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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未分割单位福利房,男方竟在上诉期间偷偷将房屋过户给前前妻,女方起诉维权后,不仅追回房产,还成功分得 40% 份额。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明确 “福利房婚后购买属共同财产,恶意转移房产不影响分割,过错方份额会酌情调整”,为离婚后财产维权提供关键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诉求与理由
原告张敏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决分割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下称一号房屋),张敏分得 70% 份额,被告王强协助将 70% 产权登记至张敏名下;
本案诉讼费由王强承担。
张敏诉称,她与王强 1993 年 2 月登记结婚(均系再婚,无共同子女),2022 年 8 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二人共有的一号房屋(王强单位福利房)未分割,后协商无果,故起诉维权。她主张,一号房屋是婚后共同购买,用了双方工龄享受优惠,且共同支付购房款,自己对房屋贡献较大,应分得更多份额。
(二)被告答辩理由
被告王强辩称:
不同意张敏的 70% 份额诉求,认为份额计算应按 “工龄折扣 + 购房优惠” 确定;
一号房屋 1997 年购买时,总售价 640 元 /㎡(58.12㎡合计 3.72 万元),实际付款 1.81 万元(优惠 1.91 万元);其中张敏工龄 28 年、王强 36 年,工龄系数均为 0.6,再算上 14 年房屋折旧,按公式计算张敏仅占 28.28% 份额,自己占 71.72%;
否认 “转移财产” 的过错,主张过户给前前妻刘艳是 “正常交易”。
(三)法院查明核心事实
房屋性质与购买背景:
一号房屋是王强原单位甲公司福利房,1997 年 1 月,王强与甲公司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合同》,以 “标准价 + 工龄优惠 + 折旧” 方式购买,建筑面积 58.12㎡,实际付款 1.81 万元。购房时使用双方工龄(张敏 28 年、王强 36 年),且张敏提交 1998-1999 年购房款收据、土地出让金缴款书,证明共同付款。
离婚与财产转移过程:
2022 年 8 月,张敏与王强调解离婚,未分割一号房屋;2022 年 12 月,张敏首次起诉分割,法院判张敏 38.6%、王强 61.4% 份额;王强不服上诉,却在 2023 年 3 月(上诉期间)与前前妻刘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以 80 万元低价(远低于市场价)过户给刘艳。
房产追回关键诉讼:
张敏随即起诉确认合同无效,法院审理认为:王强、刘艳明知房屋在离婚析产中,仍低价过户,且刘艳未实际付款(过户后才补付),属 “恶意串通转移财产”,2024 年 2 月判决合同无效,房屋恢复登记至王强名下(已强制执行到位)。
重审焦点:
双方均同意 “按份额分割”,争议集中在 “份额比例”,且王强转移财产的过错是否影响分割。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王强恶意转移房产的行为,是否影响份额分配;
张敏应分得的合理份额是多少。
(二)法律适用与胜诉关键
一号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无争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
一号房屋虽登记在王强名下,但购买于 1997 年(婚姻存续期内),用双方工龄享受优惠,且共同支付购房款、土地出让金,符合 “婚后共同取得” 的特征;
福利房的 “工龄优惠” 是夫妻共同权益,不能仅以 “登记在一方名下” 或 “单位分房” 为由否认共同属性,故一号房屋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王强恶意转移财产,分割时应酌情调整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
王强在离婚析产上诉期间,故意将房屋过户给前前妻,且被生效判决认定 “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属明显过错;
法院虽认可 “工龄对购房优惠的贡献”(王强工龄更长),但考虑到王强的过错,未完全按 “工龄比例” 判决,而是酌情向无过错方张敏倾斜,平衡双方权益。
份额认定:结合贡献与过错,酌定 40% 合理
法院综合以下因素确定份额:
购房贡献:王强工龄 36 年(占总工龄 64 年的 56.25%),张敏 28 年(43.75%),王强对 “工龄优惠” 贡献更大;
付款情况: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无证据证明一方单独多付;
过错因素:王强转移财产,需承担过错责任;
最终酌定张敏 40%、王强 60%,既体现 “工龄贡献差异”,又惩罚过错方,符合公平原则。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由原告张敏、被告王强按份共有,其中张敏享有 40% 产权份额,王强享有 60% 产权份额;
被告王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张敏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案件启示
(一)离婚时务必 “彻底分割财产”,避免后续纠纷
不遗漏共同财产:离婚协议或调解书中,需明确 “房产、存款、车辆” 等所有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尤其是 “单位福利房、拆迁房” 等特殊房产,避免 “未分割” 导致后续起诉;
及时起诉分割:若离婚时未分割共同财产,需在知道权益受损后 3 年内起诉(诉讼时效),避免因 “拖延” 导致证据灭失或财产被转移。
(二)发现财产转移,立即通过法律手段追回
固定转移证据:发现对方偷偷过户房产、转账存款,及时留存 “买卖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 等证据,证明 “恶意转移”;
优先起诉确认无效:若财产已转移给第三方(如前配偶、亲属),可起诉 “确认合同无效”,主张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待房产 / 财产恢复后再分割(如本案张敏先追回房产,再分割份额)。
(三)福利房分割:重视 “工龄、付款” 等关键证据
留存购房凭证:购买福利房时,保存 “购房合同、工龄证明、付款收据、土地出让金票据”,证明 “共同出资” 和 “工龄贡献”,为份额计算提供依据;
明确份额计算逻辑:福利房分割通常会考虑 “工龄比例、购房款支付比例、房屋使用情况”,无过错方还可主张 “过错倾斜”,无需一味接受对方提出的 “低份额”。
(四)转移财产需担责,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恶意转移后果重:离婚期间转移、隐匿财产,不仅会导致 “转移行为无效”,还可能在分割时被酌减份额,甚至承担 “少分或不分财产” 的惩罚;
“假交易” 易被识破:低价过户给亲属、未实际付款、备案合同与私下协议不一致等 “假交易”,法院极易认定为 “恶意串通”,最终得不偿失。
离婚后财产分割不仅关乎 “财产权益”,更涉及 “公平与诚信”。无过错方要敢于通过法律手段维权,留存证据、及时起诉;过错方切勿试图转移财产,否则只会加剧自身责任,最终得不偿失。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