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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诉请分割婚内登记房,丈夫借名买房抗辩获法院支持 北京房产律师深度拆解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05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离婚后,妻子以 “房产购于婚姻存续期间、房贷从丈夫账户扣除” 为由,主张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却因丈夫举证 “系弟弟借名买房” 被法院驳回全部诉求。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明确了 “借名买房需综合出资、还贷、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认定,婚姻存续期间登记的房产未必是夫妻共同财产” 的裁判规则。

一、案情梳理

1. 婚姻背景与房屋购买:弟弟借哥哥名义买房,全程实际出资

李伟(被告一,胜诉方)与张敏(原告)2008 年 12 月登记结婚,2023 年 2 月经法院判决离婚。李伟的弟弟李军(被告二,胜诉方)因无北京购房资格,2013 年与李伟协商,借用李伟名义购买 “一号房屋”(大兴区)。

2013 年 2 月,李伟与出卖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 120 万元,定金 2 万元,首付 50 万元,贷款 70 万元。同年 3 月,李军之妻王志新向甲公司(链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支付首付款 46.008 万元;2013 年 5 月起,房屋贷款以李伟名义偿还,但自 2015 年 8 月至 2024 年 11 月,李军、王志新每月向李伟还贷账户转账等额资金,2024 年 11 月王志新一次性转账 43.2 万元提前还清全部贷款。2013 年 3 月,“一号房屋” 登记至李伟名下,2024 年 11 月过户至李军名下。

2. 离婚纠纷牵出房产争议,原告起诉主张共有

2021 年,张敏起诉离婚时,首次主张 “一号房屋” 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李伟辩称房屋系李军借名购买,提交了李军、王志新的出资及还贷记录。2022 年 7 月,丰台区法院判决认为 “房屋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不宜在离婚案中处理”,未支持张敏的分割诉求。2023 年 2 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024 年,张敏再次起诉,诉求:1. 确认 “一号房屋” 归其与李伟所有;2. 分割房屋出售房款;3. 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张敏称:“购房款不足一半由李军出资,剩余部分系李伟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贷从李伟账户扣除,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李伟、李军辩称:房屋系李军全额出资、还贷,张敏早在 2017 年就认可房屋归李军所有,借名事实清楚,应驳回诉求。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 是否为李军借用李伟名义购买?实际权利人是否为李军?

张敏主张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 胜诉关键:借名买房证据充分,原告曾认可房屋归属,夫妻共同财产主张不成立

(1)全流程出资 + 还贷证据链完整,借名买房事实清晰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不影响真实权利归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的,可确认真实权利)。

事实推导:① 首付款 46.008 万元由李军之妻王志新直接支付至监管账户,有 POS 机刷卡记录、银行流水佐证;② 2015 年 8 月至 2024 年 11 月,李军、王志新每月向李伟还贷账户转账,金额与当月房贷完全匹配,2024 年提前还款 43.2 万元亦由王志新支付,无任何证据显示李伟、张敏有出资或还贷行为;③ 李伟未向李军偿还过任何 “借款”,进一步印证 “转账系还贷,非借贷”,形成完整的 “出资 - 还贷” 证据链,足以证明李军是实际权利人。

(2)张敏 2017 年已认可房屋归李军,现反悔无依据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二条(当事人在诉讼中承认的事实,可作为认定依据)。

事实推导:2017 年 9 月,张敏与李伟在国外法院的财产争议庭审中,明确同意 “登记在李伟名下的中国房产(即一号房屋)实际为李伟弟弟(李军)所有,双方均不享有权益,两年后零价值转让给李军”,该陈述系张敏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现张敏主张 “当时错误相信李伟”,但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推翻该陈述,法院对其反悔不予采信。

(3)“婚姻存续期间登记 + 账户扣贷” 不必然构成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需为 “夫妻共同出资或所得”)。

事实推导:① 房屋虽登记在李伟名下且购于婚姻存续期间,但登记仅为公示形式,实际出资、还贷均由李军完成,李伟未投入任何夫妻共同财产;② 房贷从李伟账户扣除,但资金全部来自李军转账,李伟账户仅为 “过账通道”,并非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故不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构成要件。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敏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由原告张敏负担。

四、案件启示

1. 借名买房人避坑:3 个核心证据留存要点

签订书面借名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借名买房务必签订《借名买房协议》,明确约定 “实际出资人、代持人、购房款支付方式、还贷责任、过户条件及时间”,避免 “口说无凭”;协议需由借名人、代持人及见证人签字,留存身份证复印件。

全流程留存出资、还贷证据,锁定资金流向

首付款、税费、装修款等需通过本人或直系亲属账户直接支付,备注 “代 XX(代持人)支付 XX 房屋购房款”;还贷时每月向代持人还贷账户转账,备注 “XX 房屋月供”,保留银行流水、转账凭证;若提前还款,需提交提前还款申请书、银行回执等,证明资金来源。

留存代持人及利害关系人认可借名的证据

若代持人已婚,可要求其配偶出具《知情确认书》,明确知晓借名事实;涉及争议时,保存与代持人就借名事宜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佐证借名合意。

2. 配偶警示:2 个 “不可混淆” 的法律认知

“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归属的核心是 “实际出资及权利归属合意”,而非登记时间或登记人身份;若能证明房屋系他人借名购买,即使登记在配偶名下,也不构成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主张分割。

“账户扣贷”≠“用共同财产还贷”

需区分 “账户归属” 与 “资金来源”:若还贷资金来自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等第三方,且有明确转账记录证明是 “代还房贷”,则不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配偶无权主张分割增值部分。

3. 核心提醒:借名买房 “证据为王,合意优先”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不动产物权登记仅具有公示效力,真实权利归属需结合出资、还贷、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综合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的,实际权利人享有房屋权益,登记人配偶无权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建议涉及借名买房时,务必摒弃 “亲属信任无需手续” 的观念,提前咨询专业律师起草协议、梳理证据;发生争议后,依托完整的 “出资 - 还贷 - 合意” 证据链维权,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权益受损。

法律小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李军提交的出资、还贷证据及张敏的既往陈述,充分证明其为真实权利人,故法院支持了其权利主张,驳回了张敏的诉求。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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