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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中,父亲去世后母亲用夫妻工龄购房,母亲离世后,亲生女儿与三名继子女就房屋继承产生争议。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继承纠纷作出判决,明确房屋份额归属,为再婚家庭遗产分割提供了典型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屋背景:再婚家庭的房产渊源
1969 年,李建国(化名)与前妻王秀兰(化名)去世,二人育有三名子女:李军(化名)、李红(化名)、李敏(化名)。1981 年 1 月,李建国与张桂英(化名)登记再婚,1988 年 1 月生育女儿李娜(原告,胜诉方)。1995 年 5 月,李建国去世。
涉案 “一号房屋”(朝阳区)原系甲公司分配给李建国的公有住房。1999 年 10 月,张桂英与甲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成本价 25641.42 元购买该房屋,购房时使用了张桂英 22 年工龄、李建国 30 年工龄折抵房款。2000 年 5 月,“一号房屋” 登记在张桂英名下。2005 年 4 月,张桂英去世后,李娜一直居住在 “一号房屋” 内。
2. 纠纷爆发:继子女质疑身份,争夺房屋继承权
2022 年,李娜联系李军、李红、李敏,要求配合办理 “一号房屋” 过户手续,遭到三被告拒绝,各方就房屋归属产生争议:
李娜主张:“一号房屋” 是母亲张桂英购买,自己是张桂英与李建国的亲生女儿,应全额继承房屋。
李军、李红辩称:购房使用了父亲李建国的工龄及夫妻共同积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四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各分 1/4 份额。
李敏辩称:“一号房屋” 最初分配给父亲与自己,且不认可李娜的继承人身份,认为其户口 2005 年才迁入,无法证明是父亲之女。
协商无果后,李娜将李军、李红、李敏诉至朝阳法院,诉求:确认 “一号房屋” 归自己所有。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李娜是否为李建国与张桂英的亲生女儿,是否具有继承人资格?
“一号房屋” 是否属于李建国与张桂英的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继承份额应如何划分?
2. 胜诉关键:身份认定清晰,工龄福利折抵明确份额
(1)多组证据锁定李娜继承人资格,继子女质疑无依据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事实推导:① 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张桂英是李娜的生物学母亲;② 派出所《证明信》载明 “李娜之父李建国、之母张桂英”;③ 朝阳区计生委《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显示,张桂英因 “与已故丈夫(李建国)生育第四子(李娜)” 被征收罚款,且张桂英已实际缴纳;④ 李娜提交的微信、录音记录证实三被告曾认可其身份。虽三被告质疑,但均不申请亲属关系鉴定,法院据此认定李娜是李建国与张桂英的婚生女儿,具备继承人资格。
(2)房屋属张桂英个人购买,但工龄福利对应部分属李建国遗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事实推导:① “一号房屋” 是 1999 年张桂英在李建国(1995 年去世)去世后单独出资购买,登记在张桂英名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② 购房时使用的李建国 30 年工龄,属于政策性福利,该福利折抵的房款对应财产价值,应视为李建国的遗产;③ 三被告主张 “使用夫妻共同积蓄购房”,但未提交任何出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3)继子女与张桂英无抚养关系,仅能继承李建国遗产部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才享有继承权)。
事实推导:① 1981 年李建国与张桂英再婚时,李军、李红、李敏均已成年,未与张桂英共同生活;② 三被告主张 “对张桂英尽赡养义务”,但未提交看望记录、赡养费支付凭证等证据,法院不予认可;③ 因此,三被告仅能继承李建国遗产(工龄福利对应价值),无权继承张桂英的房屋份额。
(4)按贡献与法律规定划分份额,李娜占绝对多数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事实推导:① 张桂英的房屋份额(扣除李建国工龄福利部分)由李娜全额继承;② 李建国的工龄福利对应遗产,由李娜与三被告四人均等继承;③ 综合房屋出资、工龄贡献及实际居住情况,法院最终判定李娜继承 64.75% 份额,李军、李红、李敏各继承 11.75% 份额。
三、裁判结果
登记在被继承人张桂英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一号房屋”,由原告李娜继承 64.75% 份额,由被告李军、李红、李敏各继承 11.75% 份额;
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继承份额比例负担。
四、案件启示
1. 再婚家庭避坑:3 个核心准备动作
明确家庭成员关系,留存身份证明
再婚时若有未成年子女,应及时办理户口登记;生育子女后按规定办理出生证明,避免因 “违反计生政策” 等原因拖延户籍登记,防止日后身份认定纠纷。如本案中,李娜虽因计生问题延迟落户,但凭借鉴定书、计生处罚决定等证据仍锁定了继承人资格。
购房时明确出资与工龄归属,书面约定留存
用已故配偶工龄购房时,应书面记录出资来源、工龄使用情况,并由家庭成员签字确认;若房屋涉及婚前分配、婚后购买等复杂情形,可提前签订《家庭财产协议》,明确房屋归属及继承方案,避免日后争议。
赡养义务需留存证据,继子女继承权以 “抚养关系” 为前提
继子女对继父母尽赡养义务的,需留存看望照片、转账记录、医疗费用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 “形成抚养关系”;反之,若成年继子女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未履行赡养义务,将无权继承继父母遗产。
2. 继承人维权:抓住 2 个关键要点
身份认定:多组证据形成链条,拒绝 “口说无凭”
如本案中,李娜通过 “亲子鉴定 + 派出所证明 + 计生处罚决定 + 录音记录” 多重证据,证实亲子关系;若对方质疑身份却不申请鉴定,法院可依据现有证据作出认定。
遗产分割:区分 “个人财产” 与 “遗产部分”,按贡献主张份额
购买房屋时使用已故配偶工龄的,需明确 “工龄福利对应价值” 属于遗产,其余部分按出资归属认定;实际居住、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主张多分份额,需提交居住证明、赡养证据等支撑诉求。
3. 核心提醒:遗产分割 “以证据为基,以法律为准”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身份认定看证据,遗产分割分性质”—— 先通过客观证据锁定继承人资格,再区分房屋中 “个人财产” 与 “遗产部分”,结合赡养义务、出资贡献等因素划分份额。
建议再婚家庭提前梳理财产关系,必要时咨询律师起草《遗嘱》《财产协议》;发生继承纠纷后,及时收集身份、出资、赡养等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明确份额,避免因 “亲情碍于情面” 导致权益受损。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