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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立代书遗嘱留房改房给女儿,儿子继承诉求遭驳回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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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生前立代书遗嘱,明确将房改房中的个人份额留给女儿,儿子却以 “购房时出资 9000 元” 为由主张产权份额。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女儿的继承诉求,认定房改房产权归属不取决于子女出资,遗嘱合法有效,为房改房继承纠纷提供了典型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1995 年:夫妻购得房改房,登记为共同共有

林建国(被继承人)与赵秀兰(被告一)系夫妻,婚后育有女儿林薇(原告,胜诉方)、儿子林强(被告二)。1995 年 12 月,林建国作为甲公司(原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厂)职工,依据房改政策与甲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购买 “一号房屋”(海淀区),立契价 17639 元。

购房款分两次支付:1994 年 12 月支付 3000 元,1995 年 12 月支付 9276.3 元,收款凭证均载明交款人为林建国。后 “一号房屋” 登记至林建国与赵秀兰名下,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林强主张,1995 年 12 月的付款中,有 9000 元系从其交由父母保管的工资中支出,自己应享有房屋份额。

2. 2021-2022 年:父亲立遗嘱去世,女儿起诉继承

2021 年 2 月 24 日,林建国在李某、李某 1 的见证下,由李某代书订立《遗嘱》,明确:“本人名下‘一号房屋’中属于我的份额,在我去世后由女儿林薇继承。” 2022 年 3 月,林建国去世。

林薇依据遗嘱要求继承 “一号房屋” 中林建国的 50% 份额,赵秀兰与林强对此提出异议:1. 不认可遗嘱真实性;2. 主张林强出资 9000 元,应先析出其产权份额再分割继承。协商无果后,林薇起诉至法院,诉求 “判令‘一号房屋’中属于林建国的二分之一份额由本人继承”。

庭审中,经法院释明,赵秀兰、林强未申请对遗嘱中 “林建国” 的签名进行鉴定;林强又改口称 9000 元系 “借贷”,要求按债务处理,但未提交任何借贷协议或催款记录。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林建国所立代书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林强主张的 9000 元出资能否影响 “一号房屋” 的产权归属,能否构成借贷关系?

林薇能否依据遗嘱继承林建国在 “一号房屋” 中的 50% 份额?

2. 胜诉关键:遗嘱合法有效,房改房产权不取决于子女出资

(1)代书遗嘱形式合法,对方无相反证据,应认定有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事实推导:① 林建国 2021 年 2 月 24 日所立代书遗嘱,有两名见证人在场,代书人签字完整,符合法定形式;② 赵秀兰、林强虽不认可遗嘱真实性,但经法院释明后未申请笔迹鉴定,亦未提交相反证据(如遗嘱订立时林建国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③ 法院依法采信遗嘱效力,林建国对 “一号房屋” 的份额应按遗嘱由林薇继承。

(2)房改房产权归属特殊,子女出资不改变共有性质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改房政策相关规定(房改房系单位按政策出售给职工的优惠住房,购房主体限于符合条件的职工及配偶)。

事实推导:① “一号房屋” 系林建国作为甲公司职工购买的房改房,购房主体为林建国与赵秀兰,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符合房改政策规定;② 房改房的产权归属以登记和购房资格为准,而非出资主体,即使林强确有出资,也仅构成债权关系(赠与或借贷),不能改变房屋的物权归属;③ 林强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父母收入情况,无法证明 9000 元系其出资,且收款凭证明确载明交款人为林建国,其主张缺乏事实支撑。

(3)“出资” 改口为 “借贷” 无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需提供证据)。

事实推导:① 林强最初主张 9000 元系 “出资购房”,庭审中又改口为 “借贷”,前后陈述矛盾;② 借贷关系需具备 “合意 + 款项交付” 两个要件,林强未提交借贷协议、催款记录等证据,无法证明与林建国、赵秀兰达成借贷合意;③ 从 1995 年至今近 30 年,林强从未主张过该笔 “借款”,不符合借贷关系的常理,故其主张不被法院认可。

三、裁判结果

林建国在北京市海淀区 “一号房屋”中所占有的 50% 份额由原告林薇继承所有;继承完成后,该房屋由林薇和赵秀兰各占有 50% 的份额;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赵秀兰、林强负担。

四、案件启示

1. 立遗嘱人避坑:3 个核心操作要点

选择合法遗嘱形式,留存见证证据

代书遗嘱需确保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共同签字并注明年月日;条件允许时,可对遗嘱订立过程录音录像,或选择公证遗嘱、打印遗嘱等形式,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

明确遗产范围,避免模糊表述

遗嘱中需清晰界定遗产范围(如 “XX 房屋中属于本人的 50% 份额”),避免使用 “我的房子”“全部财产” 等模糊表述,尤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时,需明确仅处分个人份额,防止因范围不清引发纠纷。

提前沟通,留存出资与产权凭证

购买房改房、拆迁房等特殊房产时,需留存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政策文件等,明确产权归属;若子女有出资,可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款项性质(赠与或借贷),避免死后子女就出资问题争夺产权。

2. 继承人警示:2 个 “不可为”

不可否认遗嘱真实性却拒不配合鉴定

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时,需积极申请笔迹鉴定或提交相反证据;若经法院释明后仍不配合鉴定,法院将直接采信遗嘱效力,异议方需承担败诉后果。

不可混淆 “物权” 与 “债权”,以出资主张产权

对父母购房有出资时,需明确款项性质并留存证据:若为赠与,不产生债权;若为借贷,需签订借条并定期催款(注意诉讼时效),不可直接以出资为由主张房屋产权,尤其房改房、福利房等特殊房产,产权归属不取决于出资。

3. 房改房家庭注意:2 个关键认知

房改房产权以 “购房资格 + 登记” 为准

房改房的购房资格限于单位职工及配偶,产权归属以不动产登记为准,子女、亲友的出资不能改变物权归属,仅能作为债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夫妻共同房改房需明确继承份额

房改房若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一方去世后,仅能就其个人 50% 份额进行继承(遗嘱或法定继承),不可主张继承整套房屋,避免侵犯在世配偶的合法权益。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一号房屋” 为林建国与赵秀兰的共同财产,林建国的遗产仅为其中 50% 份额,林薇依据遗嘱继承该部分份额,符合法律规定,既保障了遗嘱自由,也维护了在世配偶的物权。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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