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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称被哄骗低价卖房,起诉撤销合同败诉 北京律师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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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以 “父亲患癌急需用钱,被买方、中介哄骗低价卖房” 为由,起诉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主张交易价 866 万远低于市场价 12 万 /㎡;买方辩称 “价格合理、自愿签约”,中介称 “业主自行报价,无误导行为”。法院经评估确认市场价 1060 万,交易价为评估价 81.68%,且无证据证明 “利用危困状态”,最终判决 “驳回业主全部诉求”!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明确 “显失公平需同时满足‘价格显著失衡 + 主观恶意利用’,缺一不可”,为房屋买卖合同撤销纠纷提供关键裁判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诉求与核心主张

原告张敏(卖房人,败诉方)诉称:

判令撤销与李娟(买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本案诉讼费由李娟承担。

事实依据:

签约背景 “特殊”:2022 年 9 月签约时,父亲患癌四期需靶向治疗,自己因长期陪护 “没时间了解市场价”,且对房屋交易信息匮乏;

价格 “显失公平”:主张涉案 “海淀三号房屋”(100.61㎡+20㎡储物间)保守市场价 12 万 /㎡,但李娟与甲中介公司(居间方)恶意串通,谎称 “均价仅 8 万 /㎡”,诱骗其以 866 万成交;

买方 “强迫交易”:合同约定定金 100 万(分两笔:9 月 17 日付 15 万、9 月 22 日付 85 万),其发现低价后立即通知李娟 “停止支付第二笔定金,愿退 15 万并补偿”,但李娟提前 2 天(9 月 20 日)强行支付 85 万,意图强迫交易;

“夫妻共同财产未同意”:房屋是与丈夫王浩的共同财产,签约未获王浩同意,王浩已另案起诉主张合同无效。

(二)被告(李娟)答辩理由

李娟(买方,胜诉方)辩称,不同意撤销合同,理由如下:

签约自愿,价格合理:经甲中介居间,多次看房后与张敏协商定价 866 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张敏在微信中明确表示 “价格不高,明年至少涨 100 万”,可见其知晓市场价;

定金支付符合约定:合同约定 “定金分两笔支付”,无 “支付前可反悔” 的约定,9 月 20 日支付 85 万是因 “弟弟提前操作”,并非 “强迫交易”,且张敏收取 100 万定金后,仍沟通 “资金监管、过户时间”,直至后期才突然毁约;

已另案维权:因张敏单方违约,已起诉要求 “解除合同 + 双倍返还定金 100 万”,张敏现主张 “显失公平” 是为逃避违约责任。

(三)第三人答辩理由

甲中介公司(居间方)辩称:

张敏先在其他中介报价 880 万 - 980 万,甲中介看到报价后联系,不存在 “与李娟恶意串通”;

签约前已明确告知 “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需配偶同意”,张敏称 “已与丈夫确认”,且合同中载明 “配偶及共有人同意交易”;

张敏毁约后,中介多次撮合,李娟同意 “资金监管后过户”,但张敏拒绝网签,系单方违约。

王浩(张敏丈夫,第三人)述称:

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张敏、李娟、甲中介 “明知未获其同意,恶意串通低价交易”,已另案起诉主张 “合同无效”。

(四)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房屋权属与交易细节:

房屋 2003 年由张敏购买,2006 年登记在张敏名下,贷款由夫妻共同偿还,确属共同财产;

2022 年 9 月 17 日,张敏与李娟签《房屋买卖合同》,约定 “成交价 866 万,定金 100 万,剩余 766 万资金监管,10 月 15 日前过户”;同日签补充协议,明确 “房价 290 万 + 家具家电 576 万(净得价)”;

李娟 9 月 17 日付 15 万、9 月 20 日付 85 万,张敏均出具收据,且 9 月 28 日至 10 月 10 日期间,张敏多次与中介、李娟沟通 “租户搬走、资金监管银行、过户材料”,未提 “价格问题”。

价格评估结果:

经张敏申请,法院委托乙评估公司评估,2022 年 9 月 17 日房屋市场价为 1060.21 万(单价 10.54 万 /㎡),20㎡未登记储物间 “场地使用费 39.23 万”(注:储物间属公共区域,张敏无合法处分权,不计入房价);

评估采用 “比较法(权重 80%)+ 收益法(权重 20%)”,比较法选取同小区 3 个近期交易案例(单价 11.06 万 - 11.76 万 /㎡),修正后单价 11.61 万 /㎡,最终评估价 1060.21 万,交易价 866 万为评估价的 81.68%,未低于 70%“明显不合理低价” 标准。

主观意图证据:

微信记录显示:9 月 18 日张敏对李娟说 “价格不高,明年至少涨 100 万,你可比较小区其他房子”,可见其知晓市场价,并非 “信息匮乏”;

张敏称 “父亲患癌被利用”,但未提交 “李娟、中介明知其急需用钱而压低价格” 的证据,且李娟 7 月曾主动提出 “帮忙协调医院”,无 “恶意哄骗” 行为。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因 “显失公平” 符合撤销条件(需同时满足 “客观价格显著失衡 + 主观利用危困 / 缺乏判断能力”);

张敏主张的 “李娟、中介恶意串通” 是否有证据支持。

(二)胜诉关键: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

“显失公平” 客观要件不成立 —— 交易价未显著低于市场价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及《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二十二条 “显失公平需满足‘双方权利义务显著失衡,且严重损害受损害方利益’”:

评估价 1060.21 万,交易价 866 万,差价 194.21 万,占评估价 18.32%,未达到 “显著失衡” 标准(司法实践中通常以 “低于市场价 70%” 为认定阈值);

张敏主张 “含 20㎡储物间应按 12 万 /㎡定价”,但储物间属公共区域,其无合法产权,评估公司已单独核算 “场地使用费”,不能计入房屋成交价,故 “12 万 /㎡” 主张无事实依据。

“显失公平” 主观要件不成立 —— 无证据证明 “利用危困 / 缺乏判断”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需提供证据”:

张敏称 “因父亲患癌缺乏判断能力”,但微信记录显示其签约后明确知晓 “房屋有涨价空间”,且房屋曾办理抵押贷款、对外出租,张敏具备房屋交易经验,并非 “缺乏判断能力”;

无证据证明李娟、中介 “故意利用其急需用钱”:李娟 7 月曾主动提供医疗帮助,签约时无 “强迫、哄骗” 行为,中介已告知 “需配偶同意”,张敏自称 “已与丈夫确认”,不存在 “恶意串通”。

张敏单方毁约意图明显,抗辩无事实支撑

张敏收取 100 万定金后,仍沟通 “过户、资金监管”,直至 10 月才以 “价格低、丈夫不同意” 为由毁约,不符合 “发现显失公平后立即主张权利” 的合理行为;

主张 “定金支付前可反悔”,但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无此约定,李娟提前支付 85 万是 “弟弟操作失误”,且张敏已实际收取,不能认定为 “强迫交易”。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敏要求撤销《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由原告张敏承担。

四、案件启示

(一)房屋出卖人:签约前 “三注意”,避免毁约风险

明确自身权利,核实房屋价值

卖房前通过 “链家、贝壳” 等平台查询同小区近期成交价,或委托正规评估公司估价,避免 “主观臆断市场价”;若房屋有 “未登记附属空间”,需先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实 “是否属合法产权”,不可将 “公共区域” 计入房价(本案中张敏因误判储物间价值,导致对市场价认知偏差)。

夫妻共同财产,务必提前协商

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签约前需书面确认 “配偶同意出售”,并留存 “配偶签字的同意书”,避免后期以 “未获同意” 为由毁约(本案中张敏自称 “丈夫不同意”,但无证据证明签约前已告知买方、中介,反而自称 “已与丈夫确认”,最终不被法院采信)。

审慎对待合同,拒绝 “口头约定”

对 “定金支付、解约条件” 等关键条款,需明确写入合同,不可轻信 “口头承诺”;若因特殊情况(如家人患病)需 “预留解约空间”,应在合同中约定 “解约条件及补偿方式”,避免后期无据可依(本案中张敏主张 “定金支付前可反悔”,因无书面约定被法院驳回)。

(二)房屋买受人:交易中 “两留存”,保障合同履行

留存 “自愿签约” 证据,防范撤销风险

签约前保留 “看房记录、价格磋商聊天记录”,若出卖人提及 “特殊情况(如家人患病)”,需通过书面方式确认 “出卖人自愿以当前价格交易,知晓市场价”(本案中李娟留存的微信记录,证明张敏知晓 “房屋有涨价空间”,成为反驳 “显失公平” 的关键);

按约履行义务,留存付款凭证

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房款,留存 “银行转账记录、收款收据”,若因客观原因需 “提前付款”,需书面告知出卖人并留存通知记录,避免被认定为 “强迫交易”(本案中李娟虽提前支付 85 万,但能证明 “操作失误”,且张敏已收取,未被认定为违约)。

(三)中介公司:居间服务 “两规范”,规避责任风险

核实房屋权属,明确告知义务

居间时需查询房屋权属状态(是否为共同财产、有无抵押),明确告知出卖人 “共同财产需配偶同意”,并留存 “告知记录”;若出卖人自称 “已获配偶同意”,需要求提供书面同意书,避免后期卷入 “恶意串通” 争议(本案中甲中介已履行告知义务,故不承担责任);

留存 “价格磋商” 证据,证明无误导

记录出卖人的报价过程(如本案中张敏先报价 880 万 - 980 万),留存 “同小区成交价对比表”,证明 “交易价是双方协商结果,无哄骗、诱骗行为”,避免被牵连入 “显失公平” 纠纷。

(四)核心提醒:合同撤销 “证据为王,要件缺一不可”

本案中张敏败诉的核心,在于 “无法证明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价格未显著失衡)和主观要件(无证据证明被利用)”;李娟胜诉的关键,在于 “留存了自愿签约的微信记录、按约付款的凭证”。这警示所有房屋交易参与者:

✅ 出卖人需理性评估房价,审慎签约,不可因 “事后反悔” 随意主张 “显失公平”;

❌ 买受人不可轻信 “口头承诺”,需留存书面证据,按约履行义务;

⚠️ 遇到 “合同撤销” 争议,需先判断是否满足 “显失公平 / 欺诈 / 胁迫” 的法定要件,必要时咨询律师,避免因 “证据不足” 承担败诉后果。

房屋交易涉及大额财产,只有各方规范操作、留存证据,才能避免 “签约后毁约” 的纠纷,保障交易安全与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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