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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中,出卖人签署承诺书后违约,购房者能否依据承诺书重复主张赔偿?北京一起案例给出明确答案:法院已就同一违约行为作出违约金判决,购房者再依据关联承诺书主张赔偿,将因重复主张被驳回,为同类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峰(购房者)
被告:林秀(出卖人代理人)、郑涛(林秀配偶,房屋所有权人)
第三人:丙公司(居间方)
(二)事件经过
2021 年 1 月 7 日,林秀声称代表配偶郑涛,与陈峰在丙公司居间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陈峰购买郑涛名下的二号房屋。同日,应陈峰要求,林秀签署《承诺书》,承诺郑涛知情并同意出售房屋,若情况不符,自愿向丙公司支付与佣金相当的补偿金,向陈峰支付与定金数额相当的补偿金。
签约当日,陈峰向林秀支付定金 10 万元。后网签失败,林秀拒绝继续履行合同。2021 年 1 月 28 日,陈峰发送解约通知,并起诉林秀、郑涛,要求退还定金 10 万元及支付违约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林秀系无权代理,判决林秀退还定金 10 万元、支付违约金 20 万元,驳回对郑涛的诉求。陈峰上诉,主张依据《承诺书》额外赔偿 100 万元,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新增诉求为由未处理,维持原判。
现陈峰再次起诉,请求:1. 判令林秀依《承诺书》支付补偿金 100 万元;2. 判令林秀向丙公司支付居间费补偿金 14.3 万元;3. 判令郑涛承担连带责任。
林秀辩称:本案属重复起诉,前案已处理违约赔偿,《承诺书》为合同附件,随合同解除失效,且 100 万元补偿金无依据。郑涛辩称:前案已认定无权代理,其不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无依据。
(三)争议焦点
陈峰依据《承诺书》主张补偿金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承诺书》约定的补偿金与前案违约金能否同时支持?
郑涛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件分析
(一)重复起诉的认定
根据 “一事不再理” 原则,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起诉。本案中:
《承诺书》与房屋买卖合同同日签订,内容为确认林秀的代理权限,依附于主合同,未创设新的法律关系;
前案已就林秀无权代理的违约行为作出处理,判决支付违约金 20 万元;
陈峰本次主张的补偿金,本质是基于同一违约行为的赔偿请求,构成重复起诉。
(二)补偿金与违约金的关系
《承诺书》中的补偿金性质为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不得重复主张。本案中:
前案已综合考量陈峰的实际损失(房屋未涨价、无额外损失)及双方过错(陈峰审查不严),酌定违约金 20 万元;
陈峰未能证明存在超出 20 万元的损失,再次主张 100 万元补偿金,属于重复且过高的赔偿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定金实际支付 10 万元,《承诺书》中 “与定金数额相当的补偿金” 应以此为限,100 万元主张无依据。
(三)连带责任的认定
郑涛未签署《承诺书》,并非合同当事人,前案已认定林秀的无权代理行为对郑涛不生效;
连带责任需有法定或约定依据,陈峰主张夫妻共同债务,但未能证明郑涛分享了合同利益或追认违约行为,故郑涛无连带责任。
(四)居间费补偿金的主体资格
居间费补偿金的权利人是丙公司,陈峰作为购房者,无权代为主张,该项诉求主体不适格。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陈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承诺书的法律性质与风险
依附性:房屋买卖中的承诺书多为合同附件,效力依附于主合同,主合同解除或处理后,承诺书难以单独主张;
明确性:承诺内容需具体(如补偿金计算方式、支付条件),避免模糊表述导致争议;
违约金限制:承诺的补偿金本质为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 30%,过高部分可能被调整。
(二)避免重复起诉的要点
一次性主张:在首次诉讼中应列明所有基于同一事实的诉求,避免遗漏后再次起诉被驳回;
诉求关联性:新增诉求需与原诉求具有可分性,且不属于重复主张同一违约行为的赔偿。
(三)无权代理的风险防范
核实代理权限:购买他人名下房屋时,需要求代理人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避免轻信口头承诺;
配偶知情确认: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的,需配偶出具书面同意出售声明,降低无权代理风险。
(四)连带责任的主张依据
主张连带责任需提供法定依据(如夫妻共同债务、担保关系)或合同明确约定,不得仅凭关联关系推定;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房屋的,需证明另一方知情或受益,否则难以认定为共同债务。
本案明确了 “同一违约行为不得重复主张违约金” 的原则,强调了承诺书与主合同的依附关系,为购房者合理主张权利、避免诉讼风险提供了务实指引。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