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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律师:北京多手房屋交易,原房主去世继承人有协助义务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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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交易中,多次转手后原房主去世,新购房者想办理过户手续该找谁?继承人是否有义务协助?北京一起案例给出答案:房屋交易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原房主及中间转手人的继承人,均有义务按交易流程协助最终购房者办理产权过户。这一判决为多手房屋交易的过户问题提供了明确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磊

被告:周婷、吴兰、郑浩(均为房屋相关权利人的继承人)、王芳(中间转手人的继承人)

(二)事件经过

2011 年 9 月 22 日,吴兰与甲公司签订《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同日将该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孙梅。

之后,孙梅将二号房屋卖给钱明,钱明又将该房屋卖给赵磊。2013 年 10 月 20 日,孙梅与赵磊签订补充协议,承诺在房产证下发后 10 个工作日内配合赵磊完成过户手续。

2013 年 3 月 27 日,经乙公司居间介绍,孙梅与钱明就二号房屋签订相关协议,房屋买卖价格为 90 万元,钱明分两次向孙梅转账支付了全部房款。

2013 年 10 月 20 日,赵磊与钱明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二号房屋成交价格为 116 万元,赵磊采取全款方式购买,押 10 万元于过户当日结清,还对首付款支付、房屋交付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后续赵磊按约定向钱明支付了购房款,钱明出具了相应收条和收款证明。

2013 年 10 月 20 日,孙梅、赵磊与乙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内容与赵磊和钱明签订的补充协议基本一致,进一步明确了孙梅配合过户的义务。

2017 年,孙梅取得二号房屋的所有权证,但拒绝将房屋过户到赵磊名下。2022 年 2 月 2 日,孙梅去世,二号房屋已过户到周婷、吴兰、郑浩三人名下。钱明于 2017 年 10 月 1 日去世,王芳为钱明之母。

赵磊多次要求相关人员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 判令周婷、吴兰、郑浩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王芳办理二号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到王芳名下;2. 判令王芳在取得二号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后协助赵磊办理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到赵磊名下;3.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周婷、吴兰辩称,同意赵磊的诉讼请求。王芳、郑浩未作答辩。

(三)查明事实

二号房屋最初由吴兰从甲公司购买,后变更至孙梅名下,孙梅转卖给钱明,钱明又转卖给赵磊,交易过程均有相关协议及付款凭证。

赵磊已按合同约定向钱明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仅剩 10 万元尾款未支付,计划在过户时结清。

孙梅知晓钱明将房屋卖给赵磊一事,并签订补充协议同意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孙梅去世后,其继承人为周婷(女儿)、吴兰(母亲)、郑浩(再婚配偶);钱明去世后,其继承人为王芳(母亲)。

二号房屋现登记在周婷、吴兰、郑浩名下。

赵磊同意垫付二号房屋过户中产生的税费,垫付后另行主张权利,且在本案中不处理 10 万元尾款,待税费问题解决后另行处理。

(四)争议焦点

周婷、吴兰、郑浩是否有义务协助将二号房屋过户至王芳名下?

王芳在取得二号房屋所有权后,是否有义务协助将房屋过户至赵磊名下?

二、案件分析

(一)房屋交易的合法性

孙梅与钱明之间、钱明与赵磊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二)继承人的协助义务

孙梅和钱明作为房屋交易的中间环节权利人,均有义务协助后续购房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二人已去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继续履行原权利人的合同义务。因此,周婷、吴兰、郑浩作为孙梅的继承人,有义务协助将二号房屋过户至钱明的继承人王芳名下;王芳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有义务协助将房屋过户至赵磊名下。

(三)关于税费和尾款

赵磊同意垫付过户产生的税费,并表示垫付后另行主张,以及在解决税费问题后再处理 10 万元尾款,这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可。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周婷、吴兰、郑浩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协助赵磊到房屋登记主管部门办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二号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手续,过户至王芳名下;

王芳于本判决第一项内容履行完毕后 3 日内,协助赵磊到房屋登记主管部门办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二号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手续,过户至赵磊名下。

四、案件启示

(一)多手房屋交易需明确各环节过户责任

在房屋多次转手的交易中,每一手交易都应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明确约定过户时间、协助义务及违约责任。本案中,赵磊与钱明、孙梅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其主张过户权利提供了重要依据,提醒购房者在多手交易中务必厘清各环节的过户责任。

(二)及时关注房屋产权状态,督促办理过户

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应及时关注房屋产权证书办理进度,督促卖方按约定办理过户手续,避免因时间过长、卖方去世等情况导致过户困难。赵磊在孙梅取得房产证后未及时强力督促过户,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后续纠纷的处理难度。

(三)继承人应依法履行原权利人的合同义务

当房屋交易中的卖方去世后,其继承人不能以权利人变更为由拒绝履行原合同义务。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协助后续购房者办理过户手续,这是维护交易稳定和保护善意购房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则。

(四)留存完整交易证据,保障自身权益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购房者应妥善留存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付款凭证、收条、沟通记录等所有相关证据,这些证据是证明交易合法性、主张自身权利的关键。本案中,赵磊提供的一系列协议和付款凭证,为法院认定交易事实、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有力支撑。

本案的判决明确了多手房屋交易中继承人的协助过户义务,维护了房屋交易的正常秩序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购房者而言,在进行房屋交易时,尤其是多手交易,要谨慎签订合同,及时督促过户,留存好相关证据,以有效防范风险,保障自身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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