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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过户 13 年,卖家突然以 “未收到房款” 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能得到法律支持吗?北京一起案例给出了答案:不能。法院最终驳回了卖家的全部诉讼请求,为亲属间房屋买卖的履约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卖方):周健
被告:
吴兰(买方配偶)
孙婷(吴兰之女)
陈峰(买方与前妻之子)
刘英(买方母亲)
关联人物:
陈刚(买方,吴兰丈夫,已去世)
陈军(陈刚父亲,已去世)
(二)事件经过
周健与陈刚系亲属关系(陈刚是周健妻子的哥哥)。位于北京市的六号房屋原系周健单位分配住房,后周健买断并取得产权,曾借给陈刚、吴兰夫妇居住。
2010 年 11 月 25 日,周健与陈刚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刚以 20 万元价格购买六号房屋。当日,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六号房屋登记至陈刚名下。2011 年 1 月 27 日,该房屋变更登记为陈刚与吴兰共同共有,此后一直由二人居住使用。
2022 年 9 月,陈刚去世。2023 年,周健诉至法院,主张陈刚、吴兰从未支付 20 万元房款,多次催促仍未履行,故请求:1. 解除与陈刚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 判令吴兰、孙婷、陈峰、刘英配合将六号房屋过户回自己名下;3. 判令吴兰腾退六号房屋;4. 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吴兰、孙婷共同辩称: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2010 年 11 月 25 日签订合同当天,陈刚就以现金方式支付了 20 万元房款,因是亲属关系未打收条,当日房屋已过户,合同已履行完毕;
13 年间周健从未提及未收到房款,现主张解除合同已超过法定除斥期间;
陈峰、刘英对房屋买卖情况不了解,且陈峰与吴兰存在利益冲突,可能与周健串通;
陈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孙婷,周健起诉时遗漏当事人,应中止审理等待继承纠纷结果。
陈峰书面辩称:认为六号房屋是周健赠给父亲陈刚,后又于 2013 年赠给自己,尊重法院判决。
刘英书面辩称:知晓房屋过户一事,但具体情况不清楚,服从法院判决。
(三)争议焦点
陈刚是否已支付 20 万元购房款?
周健能否以未收到房款为由解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周健的主张是否超过法定时效?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与履行情况
周健与陈刚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合同签订后,周健已按约将六号房屋过户至陈刚名下,后又变更为陈刚与吴兰共同共有,完成了卖方的主要义务。
吴兰主张陈刚已于签约当日以现金支付房款,虽无收条,但结合亲属关系、房屋已过户且 13 年间周健未提出异议等事实,其主张具有合理性。
(二)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否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周健以未收到房款为由主张解除合同,需证明陈刚未履行付款义务。
周健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 13 年间向陈刚、吴兰主张过房款,与常理不符。而吴兰提交的证据显示陈刚 2006 年至 2019 年期间月工资 12000 元,具备支付 20 万元房款的经济能力。
房屋过户是房屋买卖的核心环节,周健在未收到房款的情况下自愿办理过户,且长期未提出异议,不符合一般交易逻辑,故法院采信吴兰关于已支付房款的主张。
(三)时效与除斥期间的认定
涉案合同签订于 2010 年,房屋过户已 13 年,周健从未就房款问题提出异议,现主张解除合同,已超过法定除斥期间。
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超过期限则解除权消灭。周健的主张已超过合理期限,不应得到支持。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周健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亲属间交易也应保留书面凭证
本案争议的核心是 “是否支付房款”,因亲属关系未打收条导致举证困难。即使是亲属间的房屋买卖,也应保留付款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条等),明确款项支付情况,避免日后纠纷。
(二)合同履行完毕后不得随意反悔
六号房屋已过户 13 年,合同主要义务早已履行,周健以 “未收到房款” 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明确,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不得随意反悔,维护了交易的稳定性。
(三)解除权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合同解除权有法定除斥期间,超过期限则权利消灭。当事人发现对方违约后,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拖延导致丧失胜诉权。
(四)继承纠纷不影响合同效力认定
吴兰主张应等待继承纠纷结果再审理本案,但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履行情况独立于继承关系,继承纠纷不影响本案的审理,避免了程序拖延。
(五)重视房屋过户的法律意义
房屋过户是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方式,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周健在未收到房款的情况下办理过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也提醒当事人,过户前需确保对方履行主要合同义务。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对交易稳定性和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强调了证据在亲属间交易中的重要性。无论是亲属还是非亲属之间的房屋买卖,都应规范交易流程,留存书面证据,避免因 “人情” 忽视法律风险,确保交易安全。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