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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如何助力购房者胜诉解决多年办证难题?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7-16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商品房交易中,办理不动产权证是购房者的核心权益。北京房山一起案件中,购房者支付全款并入住房屋 21 年,因开发商未协助办理产权证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限期协助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明确双方按规定承担税费。这起案件为购房者维权及开发商履行办证义务提供了重要司法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宇(购房者)

被告:甲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涉案房屋:房山区三号房屋

(二)争议焦点

甲公司是否负有协助陈宇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义务?

房屋曾被查封是否影响产权登记办理?

购房者未及时提供材料能否成为开发商免责理由?

(三)事件经过

2003 年 4 月 4 日,陈宇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房山区三号房屋。合同签订后,陈宇支付全部购房款,甲公司于 2003 年 6 月 30 日出具全款发票并交付房屋。陈宇入住后持续缴纳物业费,合法占有使用房屋至今,但始终未取得不动产权证。

甲公司辩称:案涉房屋所在楼栋已于 2003 年办理初始登记,其他业主均已办证,未办证系陈宇拒绝提供个人材料拖延所致,现同意配合办证,但需陈宇按政府要求提供材料,具体由法院裁决。

经查,案涉房屋曾因甲公司与案外人王浩的纠纷被法院查封,陈宇提出执行异议后,法院于 2023 年 2 月裁定中止执行,2024 年 7 月解除查封。目前房屋登记在甲公司名下,无查封、抵押,具备办证条件。法院向双方释明:办证期间税费按规定各自承担,拒不缴纳影响办证的需自行担责。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与办证义务的认定

法院确认甲公司义务的核心依据:

合同的合法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全面履行义务,甲公司收取全款并交付房屋后,协助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是法定附随义务。

初始登记完成的意义:甲公司已于 2003 年办理楼栋初始登记,证明房屋具备办证基础条件。其他业主均已成功办证,进一步说明甲公司具备履行协助义务的能力,未办证并非客观障碍。

(二)未办证责任的划分

法院对责任认定的关键逻辑:

开发商的举证责任:甲公司主张未办证系陈宇拒绝提供材料,但未提交书面催告记录、通知凭证等证据证明曾要求陈宇提供材料而遭拒绝。在陈宇长期占有房屋且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开发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购房者的配合义务:办理产权登记需购房者提供身份证、购房合同等材料,陈宇当庭表示愿意提供所需材料,不存在拒不配合的情形。法院已释明税费承担规则,双方需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三)查封对办证的影响及解决

法院对查封问题的处理明确:

查封的临时性:案涉房屋虽曾因甲公司与案外人纠纷被查封,但陈宇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成功解除查封,现房屋无权利瑕疵,具备办证条件。查封期间无法办证属不可抗力,不影响解封后开发商履行协助义务。

限购政策的适用:陈宇购房时间为 2003 年,早于北京限购政策出台时间,不存在购房资格障碍,甲公司有关资格问题的潜在抗辩不成立。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协助陈宇办理房山区三号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办理产权登记期间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双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案件受理费由甲公司负担。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的维权要点

及时主张权利:收房后应主动要求开发商协助办证,若开发商拖延,需通过书面催告(留存快递回执、邮件记录)明确责任,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本案陈宇虽拖延 21 年,但产权登记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仍可主张权利。

留存关键证据:妥善保管购房合同、全款发票、物业费缴费记录等,证明房屋买卖事实、付款情况及合法占有状态。遇房屋被查封时,应及时提出执行异议,提交上述证据证明权利合法性。

配合义务的履行:接到开发商或登记部门通知后,及时提供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必要时书面确认材料已提交,避免因自身拖延影响办证。

(二)开发商的合规义务

主动履行协助义务:房屋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应书面通知购房者提交办证材料,明确材料清单、提交期限及联系人,留存通知记录备查。本案甲公司因未举证催告行为承担不利后果,需引以为戒。

解决权利瑕疵:确保房屋无查封、抵押等权利瑕疵,若因自身债务导致房屋被查封,应积极与债权人协商解决,避免影响购房者办证权益。

税费提示与配合:提前告知购房者办证所需税费标准及承担方式,协助购房者对接登记部门,提供所需的营业执照、初始登记证明等开发商专属材料。

(三)产权登记的法律风险防范

合同条款的明确:购房合同应明确办证期限(如 “交房后 90 日内协助办证”)、逾期责任(如按日支付违约金),避免约定模糊导致纠纷。本案合同未约定办证期限,但开发商仍需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

初始登记的核查:购房前可通过住建部门查询项目初始登记状态,选择已完成初始登记的房屋,降低办证风险。收房时要求开发商出具初始登记证明,确认房屋权属清晰。

查封信息的查询:签订合同前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是否存在查封、抵押,避免购买权利受限的房屋。若入住后发现房屋被查封,应立即通过法律程序主张权利,防止房屋被强制执行。

本案中,法院明确了开发商协助办证的法定义务,即使时隔 21 年,购房者仍可通过诉讼维权。购房者应重视产权登记问题,及时主张权利;开发商需诚信履约,主动履行协助义务,避免因拖延办证承担法律责任。唯有双方积极配合,才能保障商品房交易的最终完成,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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