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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房交易中,税费承担往往是容易引发纠纷的环节。当合同中对税费承担的约定出现看似矛盾的条款时,该以哪条为准?买方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北京一起案例给出了答案:结合合同整体约定、交易习惯及相关证据,可确定税费承担方,买方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属违约,需承担相应责任。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邱晨
被告(反诉原告):姚远
第三人:丙公司(房地产经纪公司)
(二)事件经过
2023 年 7 月 27 日,经丙公司居间服务,邱晨(出卖人)与姚远(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邱晨将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房屋(以下简称三号房屋)出售给姚远,成交总价为 245.6 万元。
合同签订后,姚远分两次向邱晨支付了定金共计 10 万元。2023 年 8 月 16 日,邱晨提前解除租户的租赁合同,将三号房屋交付给姚远实际使用,并按约定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前办理了解押手续。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就税费承担问题产生争议。姚远认为根据合同附件七的约定,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应由出卖人邱晨承担,而邱晨则主张合同明确约定所有税费由买受人姚远承担。姚远向中介表示不再购买房屋,邱晨明确表示不同意,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2023 年 11 月 25 日,姚远向邱晨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以邱晨拒绝承担其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等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邱晨双倍返还定金及承担其他违约责任。邱晨于次日签收该通知书,但对此表示异议。
邱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 判令姚远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 判令姚远支付购房款 235.6 万元;3. 判令姚远赔偿违约金 49.12 万元、律师费 5 万元;4. 本案诉讼费用由姚远承担。
姚远提出反诉,请求:1. 确认双方签订的两份《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已于 2023 年 11 月 25 日解除;2. 判令邱晨双倍返还定金 20 万元;3. 判令邱晨承担违约金 49.2 万元;4. 诉讼费由邱晨承担。
(三)查明事实
三号房屋于 2021 年 8 月 6 日登记在邱晨名下,性质为商品房,建筑面积 91.96 平方米。
合同约定:邱晨应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姚远以贷款方式支付房款,首付款 193.6 万元应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前支付,剩余房款 35 万元以贷款方式支付;邱晨应于 2023 年 10 月 1 日前交付房屋。
合同第八条约定:“在房屋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依规定应该由出卖人承担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教育附加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综合地价款等税费)由买受人自愿承担。如有特殊约定详见附件七。”
合同附件七约定:“契税由买受人实际承担;增值税由出卖人实际承担;个人所得税由出卖人实际承担……”
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把房屋内所有自己的家具家电不动送给乙方。此次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如出现新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甲方有 150 万抵押,甲方在 2023 年 11 月 30 日前自行完成解押,后再进行贷款申请。乙方首付款最晚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前给齐甲方后再完成过户手续。”
2023 年 11 月 16 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XXX,网签合同),约定房屋成交总价为 88 万元,附件七约定出卖人承担所得税、增值税等,买受人承担契税等。
邱晨提交的与中介的电话录音显示,双方当初约定邱晨拿净得价,所有税费由买方承担,附件七的内容系中介操作失误所致。
丙公司经办人出庭作证,证实双方约定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合同第十四条是双方自行约定的补充内容。
(四)争议焦点
三号房屋交易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应由谁承担?
姚远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双方的违约责任如何认定?
二、案件分析
(一)税费承担的认定
合同中虽然附件七约定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由出卖人承担,但结合全案证据可确定税费应由买受人姚远承担:
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依规定应由出卖人承担的税费部分由买受人自愿承担,附件七的内容与该约定存在较大差异,且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附件七系双方实际特别约定。
合同第十四条作为双方自行约定的补充内容,明确约定 “此次产生的税费由乙方(买受人)承担”,该约定更能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主合同已明确约定税费负担的情况下,姚远并未对税费负担提出异议,不符合常理。
北京市二手房交易中普遍存在书面约定税费全部由买方承担、卖方获得净得价的交易模式,本案符合该交易习惯。
中介经办人出庭作证,证实双方约定税费由买受人承担,丙公司亦认可其陈述内容。
(二)合同解除的合法性
姚远以邱晨拒绝承担个人所得税等为由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
如前所述,税费应由姚远承担,邱晨不存在拒绝承担税费的违约行为。
双方约定的首付款支付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30 日前,而姚远于 2023 年 11 月 25 日即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此时尚未到首付款支付期限,更未到过户交纳税款的时间。
姚远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其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
姚远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邱晨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购房款,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合同约定买受人根本违约时,应承担房屋总价款 20% 的违约金,邱晨主张的违约金金额过高,法院可酌情调整。
邱晨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属于因姚远违约造成的损失,应由姚远承担。
姚远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邱晨与姚远于 2023 年 7 月 27 日签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姚远支付邱晨剩余购房款 193.6 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给付;
姚远支付邱晨剩余购房款 35 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60 日内给付;
邱晨收到上述房款后七日内协助姚远将北京市顺义区房屋(三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至姚远名下,所需全部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教育附加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综合地价款等税费)由姚远承担;
姚远支付邱晨违约金 10 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给付;
姚远支付邱晨律师费 5 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给付;
本判决未尽事宜,双方按照 2023 年 7 月 27 日签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
驳回姚远的全部反诉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签订合同需谨慎,明确税费承担条款
二手房交易中,税费承担是重要条款,双方应在合同中作出清晰、明确的约定,避免出现歧义。对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和补充条款,要仔细核对,确保内容一致。如有特殊约定,应在显著位置明确标注,避免因条款矛盾引发纠纷。
(二)遵循交易习惯,理解合同真实意思
在二手房交易中,“卖方净得价、买方承担全部税费” 是常见的交易模式。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充分理解该交易模式的含义,明确合同中关于税费承担的约定是否符合该模式。如有疑问,应及时向中介或专业人士咨询,避免后续产生误解。
(三)审慎行使解除权,违约需承担责任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买方不能仅凭合同中的个别条款或自身对条款的片面理解,随意主张解除合同。如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需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留存相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应注意留存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证据,如合同文本、付款凭证、沟通记录、中介证言等。当发生纠纷时,这些证据有助于法院查明事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判决提醒我们,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双方应秉持诚信原则,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应结合合同整体内容、交易习惯及相关证据综合判断,避免因片面解读条款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在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妥善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