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母亲瞒姐姐过户共有房,法院判合同无效 + 房产回转 北京房地产律师详解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8-22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父亲去世后留下夫妻共有房,母亲竟瞒着姐姐,以 “买卖” 名义零付款过户给妹妹!姐姐在母亲去世后才发现真相,起诉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房产回转,能否胜诉?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认定 “母子恶意串通损害姐姐继承权”,判决合同无效、房产恢复至母亲名下,为 “共有遗产房被私分” 维权提供明确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诉求与理由

原告周玲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确认被告周敏(妹妹)与被继承人赵兰(母亲)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涉及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下称一号房屋)无效;

判令将一号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赵兰名下;

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周敏承担(放弃保险费主张)。

周玲诉称,她与周敏是姐妹关系,父亲周伟 2006 年 11 月去世,母亲赵兰 2024 年 2 月去世。一号房屋是周伟与赵兰的夫妻共同财产,原登记在赵兰名下。2006 年周伟去世后未留遗嘱,一号房屋应属赵兰、周玲、周敏共同共有(三人同为法定继承人),周敏自 2006 年起一直在该房屋居住。

2024 年 2 月 18 日(赵兰去世后 4 天),她才从周敏处得知:2018 年 10 月,赵兰未经她同意,与周敏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周敏名下。周玲认为,赵兰擅自处分共同共有房屋,侵犯其合法继承权,合同应属无效,故诉至法院要求房产回转。

(二)被告答辩理由

被告周敏辩称:

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主张 “无处分权不导致合同无效”,且赵兰已去世,无法将房产恢复至其名下;

声称 2006 年周伟去世后,家人曾召开家庭会议,约定 “周玲分得西城两套房产,周敏分得朝阳两套房产”,一号房屋归自己所有,2018 年过户是履行约定,并非恶意;

承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 “名义买卖”,120 万元购房款未实际支付,真实是赵兰赠与自己,但主张即使侵犯周玲权益,也仅需 “回购周玲应继承的六分之一份额”,无需确认合同全部无效;

认为周玲申请财产保全是 “浪费司法资源”,不同意承担保全费。

(三)法院查明核心事实

亲属关系与房屋权属:

周伟与赵兰是夫妻,育有周玲、周敏;一号房屋是二人婚后共同财产,登记在赵兰名下;周伟 2006 年 11 月去世(无遗嘱),赵兰 2024 年 2 月去世。

合同签订与过户细节:

2018 年 9 月 27 日,赵兰与周敏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一号房屋成交价 120 万元;10 月 18 日办理过户时,二人共同向登记部门隐瞒 “房屋属夫妻共有” 事实,均回答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非夫妻共有”;周敏自认 “未支付 120 万元购房款,买卖是形式,真实为赠与”。

关键证据争议:

周敏提交手写记账明细、律师沟通函,主张 “家庭会议约定房屋归属”,周玲对该事实及证据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显示,一号房屋从未进行遗产分割,周玲始终未放弃继承权。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是否属周伟、赵兰夫妻共同财产,赵兰能否单独处分;

赵兰与周敏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因 “恶意串通” 无效;

房屋能否恢复登记至已去世的赵兰名下。

(二)法律适用与胜诉关键

一号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赵兰无权单独处分

根据《民法典》(本案适用当时《合同法》,核心原则一致)及《继承法》相关规定:

一号房屋是周伟、赵兰婚后共同财产,2006 年周伟去世后,未留遗嘱,房屋一半份额归赵兰所有,另一半作为周伟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赵兰、周玲、周敏共同共有(未分割);

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赵兰未经周玲同意,擅自与周敏过户房屋,属无权处分,且损害周玲的继承权。

赵兰与周敏构成 “恶意串通”,合同全部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

主观上,赵兰(母亲)、周敏(妹妹)作为周伟的近亲属,明知周玲是房屋共同共有人,仍故意隐瞒事实,通过 “名义买卖” 过户,未告知周玲,存在共同恶意;

客观上,合同约定的 120 万元购房款未实际支付,过户时隐瞒 “夫妻共有” 事实,直接导致周玲无法行使继承权,损害其合法利益;

周敏主张 “家庭会议约定”,但未提交有效证据(如书面协议、证人证言),周玲亦不认可,该抗辩不成立,故合同整体符合 “恶意串通” 要件,应认定全部无效。

房屋可恢复登记至赵兰名下,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

赵兰虽已去世,但 “恢复登记至其名下” 是 “返还财产” 的法定形式,目的是将房屋恢复至 “遗产未处分状态”,便于后续通过继承程序分割,符合 “保护全体继承人权益” 的原则;

该操作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解决 “遗产归属” 的必要前提,故法院支持房屋回转登记。

三、裁判结果

确认被继承人赵兰与被告周敏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周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的权属登记回转至被继承人赵兰名下;

 

四、案件启示

(一)继承人:及时关注遗产状态,警惕 “私下过户”

主动核查遗产:亲属去世后,及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银行等机构查询房产、存款等遗产信息,明确 “夫妻共同财产” 中属于遗产的部分,避免被其他继承人隐瞒;

留存权利证据:保存 “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房屋购买凭证”(如结婚证、购房合同),证明自己的法定继承人身份及共有权益;

及时起诉维权:发现遗产被私下处分(如过户、出售),在知道权益受损后 3 年内起诉,主张 “合同无效” 或 “返还遗产”,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本案因房屋过户后一直未分割,未过时效)。

(二)财产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需 “全体同意”,切勿侥幸

不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去世后,若遗产未分割,房屋等财产属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任何一方(如本案中的赵兰)无权单独出售、过户,必须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拒绝 “名义交易”:以 “零付款买卖、低价赠与” 形式过户共有房屋,即使是近亲属间,也可能因 “恶意串通” 被认定合同无效,还可能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额外成本;

协商优先分割:若需处分共有遗产,先与其他继承人协商分割方案(如按份共有、折价补偿),签订书面协议并公证,避免后续纠纷。

(三)受赠人 / 买受人:核实房屋权属,避免 “踩坑”

核查 “共有情况”:购买或接受赠与房屋时,务必要求对方提供 “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确认房屋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如继承人),尤其是 “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房”;

拒绝 “形式交易”:若对方提出 “先过户、不付款” 或 “低价过户、实际赠与”,需警惕可能存在的权属纠纷,避免因 “恶意串通” 被卷入诉讼,导致房产被追回;

留存付款凭证:即使是近亲属交易,也需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合理对价,并备注 “购房款”,留存转账记录,证明交易真实性,降低 “合同无效” 风险。

(四)特殊提示:遗产未分割时,“过户” 不改变共有属性

未分割遗产属共同共有:亲属去世后,若未办理继承分割,房屋等遗产始终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任何一方私下过户的行为,均不产生合法权属变更效力;

去世后仍可 “回转登记”:即使原权利人(如本案中的赵兰)已去世,法院仍可判决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其名下,再通过继承程序分割,保障全体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共有遗产的处分,关乎每个继承人的切身利益,需恪守 “公平、透明” 原则,全体参与、依法办理,才能避免 “合同无效、房产回转” 的风险,维护家庭和谐与财产安全。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