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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揭秘:农村房屋赠与协议有效的法律要点与实务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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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房屋赠与纠纷中,赠与协议的效力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是核心问题。北京一起案件中,法院结合分家协议的效力、受赠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等因素,确认了赠与协议有效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裁判思路。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颖(被赠与人,被告刘敏之女)

被告:刘敏(赠与人,孙颖之母)、孙强(孙颖叔叔)、孙莉(孙颖姑姑)

(二)事件经过

孙老汉(早年去世)与李老太(早年去世)育有一女孙娟、一子孙伟。孙伟与赵老太婚后育有二子一女,即长子孙杰(去世)、次子孙强、女儿孙莉。孙杰与刘敏系夫妻,育有一女孙颖,孙颖户籍为北京市通州区 XX 镇 XX 村农业户口。

2008 年,孙娟与孙伟签订《遗产放弃协议书》,孙娟放弃父母遗留房产的继承权,由孙伟继承。2013 年,孙伟、赵老太与刘敏、孙强、孙莉在村委会调解下签订《分家协议书》,约定位于北京市通州区 XX 镇 XX 村的一号院落(内有 4 间正房)归刘敏所有,二号院落归孙强所有,三号院落归孙莉所有。后孙伟起诉要求确认该分家协议无效,被法院驳回。

2015 年,孙伟、赵老太、孙强、孙莉又签订协议,约定刘敏仅分得一号院落4 间正房。2021 年,刘敏与孙颖签订《赠与协议》,将一号院落及房屋无偿赠与孙颖,孙颖实际居住使用。孙颖起诉请求确认《赠与协议》有效,并确认一号院落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

刘敏同意原告诉求,孙强辩称只认可 2015 年的分家协议,孙莉未答辩。

(三)争议焦点

刘敏与孙颖签订的《赠与协议》是否有效?

一号院落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归孙颖所有?

二、案件分析

(一)分家协议的效力认定

2013 年的《分家协议书》经村委会调解签订,各方签字确认,虽孙伟曾起诉主张无效,但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该协议有效。2015 年的协议未改变刘敏对一号院落4 间正房的所有权,孙强关于 “仅认可 2015 年协议” 的主张不影响刘敏对房屋的合法处分权。因此,刘敏通过有效分家协议取得一号院落房屋的所有权,有权对该财产进行赠与。

(二)赠与协议的效力判定

刘敏与孙颖签订的《赠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孙颖为 XX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农村宅基地使用的主体资格。根据 “房地一体” 原则,农村房屋赠与必然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受赠人具备本村户口是协议有效的重要前提,故该《赠与协议》合法有效。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不可分割,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刘敏通过分家协议取得一号院落房屋所有权后,将房屋赠与孙颖,孙颖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自然享有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法院据此支持孙颖关于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的请求。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孙颖与刘敏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签订的《赠与协议》有效;

位于北京市通州区 XX 镇 XX 村一号院落内正房四间及该院落的宅基地使用权归孙颖所有。

四、案件启示

(一)农村房屋赠与的前提条件

赠与人必须对房屋享有合法所有权,可通过分家协议、继承等方式取得;

受赠人需为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否则可能因违反宅基地管理规定导致赠与无效。

(二)分家协议的重要性

分家协议是农村家庭分割财产的重要依据,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并经村委会见证的协议,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通常被认定有效。当事人应重视分家协议的签订,明确财产归属,避免后续纠纷。

(三)“房地一体” 原则的适用

农村房屋与宅基地使用权不可分离,房屋所有权转移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移,无需单独办理宅基地过户手续,但受赠人需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

本案体现了法律对农村房屋赠与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规定,提醒当事人在处理农村房屋流转时,需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受赠人主体适格,必要时可借助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力量规范协议签订,以保障自身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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