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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同村宅基地房,起诉确权赢官司 北京房产律师详解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02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村民离婚后购买同村宅基地自建房,全额付款并翻建入住,却因卖家户口未迁出担心权属纠纷,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己所有,法院最终支持诉求!近日,相关法院的判决,为 “农村宅基地房屋内部流转” 的权属确认纠纷提供了典型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2017 年 2 月:达成购房意向,签订买卖合同

陈秀兰(原告,胜诉方)原为D村民,婚后将户口迁出,离婚后计划迁回原籍居住。2017 年 2 月 19 日,陈秀兰与同村村民王建国(被告,化名)达成购房意向:陈秀兰以 41 万元购买王建国名下 “一号房屋”(宅基地自建房),当日预付定金 10 万元,剩余 31 万元 7 日内付清。

2 月 23 日,双方正式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明确约定:“王建国将‘一号房屋’以 41 万元出售给陈秀兰,房款 7 日内付清;王建国配合陈秀兰办理户口迁入,同时将自身户口迁出。” 合同由双方签字捺印,并加盖D村民委员会公章确认。

2. 2017 年 2 月 - 至今:全额付款并翻建,户口顺利迁入

合同签订后,陈秀兰通过银行转账 + 现金方式支付全部 41 万元购房款,王建国于当日出具收条,载明 “今收到陈秀兰购房款 41 万元整”,并在金额及收款人处捺印确认。

随后,王建国将 “一号房屋” 交付给陈秀兰。陈秀兰全额出资对房屋进行翻建,并于 2 月 24 日向村委会提交户口迁移申请,村委会出具同意入户证明,陈秀兰顺利将户口迁回D,此后一直居住在翻建后的 “一号房屋” 内。

3. 2024 年:因户口问题起顾虑,起诉确认房屋权属

因王建国称 “无闲置住房可迁”,其户口一直未从 “一号房屋” 内迁出。陈秀兰担心日后王建国反悔引发权属纠纷,多次协商无果后,于 2024 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1. 确认 “一号房屋” 归自己所有;2. 诉讼费由王建国负担。

王建国抗辩:仅收到 39 万元购房款,陈秀兰尚欠 2 万元未支付,不同意确认房屋归其所有,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欠款事实。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陈秀兰与王建国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陈秀兰是否已全额支付购房款,合同是否履行完毕?

“一号房屋” 是否应确认归陈秀兰所有?

2. 胜诉关键:合同有效 + 履行完毕,权属确认于法有据

(1)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符合农村宅基地流转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纠纷适用当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事实推导:① 陈秀兰原为D村民,购房后已将户口迁回,与王建国同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 “宅基地房屋在本集体内部流转” 的法律规定;② 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经村委会盖章确认,合法有效。

(2)陈秀兰已全额付款,合同履行完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事实推导:① 陈秀兰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取款证明及王建国出具的 41 万元收条,收条有王建国捺印确认,足以证明全额付款;② 王建国虽主张 “仅收到 39 万元”,但未提交任何反驳证据(如银行流水、收款记录等),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③ 王建国已将房屋交付给陈秀兰,陈秀兰实际出资翻建并入住多年,双方权利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3)陈秀兰为房屋实际权利人,应确认权属归其所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事实推导:① 陈秀兰在离婚后单独购买房屋,提交的离婚协议显示 “无夫妻共同财产”,购房款及翻建费用均为其个人出资;② 其子女刘敏、刘芳、刘强均出具声明,认可 “一号房屋” 归陈秀兰所有,无权属争议;③ 王建国仅因户口未迁出,不能对抗陈秀兰基于合法买卖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故应确认房屋归陈秀兰所有。

三、裁判结果

确认位于D的 “一号房屋” 归原告陈秀兰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建国负担。

四、案件启示

1.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受人(如陈秀兰)避坑:4 个核心动作

确认自身资格,确保流转合法

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前,务必确认自己属于房屋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本村村民、户口可迁回本村等),避免因 “非本集体成员” 导致合同无效;可要求村委会出具 “同意购买” 证明,强化合同效力。

签订规范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合同中需明确 “房屋位置、价款、付款方式、交房时间、户口迁移、违约责任” 等核心条款,建议由村委会见证并盖章;涉及大额款项支付,优先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 “购房款”,留存转账记录及收款收条(需对方签字捺印)。

及时占有使用,留存出资证据

付款后尽快接收房屋,若进行翻建、装修,需留存施工合同、材料采购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明实际出资及对房屋的添附;同时保留水电费、物业费、燃气费等缴费单据,佐证实际居住事实。

遇权属顾虑,及时起诉确权

若因卖家户口未迁出、未办理产权登记(农村宅基地房屋多无房产证)等产生权属顾虑,可通过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凭借判决书固定权利,避免日后卖家反悔或房屋被另行处分。

2. 农村宅基地房屋出卖人(如王建国)警示:2 个 “不可为”

不可否认收款事实,拒绝履行合同

收到购房款后应出具规范收条,不得在无证据的情况下主张 “未全额收款”;房屋交付后需配合买受人办理户口迁移等附属义务,不得借故拖延或反悔。

不可滥用 “户口未迁出”,干涉买受人权利

户口未迁出不影响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出卖人不得以 “户口在房屋内” 为由主张房屋权属或干涉买受人使用,否则需承担败诉后果及诉讼费用。

3. 核心提醒:农村房屋买卖 “资格是前提,证据是保障”

本案中陈秀兰胜诉的核心,在于 “具备本集体成员资格 + 合同合法有效 + 全额付款并实际使用 + 证据链完整”。农村宅基地房屋因产权登记不规范,买卖时更需注重流程合规性和证据留存;一旦发生权属争议,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确权,以司法判决明确权利归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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