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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继承纠纷中,配偶与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何分割被继承人的房屋遗产是常见焦点。北京一起案件中,法院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规则及法定继承原则,明确了房屋继承份额及折价款支付方式,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健、吴兰(被继承人父母)
被告:陈雪(被继承人妻子)
(二)事件经过
周明与陈雪 2005 年登记结婚,无子女。2022 年 12 月,周明突发疾病去世,未留遗嘱。周明的遗产包括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亦庄开发区的一号房屋(建筑面积 99.57 平方米)的全部产权,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周健、吴兰作为周明的父母,起诉要求与陈雪共同继承遗产,其中一号房屋的三分之二份额归二人所有。陈雪辩称,自己为家庭付出较多,放弃生育并辞去工作照顾老人,请求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予以照顾,判其获得 60% 份额;同时主张一号房屋为唯一住房,应归其所有,愿按房屋价值的 26% 支付折价款。
双方一致认可一号房屋市场价值 480 万元,均同意房屋由陈雪继承,陈雪向二原告支付折价款,但对具体数额存在分歧。
(三)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划分周明的遗产份额?
陈雪主张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是否成立?
二原告与陈雪应继承的一号房屋份额及折价款如何确定?
二、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与遗产范围认定
一号房屋系周明与陈雪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在遗产分割时,应先将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一号房屋的 50% 份额属于陈雪个人财产,剩余 50% 份额为周明的遗产。
(二)法定继承人与继承份额
周明去世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母周健、吴兰及配偶陈雪,三人享有平等继承权。周明的 50% 房屋份额由三人平均分割,即每人继承 1/6(约 8.33%)。综上,陈雪共享有一号房屋的 50%+1/6≈66.67% 份额,二原告共享有 2/6≈33.33% 份额。
(三)多分财产的主张判定
陈雪以 “对家庭付出较多、放弃生育、辞去工作” 为由主张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佐证。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均等为原则,无特殊情形不应倾斜,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亦庄开发区的一号房屋由陈雪继承所有,周健、吴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陈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周健、吴兰房屋折价款 160 万元(480 万元 ×33.33%)。
四、案件启示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遗产分割规则
配偶一方去世后,应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剩余部分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各继承人依法继承。
(二)法定继承的均等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除非有证据证明某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否则难以获得多分。
(三)遗产分割的实际处理方式
对于不宜分割的房屋等不动产,可由一方继承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折价款数额以双方认可的市场价值为基础,按继承份额计算。
本案体现了法定继承中 “先析产、后继承” 的原则,明确了配偶与父母在房屋遗产分割中的权利边界,提醒当事人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遵循法律规定并注重证据留存,必要时可通过协商或诉讼合理解决争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