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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以 “买房、经营公司” 为由借款 300 万,约定年利率 18%,但仅偿还 115 万本金后拒不履约,出借人起诉要求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近日,北京市法院判决支持出借人诉求,判令借款人偿还 185 万本金及合法利息,明确 “民间借贷本金以实际出借为准,利息需按法定标准分段计算,未共同签字且无证据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的借款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一、案情梳理
1. 2017-2018 年:基于信任借款 300 万,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利息
周明(原告,胜诉方)与陈晓(被告一)系朋友关系。2017 年 4 月至 2018 年 1 月,陈晓以 “购买房产、经营公司资金短缺” 为由,陆续向周明借款 300 万元,具体出借情况如下:
2017 年 4 月 28 日:转账 70 万元;
2017 年 4 月 30 日:转账 100 万元;
2017 年 5 月 1 日:转账 30 万元;
2018 年 1 月 11 日:转账 100 万元。
2018 年 1 月,双方就上述借款补签两份《借款协议》:
1 月 11 日协议:针对 100 万元借款,期限 12 个月,年利率 18%,季度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1 月 27 日协议:针对 200 万元借款,期限 12 个月,年利率 18%,同样约定季度付息、到期还本。
2. 2018-2023 年:仅还 115 万本金,利息拖欠成讼
借款后,陈晓陆续偿还部分款项,周明确认其中 115 万元为本金(2018 年 7 月 13 日 40 万、8 月 13 日 10 万、11 月 5 日 10 万、2019 年 1 月 17 日 40 万、4 月 28 日 15 万),剩余 185 万元本金未还。
关于利息,陈晓仅支付部分款项,自 2019 年 4 月 28 日起开始拖欠。周明多次催讨无果后,于 2022 年 8 月起诉,诉求:1. 判令陈晓、李娜(陈晓妻子,被告二)共同偿还本金 185 万元;2. 支付利息(2019 年 4 月 28 日至 2022 年 8 月 28 日利息 89.3156 万元,2022 年 8 月 29 日后以 185 万为基数按年利率 18% 计算,扣除已付 4 万元)。
陈晓辩称:1. 两笔借款应分开审理;2. 2019 年 8 月 20 日后年利率 18% 超出法定标准;3. 借款系个人所用,与李娜无关;4. 部分还款应抵扣本金。李娜未到庭应诉。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剩余借款本金应如何认定?
利息计算标准及起算点是否合法?
李娜是否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 胜诉关键:本金证据充分,利息分段合法,夫妻共同债务不成立不影响核心诉求
(1)300 万出借事实清晰,剩余 185 万本金应予偿还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事实推导:① 周明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完整证明 300 万出借事实,陈晓对收到借款无异议;② 双方均确认已偿还本金 115 万,陈晓主张 “其他还款应抵扣本金” 但未提交任何证据,法院不予采信;③ 两笔借款虽签两份协议,但均为周明与陈晓之间的借贷关系,合并审理符合效率原则,陈晓 “分开审理” 的抗辩无法律依据。
(2)利息按 “协议约定 + 法定上限” 分段计算,兼顾约定与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2020 年 8 月 20 日前利率可按约定但不超过年利率 24%,之后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四倍计算)。
事实推导:① 2017 年 - 2020 年 8 月 19 日:双方约定年利率 18%,未超过当时法定上限(24%),合法有效;② 2020 年 8 月 20 日后:根据新规,利率需按 “一年期 LPR 四倍” 计算,原约定 18% 若超出则按法定上限调整;③ 周明主张的利息起算点未考虑 “本金递减”(如 2018 年 7 月偿还 40 万后,本金应从 300 万减至 260 万,利息需相应递减),法院依法核定调整,确保利息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3)李娜不承担共同责任,但不影响陈晓单独履约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需 “共签共认” 或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事实推导:① 两份《借款协议》均无李娜签字,周明无证据证明李娜对借款知情或追认;② 周明主张 “借款用于买房、共同经营”,但陈晓否认,且房屋登记在李娜名下的时间与借款时间虽接近,但无直接证据证明购房款来源于案涉借款;公司经营中的股权变动亦不能直接证明与借款有关;③ 法院认定借款为陈晓个人债务,李娜不承担责任,但陈晓作为借款人需单独履行还款义务,不影响周明追回本金及利息的核心诉求。
三、裁判结果
被告陈晓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周明借款本金 185 万元;
被告陈晓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周明借款利息。
四、案件启示
1. 出借人避坑:3 个核心风险防控要点
务必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明确核心条款
无论关系亲疏,借款时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 “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本金 / 利息偿还顺序)、借款用途、违约责任”;大额借款建议由双方配偶共同签字,避免后续 “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的争议。
留存完整资金凭证,记录还款性质
出借时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 “借款”,避免现金交付;收到还款时需明确 “系本金还是利息”,可通过微信、短信确认并留存记录(如 “今收到 XX 偿还的借款本金 XX 元”),避免后续对还款性质产生分歧。
利息约定需符合法定上限,及时调整避免无效
2020 年 8 月 20 日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四倍”(目前约 3.45%×4=13.8%),约定利率超出部分无效;若借款发生在 2020 年 8 月 20 日前,2020 年 8 月 20 日后的利息需按新规调整,出借人应及时与借款人协商变更协议或按法定标准主张。
2. 借款人警示:2 个 “不可为”
不可否认借款事实或拖延履约
收到借款后需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即使对利息有异议,也应先偿还本金及合法利息,再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争议;否认借款、拖延还款可能导致被申请强制执行,影响个人征信。
不可混淆 “本金” 与 “利息” 偿还顺序
若协议约定 “先息后本”,借款人不得擅自将还款抵扣本金;若未约定,根据法律规定,还款应先抵扣利息再抵扣本金,擅自改变抵扣顺序可能导致多付利息或被认定违约。
3.
法律提示: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完备的债权凭证与明确的权利义务约定,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核心要件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民间借贷需以实际出借为基础,本金按双方确认的金额认定,利息需兼顾协议约定与法定上限,夫妻共同债务需严格符合‘共签共认’或‘用于共同生活’的法定要件”。
建议涉及民间借贷时,双方均应增强证据意识,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发生争议后,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可依托转账记录、协议等证据依法维权,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诉讼策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法保护。
法律小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2020 年 8 月 20 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 2020 年 8 月 19 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案中利息分段计算即依据此条款,兼顾了出借人的约定权益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