有自己与李刚,未留遗嘱;2. 一号宅院房屋系父母 1989-1990 年翻建,翻建时自己与李刚均未成年,房屋属父母共同财产;3. 自己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部分房屋,要求实物分割南房四间。

李刚抗辩:1. 不同意分割,2012 年已将原房屋全部拆除翻建,原遗产已灭失,现房屋是自己与妻子赵某的共同财产;2. 原房屋实际由自己与父母共建,自己本就享有份额,且姐姐明知翻建却多年未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3. 姐姐是城镇户口,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分割宅基地上房屋,涉案房屋是自己唯一住所。

2. 关键事实:宅基地与房屋翻建细节

宅基地核心证据:一号宅院宅基地原使用权人为祖父李老栓,1998 年确权登记在李国栋名下,双方无异议;李刚是本村村民,户口在宅院,李娟户口已迁至城镇,名下有两处房产。

翻建与遗产灭失证据:李刚 2012 年将原房屋全部拆除翻建,虽未提交审批手续,但实际建成并居住至今,原房屋物权因拆除而消灭;李娟认可知晓翻建事实,但未及时主张权利。

继承与赡养背景:李刚长期与父母共同居住,主张尽主要赡养义务;李娟已取得父母的村股份红利,李刚认为其已默认房屋归自己所有。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李刚翻建房屋后,原父母遗留房屋是否已灭失?李娟能否主张实物分割?

李娟的城镇户口身份是否影响其对宅基地房屋的分割权利?

2. 胜诉关键:原房屋已灭失,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分割

1)原房屋因翻建灭失,遗产不复存在,分割基础丧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事实推导:① 物权随拆除消灭:2012 年李刚将原房屋全部拆除,原房屋的所有权因物理形态灭失而终止,不再属于李国栋与何秀的遗产;② 新房屋属独立财产:现房屋由李刚夫妻出资翻建,是新的物权客体,与原房屋无法律上的延续性,属李刚夫妻共同财产,而非遗产;③ 分割无标的物:李娟主张分割的 “南房四间” 是原房屋结构,现房屋已重新建设,标的物不存在,实物分割缺乏基础。

2)李娟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主张宅基地房屋实物分割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专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事实推导:① 身份限制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专属权利,李娟户口已迁至城镇,丧失本村成员资格,无权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的实物分割权利;② 居住保障属性优先:李刚是本村村民,涉案房屋是其唯一住所,宅基地的居住保障功能应优先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支持李娟分割将破坏宅基地的专属属性与使用现状;③ 法院释明后原告坚持:法院已明确告知李娟可主张折价补偿,但她坚持实物分割,不符合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

3)诉讼时效与默认放弃权利,强化抗辩理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第一百九十五条(权利人知道权利受损未主张视为放弃)。

事实推导:① 时效已过:李娟 2012 年明知房屋翻建,直至起诉时已超十年未主张权利,远超三年诉讼时效,且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② 行为推定默认:李娟已领取父母的股份红利,多年未对房屋主张权利,可推定其认可房屋归李刚所有,现起诉违背诚信原则。

4)原房屋共建争议不影响结果,核心是翻建导致遗产灭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物权变动以事实行为为准)。

事实推导:即使如李刚所述 “原房屋系共建”,原房屋也已被全部拆除,共建份额随物权灭失而消失;现房屋的权利归属仅取决于翻建行为,与原房屋共建情况无关,进一步印证李娟无分割权利。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娟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农村宅基地房屋翻建后遇继承分割:3 个核心维权要点

锁定原房屋灭失证据,切断遗产延续性

留存房屋拆除前照片、翻建施工合同、建材采购凭证、邻居证言等,证明原房屋已全部拆除,新房屋系自己出资建设,原遗产已不存在,分割基础丧失。

强调宅基地身份属性,抗辩非成员分割主张

提交自己的农村户口登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指出对方城镇户口身份,主张宅基地使用权的专属属性,非成员无权主张实物分割,仅可在原房屋价值范围内主张折价补偿。

主张诉讼时效与默认放弃,强化权利抗辩

举证对方知晓翻建的时间证据(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主张超过诉讼时效;提交对方领取其他遗产(如股份红利)的证据,证明其默认房屋归己方所有,违背诚信原则。

2. 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与翻建:2 个关键提醒

翻建前明确遗产份额,避免事后纠纷

若父母去世后房屋未分割,翻建前需与其他继承人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明确 “原房屋份额处理、翻建后房屋归属”,避免因翻建导致遗产灭失引发争议。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宅基地房屋:优先主张折价补偿

城镇户口的继承人对农村宅基地房屋仅能继承地上物价值,无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遇房屋翻建时,应及时主张原房屋价值的折价补偿,而非实物分割,避免因标的物灭失丧失权利。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农村宅基地房屋翻建后,原房屋物权灭失,遗产不复存在;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主张实物分割,仅可在原房屋价值范围内主张折价补偿;超过诉讼时效且明知翻建未主张的,权利丧失”。

建议农村村民翻建父母遗留房屋前,梳理继承关系;遇分割争议时,重点举证原房屋灭失、自身成员资格及对方时效问题,必要时咨询律师制定抗辩策略,保障宅基地房屋权益。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规定,物权因拆除等事实行为而消灭。实践中,农村宅基地房屋被全部翻建后,原房屋的遗产属性即丧失,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承人主张实物分割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这是李刚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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