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买家逾期不支付剩余房款,卖家不仅能没收定金,还能索要额外损失吗?北京海淀区一起案例给出了答案:能。法院判决买家支付的 190 万元定金不予退还,同时需赔偿卖家 20 万元降价损失,为房屋买卖中的违约责任认定提供了明确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卖方):钱明
被告(买方):郑涛
关联人物:郑雪(郑涛之女)
第三人:甲公司(居间方)
(二)事件经过
2023 年 8 月 10 日,钱明与郑涛在甲公司的居间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钱明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七号房屋(建筑面积 153.64 平方米)以 2030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郑涛,其中房屋主体价款 480 万元,装修及设施折价款 1550 万元。
合同约定:
付款方式为全款,定金总额 190 万元;
剩余房款 1828 万元(除定金等外)由郑涛于缴税前 2 个工作日以资金存管方式支付;
双方最迟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共同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若郑涛逾期付款超过 10 日,钱明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继续履行。
合同签订后,郑涛的女儿郑雪分三次向钱明支付定金共计 190 万元(2023 年 8 月 10 日支付 10 万元,9 月 12 日支付 90 万元,2024 年 3 月 8 日支付 90 万元)。2023 年 8 月 11 日,钱明按郑雪要求将七号房屋钥匙交付给其家人居住。
2024 年 4 月 10 日,郑涛未按约定支付剩余房款 1840 万元,也未办理过户手续。钱明多次催告后,于 2024 年 5 月 5 日发送律师函,要求郑涛 3 日内履行合同,否则将解除合同并追究责任。郑涛于 5 月 10 日回复称,因置换房屋,双方已协商将房价变更为 1850 万元,过户期限延期至 2024 年 11 月 10 日,不存在根本违约。
2024 年 9 月 10 日,钱明与郑涛签订协议书,确认解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钱明不再主张 190 万元定金及 20 万元损失之外的其他费用。
2024 年 11 月 12 日,钱明将七号房屋以 1550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比原合同价低 480 万元。
钱明认为郑涛的违约行为导致其遭受重大损失,诉至法院请求:1. 判令 190 万元定金不予退还;2. 判令郑涛赔偿降价损失 20 万元;3. 诉讼费由郑涛承担。
郑涛辩称:
钱明隐瞒房屋并非其单独所有的事实,合同无效;
对合同内容不知情,系女儿代签,后在不清楚内容的情况下签字;
双方已协商变更房价为 1850 万元,延期至 2024 年 11 月 10 日过户,自己不存在违约;
已先起诉要求退还定金,钱明后起诉是为规避法律;
中介签订阴阳合同避税,合同无效;
钱明已主张没收定金,不能再要求赔偿,20 万元损失实为律师费,不合法。
甲公司述称:服从法院判决,配合调查。
(三)争议焦点
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郑涛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钱明能否同时主张没收定金和赔偿降价损失?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认定
钱明与郑涛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郑涛主张钱明隐瞒房屋所有权情况、合同无效,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房屋所有权情况不影响合同效力,仅可能影响履行;其关于对合同内容不知情的辩解,不能对抗合同的有效性,签字即应承担相应责任。
郑涛主张存在阴阳合同,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且即使存在不同版本合同,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内容明确,不影响合同整体效力。
(二)违约行为的认定
郑涛未按合同约定在 2024 年 4 月 10 日前支付剩余房款并办理过户手续,构成逾期付款。
郑涛主张双方已协商变更房价和过户期限,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就变更达成一致,钱明对此亦不认可,故其主张不能成立。
尽管双方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签订协议解除合同,但解除合同不能免除郑涛此前的违约责任。
(三)定金与损失赔偿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郑涛未支付剩余房款,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钱明有权没收 190 万元定金。
根据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钱明将房屋再次出售的价格为 1550 万元,比原合同价低 480 万元,190 万元定金不足以弥补其损失,故其要求郑涛赔偿 20 万元降价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钱明已收取的 190 万元定金不予退还;
郑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钱明赔偿房屋降价损失 20 万元。
四、案件启示
(一)合同签订需谨慎,签字即需担责
郑涛以 “对合同内容不知情” 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未得到法院支持。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权利义务,避免因疏忽或轻信他人而盲目签字,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变更合同内容须有书面约定
郑涛主张双方已协商变更房价和过户期限,但因无充分证据证明,法院未予采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需变更条款,双方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变更内容,避免口头约定引发纠纷。
(三)定金与损失赔偿可同时主张的情形
本案明确,当定金不足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时,守约方可以在没收定金的同时,要求违约方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卖家在主张权利时,应注意收集损失证据(如再次出售的合同、付款凭证等),以证明损失的实际存在及数额。
(四)置换房屋需预留充足时间,避免违约
郑涛因置换房屋导致付款逾期,提醒买家在置换房屋时,应合理安排时间,预留充足的缓冲期,避免因自身房屋未能及时出售而影响付款义务的履行,导致违约。
(五)中介应规范操作,避免阴阳合同
尽管本案未认定存在阴阳合同,但郑涛的主张提醒中介公司应规范操作,确保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一致性,避免为避税等目的签订阴阳合同,引发合同效力争议。
本案的判决充分维护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定金与损失赔偿的适用规则,为房屋买卖双方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引。在房屋交易中,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避免因违约行为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