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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 50买二手房,按时付款过户,却因卖方未清退租客拿不到房,购房者起诉要求交房、赔违约金及律师费,能否全额胜诉?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认定 “卖方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第三人无权继续占有”,判决卖方 30 日内交房,按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并全额承担 6 万律师费,为 “过户后交房纠纷” 提供明确裁判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诉求与理由
原告张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王敏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下称一号房屋)腾空交付给原告,第三人赵刚配合搬离该房屋;
判令被告王敏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房屋总价款 506 万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
判令被告王敏承担本案律师费 60000 元、房屋中介居间服务费 106766 元及诉讼费。
张磊诉称,2021 年 11 月 20 日,他与王敏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 506 万元购买一号房屋,王敏需在 2022 年 5 月 1 日前(产权过户后)交付房屋。合同明确约定:一号房屋已出租(租期 2020 年 5 月 1 日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王敏承诺交房前解除租赁合同;若逾期交房超 10 日,按总价款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同日,第三人赵刚签署《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确认放弃购买该房屋。
合同签订后,他严格按约支付全部购房款,2021 年 12 月 29 日顺利办理过户,取得不动产权证书。2022 年 4 月 30 日租赁期满,王敏却未按约交房,一号房屋至今仍被王敏及赵刚占有使用,导致他无法入住或出租。多次沟通无果后,他认为王敏已根本违约。此外,根据《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守约方可向违约方追偿居间费;《补充协议》明确 “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诉讼费”,故诉至法院主张全部权益。
(二)被告答辩理由
被告王敏辩称:
认可逾期交房的违约事实,但主张一号房屋现由赵刚实际控制,自己无法强制交房;
同意支付违约金,但认为张磊主张的 “每日万分之二” 标准过高,仅同意按 “每日万分之一” 支付;
同意承担部分费用:律师费仅愿付 3 万元,居间服务费仅愿付 3 万元,不同意全额承担。
(三)第三人陈述
第三人赵刚述称:
不认可曾签署《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声称 “记不清是否是本人签字”;
2021 年 9 月已因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王敏,并申请诉前保全,未保全成功时,王敏就将房屋过户给张磊,认为张磊购房时未核实房屋使用情况,存在过错;
与王敏的租赁合同纠纷已调解结案(王敏需支付其 65.5 万元),但王敏仅支付 2000 元,未履行剩余义务,故不同意腾退房屋,主张 “王敏付清款项才搬离”。
(四)法院查明核心事实
合同与交易细节:2021 年 11 月 20 日,张磊与王敏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价款 506 万元,交房时间 2022 年 5 月 1 日前;同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及《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守约方可追偿居间费),居间方为甲公司(房地产经纪公司)。
履约情况:张磊按约支付全部购房款,2021 年 12 月 29 日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王敏未在 2022 年 5 月 1 日前交房,房屋至今由赵刚占有。
租赁关系真相:王敏与赵刚实际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为 2021 年 4 月 13 日至 2041 年 4 月 12 日(非合同载明的 2020 年 5 月 1 日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赵刚一次性支付 65 万元租金及押金;后双方因租赁纠纷起诉,2023 年达成调解(王敏需付 65.5 万元),但王敏仅履行 2000 元。
费用证据:张磊提交《律师代理合同》及 6 万元律师费发票、甲公司出具的 106766 元居间服务费发票,证明费用实际支出;王敏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仅承担部分费用。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王敏是否应履行交房义务,赵刚是否需配合搬离;
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应按 “每日万分之二” 还是 “每日万分之一” 计算;
张磊主张的律师费、居间服务费是否应由王敏全额承担。
(二)法律适用与胜诉关键
交房义务不可豁免,赵刚无权继续占有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
张磊已完成 “付款 + 过户” 义务,取得房屋所有权,王敏作为卖方,“交房” 是核心义务,不能以 “房屋由第三人控制” 为由免除,需负责清退并交付房屋;
赵刚与王敏的租赁纠纷已调解结案,调解协议仅约定 “王敏付款”,未约定 “未付款即可继续占有房屋”,且双方租赁关系已实际解除(赵刚起诉目的就是解除合同、追回租金),赵刚无合法依据继续占有,需配合搬离。
违约金虽酌减,但核心权益未受损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适当减少”。本案中:
合同约定违约金为 “每日万分之五”,张磊主动降至 “每日万分之二”,但王敏仍主张过高;因张磊未提交证据证明 “实际损失高于每日万分之一”(如同地段房屋租金),法院从 “平衡双方利益” 角度,酌减为 “每日万分之一”,但仍支持了 “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交房日” 的完整期间,保障了张磊的资金占用损失。
律师费全额支持,居间费部分支持,符合合同约定
律师费:《补充协议》明确 “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张磊提交了代理合同、发票,证明费用真实发生,王敏对合同条款无异议,法院全额支持 6 万元律师费,符合 “有约从约” 原则;
居间费:《居间服务合同》约定 “守约方可向违约方追偿”,但王敏当庭同意承担 3 万元,张磊未进一步举证 “106766 元均为违约导致的必要损失”,法院尊重双方合意,支持 3 万元,未否定张磊的追偿权利(仅对未协商一致部分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被告王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腾空交付给原告张磊,第三人赵刚负有协助配合义务;
被告王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张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 506 万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上述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
被告王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张磊支付居间服务费 30000 元;
被告王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张磊支付律师费 60000 元;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买房必查 “房屋占用状态”,合同条款要 “细化”
核实租赁真相:购买带租约的二手房时,不仅要查看租赁合同,还需向租客核实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情况,必要时要求卖方提供 “租客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最好经公证),避免 “长期租约” 被隐瞒;
明确交房责任:在合同中约定 “卖方需在过户后 X 日内清退租客并交房,若因租客拒不搬离导致逾期,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注明 “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起止时间”,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
留存费用凭证:支付居间费、律师费后,务必索要正规发票及合同,证明费用与本次交易、违约行为直接相关,避免因 “证据不足” 无法追偿。
(二)卖方:履约是底线,“一房两卖”“隐瞒租约” 必担责
不隐瞒房屋状况:明知房屋有长期租约或纠纷,需如实告知购房者,不得通过 “篡改租期”“隐瞒纠纷” 促成交易,否则将承担逾期交房、赔偿损失的责任;
主动清退占用人:过户后若租客或他人拒不搬离,应积极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清退,不可放任 “房屋无法交付”,否则即使非自身直接占用,仍需承担违约责任;
理性协商违约金:若认为违约金过高,需向法院提交 “购房者实际损失较低” 的证据(如同地段租金标准),不可仅以 “无力承担” 为由要求减责,避免因 “举证不足” 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三)第三人(租客):合法权益受保护,但 “无权占有” 不可取
租赁纠纷单独解决:与卖方的租赁纠纷(如租金退还、合同解除)应通过单独诉讼或调解解决,不可将 “卖方未履约” 作为 “占用购房者房屋” 的理由,否则将因 “无权占有” 被要求搬离,甚至承担赔偿责任;
谨慎签订长期租约:签订超过 5 年的长期租约时,需核实房屋产权是否清晰、卖方是否有处分权,避免因 “房屋被出售” 导致租约无法履行,自身权益受损。
(四)中介:履行 “核查义务”,避免连带责任
核实房屋权属与占用:协助交易时,需核查房屋产权证书、租赁备案信息,向双方明确 “房屋占用状态”,不得为促成交易隐瞒租约、纠纷等关键信息;
规范居间合同:在《居间服务合同》中明确 “若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产生损失,居间方不承担责任,守约方可向违约方追偿居间费”,同时留存 “已履行告知义务” 的证据(如聊天记录、书面确认书),避免被卷入纠纷。
二手房交易中,“过户” 不代表 “交易完成”,只有顺利拿到房屋,购房者的权益才真正落地。双方需恪守合同约定,中介需履行核查义务,第三人需尊重物权归属,多方共同努力,才能减少 “过户后交房难” 的纠纷,保障交易安全。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