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保证人赠房逃债路不通,债权人胜诉撤销赠与,北京房产律师以案释法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04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保证人明明身负连带清偿责任,却偷偷将名下房产无偿赠与子女,试图逃避债务。债权人发现后果断起诉,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赠与行为,为债权人维护权益提供了关键指引,也给试图转移财产逃债的行为敲响警钟。

一、案情梳理

1. 2019 年:借款签约,保证人承诺连带担责

2019 年 4 月 1 日,周明(借款人)、吴芳(借款人,周明配偶)与陈刚(原告,胜诉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陈刚出借 300 万元,借款期限 3 个月,月利率 1.5%。甲公司(周明关联公司)及赵丽(被告一)分别签署《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承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中赵丽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 3 年。

合同签订后,陈刚按约放款,但借款到期后,周明、吴芳未偿还本息,甲公司及赵丽也未履行保证义务。

2. 2022-2023 年:判决生效却执行无果,发现财产被转移

2022 年 3 月,陈刚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周明、吴芳偿还借款 295.5 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甲公司、赵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陈刚申请强制执行,但 2022 年 12 月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载明 “执行到位 0 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3 年 2 月,陈刚通过法院调查令查询赵丽财产线索时发现:2020 年 10 月 23 日,赵丽已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下称 “一号房屋”,建筑面积 49.39 平方米)无偿赠与女儿赵磊(被告二);2023 年 7 月,赵磊又与孙浩(第三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以 52 万元价格将房屋卖给孙浩,现已过户至孙浩名下。

3. 2024 年:起诉撤销赠与,维护债权权益

陈刚认为,赵丽在借款到期后、保证责任存续期间无偿赠房,明显是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遂起诉至法院,诉求:1. 撤销赵丽向赵磊的赠与行为及赵磊向孙浩的转让行为;2. 若无法撤销转让,判令赵磊在房屋价值 52 万元范围内对赵丽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 诉讼费、保全费由赵丽、赵磊承担。

赵丽、赵磊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孙浩辩称:1. 陈刚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2. 自己是善意购房,已支付合理价款并过户,应取得房屋所有权。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陈刚的撤销权是否超过法定除斥期间?

赵丽向赵磊无偿赠房是否属于可撤销的恶意逃债行为?

孙浩购买房屋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其所有权能否得到保护?

2. 胜诉关键:撤销权未超期,赠房属恶意逃债,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

(1)撤销权未过除斥期间,有权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

事实推导:陈刚 2023 年 2 月通过调查令才知晓赵丽赠房及过户事实,2024 年 1 月即提起诉讼,间隔不足 1 年,完全符合 1 年除斥期间规定。孙浩主张 “除斥期间已过” 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2)赵丽无偿赠房系恶意逃债,行为可撤销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撤销)。

事实推导:① 案涉借款 2019 年 6 月到期,赵丽作为连带保证人,在 2020 年 10 月赠房时,保证责任仍在存续期内,且债务人已明确违约;② 赵丽无偿处分 “一号房屋” 后,在执行程序中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直接导致陈刚债权无法实现,属于 “恶意逃避债务”;③ 虽赠房行为发生在法院判决前,但结合借款到期时间、保证责任及后续执行情况,足以认定该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故陈刚主张撤销赠与于法有据。

(3)孙浩构成善意取得,房屋转让不可撤销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需满足 “善意、合理价款、已登记” 三要件)。

事实推导:① 孙浩通过中介购买房屋,事先不知赵丽与陈刚的债务纠纷,主观上为善意;② 房屋成交价格 52 万元,与市场价值匹配,属合理价款;③ 2023 年 7 月已完成过户登记,符合 “登记” 要件。因此,孙浩已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陈刚要求撤销转让、恢复登记的诉求无法支持。

三、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赵丽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赠与被告赵磊的行为;

驳回原告陈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赵丽、赵磊负担。

四、案件启示

1. 债权人避坑:3 个核心维权动作

签约时明确担保责任,留存财产线索

出借款项或签订担保合同时,要求保证人提供名下房产、车辆等财产清单,留存身份证复印件、不动产登记查询授权书;若为企业担保,需核查企业工商信息及资产状况,提前锁定潜在可执行财产。

判决生效后及时执行,主动调查财产

胜诉后若债务人未履行,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对 “无财产可供执行” 的案件,可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查询被执行人及保证人的房产、银行流水、股权等信息,重点排查 “无偿转让、低价出售” 等异常交易。

发现转移财产立即起诉,别超除斥期间

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无偿赠房、低价转股等逃债行为,需在 “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 提起撤销权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撤销权消灭,债权将无法通过该途径救济。

2. 债务人 / 保证人警示:2 个 “不可为”

不可无偿或低价转移财产,难逃法律追责

即使在法院判决前,若债务已到期且未清偿,无偿赠与、低价出售财产的行为仍可能被债权人撤销;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因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承担刑事责任。

不可侥幸认为 “过户即安全”,善意取得有严格条件

试图通过 “赠与子女再转卖” 转移财产时,若受让人明知债务关系或未支付合理价款,不构成善意取得,房屋仍可能被追回;即使受让人善意取得,转让人仍需在财产价值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责任。

3. 购房人注意:3 个核查要点,避免 “踩雷”

核查房屋产权是否清晰

购房前通过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事服务平台” 查询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是否为 “无偿赠与后转卖”,要求出卖人提供原购房合同、赠与协议等原始凭证。

通过正规中介交易,留存付款凭证

选择正规中介机构,签订规范买卖合同,按合同约定将购房款转入出卖人本人账户,备注 “购房款”;避免现金支付或向第三方账户转账,留存银行流水、收款收据等凭证。

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固定所有权

支付首付款后,尽快办理网签及过户手续,确保房屋登记至自己名下;若因政策原因无法立即过户,需签订《房屋买卖补充协议》,明确违约责任及过户时间,降低风险。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明确:“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法院正是依据该条款撤销了赵丽的无偿赠与行为,体现了法律对 “恶意逃债” 行为的否定,有力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