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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20 万定金买北京朝阳房产,卖家承诺交房却迟迟不兑现,查询后才知房屋根本不属于卖家!协商退房后卖家又拖延退款,购房者起诉索要房款及利息,能否胜诉?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认定 “卖家无权处分房屋致合同目的落空,承诺退款却违约”,判决卖家全额返还 20 万购房款并按 LPR 支付利息,为 “购房款追回” 维权提供明确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诉求与理由
原告张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甲公司返还购房款 200000 元;
判令被告甲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暂计至起诉日为 11396.67 元);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1520 元由被告甲公司承担。
张昊诉称,2021 年 8 月,甲公司告知他有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出售,单价 26000 元 / 平方米,总价款 3086720 元。8 月 18 日,他与甲公司签订《北京市朝阳区内部职工安置合同》,当日分两笔向甲公司转账 20 万元购房款,甲公司出具收款收据。
后续甲公司不断催促他付清剩余房款,他查询后发现,一号房屋根本不属于甲公司,甲公司无任何处分权,房屋交付及过户均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彻底落空。2022 年 8 月 12 日,他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 20 万元,甲公司经理焦明(化名)微信答复同意退款,让他找公司职员万涛(化名)办理手续。当日,万涛收回他的退房申请原件及 20 万元房款收据原件,承诺 10 个工作日内退款,但甲公司此后以各种借口拖延,至今未返还分文,故诉至法院维权。
(二)被告答辩情况
被告甲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权利。
(三)法院查明核心事实
合同签订与付款细节:
2021 年 8 月 18 日,张昊与甲公司签订《内部职工安置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号房屋使用权转让给张昊,总价款 3086720 元,交房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31 日前;当日,张昊通过渤海银行账户(尾号 4674)向甲公司账户(尾号 1298)转账 20 万元,甲公司出具盖有公章的收据,载明 “收到一号房屋项目款 20 万元”。
退房协商与违约事实:
2022 年 8 月,因甲公司无法交付房屋,张昊提出退房;8 月 9 日,张昊与甲公司经理焦明微信沟通,焦明让其联系万涛办理退款;8 月 12 日,张昊签署《退房申请》,明确 “要求甲公司 10 个工作日内退还 20 万元至指定账户”,万涛在申请上注明 “收据已收回” 并签字;此后,张昊自 2022 年 10 月至 2023 年 6 月多次微信催促焦明退款,甲公司始终未履行。
关键证据:
张昊提交《内部职工安置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甲公司收款收据、《退房申请》、微信聊天记录(与焦明)等证据,均能相互印证,且甲公司未提出异议,法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甲公司是否应返还 20 万元购房款;
资金占用利息的起算时间及标准是否合理;
(二)法律适用与胜诉关键
甲公司无权处分房屋,合同目的落空,应返还购房款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
甲公司与张昊签订《内部职工安置合同》,承诺转让一号房屋使用权,但未举证证明其对该房屋享有合法处分权,且无法按约交房,导致 “购房” 的合同主要目的无法实现;
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张昊提交的《退房申请》、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甲公司承诺 10 个工作日内退款,却未履行,构成违约,根据 “合同解除后应返还财产” 的原则,甲公司必须返还 20 万元购房款。
资金占用利息主张合法,起算时间与标准合理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本案中:
利息属于 “资金占用损失”,是张昊因甲公司拖延退款产生的直接损失,主张按 LPR 计算符合法律规定(LPR 是法定的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标准,兼顾公平与合理);
《退房申请》约定 “10 个工作日内退款”,2022 年 8 月 12 日签署申请,10 个工作日后为 8 月 26 日,故利息自 8 月 27 日起算,起算时间有明确合同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三、裁判结果
被告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张昊购房款人民币 200000 元;
被告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昊资金占用损失(以 2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8 月 27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计算);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买房前必查 “房屋权属”,留存关键证据
核实房屋处分权:购买二手房或 “内部安置房” 时,务必要求卖家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权属,确认卖家是真实权利人(或有合法授权),避免 “无权处分” 陷阱;
留存交易凭证:签订合同后,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购房款,备注 “XX 房屋购房款”,妥善保管合同、转账记录、收款收据等,作为后续维权的核心证据;
及时止损维权:发现卖家无法交房或无权处分时,立即提出解除合同并协商退款,协商过程中通过微信、短信等书面形式固定 “卖家同意退款” 的证据,避免口头承诺无凭无据。
(二)卖房者 / 公司:无权处分必担责,承诺退款要兑现
不隐瞒权属问题:明知自己无房屋处分权,不得虚构 “有权出售” 事实与购房者签订合同,否则需承担 “返还房款 + 赔偿损失” 的责任;
信守退款承诺:与购房者协商解除合同并承诺退款后,应按约定时间履行,不得无故拖延,否则需额外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增加违约成本;
积极参与诉讼:收到法院传票后,应按时到庭答辩,提交证据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 “缺席庭审” 放弃权利,导致法院直接支持购房者全部诉求。
(三)特殊房屋交易:警惕 “内部安置房”“产业用地房”
查清房屋性质:购买 “内部职工安置房”“集体产业用地房屋” 前,需确认房屋是否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是否能办理不动产权登记,避免购买 “无法过户”“无权处分” 的房屋;
拒绝高额定金:此类房屋交易风险较高,尽量减少定金支付比例(如不超过总房款的 5%),降低 “钱房两空” 的损失风险;
约定违约条款:在合同中明确 “卖家无权处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需双倍返还定金或赔偿总房款 20% 的违约金”,通过条款约束卖家行为。
购房是人生大事,无论是购房者还是卖房者,都应恪守法律与诚信原则,查清权属、留存证据、信守承诺,才能避免 “退款纠纷”,保障交易安全。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