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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房屋交易中,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调整、抵押对过户的影响常成为争议焦点。北京某区一起案件中,购房者支付 3000 万元全款购房后,因开发商未按约办理产权证诉至法院,主张调整过低的违约金。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支付 129.6 万元违约金。这起案件为集体土地房屋交易的逾期办证纠纷提供了重要司法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恒通公司(购房者)
被告:兴达公司(开发商)
涉案房屋:某区五号房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办公用房)
关联方:顺达公司(抵押权人)
(二)争议焦点
兴达公司是否因逾期办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约定的 3000 元违约金是否过低可调整?
抵押权人不配合能否成为开发商免责理由?
(三)事件经过
2020 年 9 月 23 日,恒通公司与兴达公司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房屋现房买卖合同》,约定恒通公司以 3000 万元购买五号房屋,兴达公司应于房屋交付后 730 日内(即 2023 年 3 月 31 日前)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合同明确房屋已抵押给顺达公司,补充协议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为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即 3000 元)。
恒通公司依约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前分五笔支付全款 3000 万元,兴达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交付房屋。但截至起诉时,因顺达公司不配合解除抵押,房屋仍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动产登记信息显示,房屋存在多笔顺达公司的抵押登记,且均注明 “禁止或限制转让”。
恒通公司起诉主张:兴达公司逾期办证构成违约,合同约定的 3000 元违约金过低,应按 LPR3.65% 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起计算违约金。兴达公司辩称:逾期系抵押权人不配合导致,属 “非甲方原因”,依约免责;违约金应按合同约定执行,恒通公司未举证实际损失。
二、案件分析
(一)违约责任的认定
法院认定兴达公司违约的核心依据:
合同义务的明确性:双方合同合法有效,兴达公司作为出卖人负有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主合同义务。补充协议虽约定 “非甲方原因迟延办证甲方免责”,但开发商对房屋抵押状态负有管理和涤除义务,抵押权人不配合不能成为开发商的免责事由,因其在签约时已明知抵押存在,应承担解决抵押障碍的责任。
逾期事实的客观性:房屋交付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31 日,依约应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前办证,截至 2024 年 6 月判决时仍未完成,逾期事实清楚,兴达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履行全部协助义务。
(二)违约金的调整依据
法院调整违约金的关键逻辑:
约定违约金的合理性审查:合同约定 3000 元违约金仅为房款的万分之一,与 3000 万元房款的资金占用损失差距显著,明显低于恒通公司的实际损失,符合《民法典》第 585 条 “约定违约金低于损失可增加” 的适用条件。
调整标准的酌定因素:法院考虑房屋总价、逾期时长(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5 日共计 432 天)、市场资金成本等因素,酌定违约金 129.6 万元(折合每日约 3000 元,年化利率约 3.7%),既弥补损失又未过分高于合理范围。
(三)抵押权的处理
法院对抵押问题的明确态度:恒通公司签约时明知房屋抵押,但开发商仍需承担涤除抵押的义务。抵押权人不配合不能免除开发商的办证责任,开发商应积极与抵押权人协商解除抵押,保障购房者权益。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兴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恒通公司支付 2023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6 月 5 日止的逾期办证违约金 129.6 万元;
驳回恒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的风险防范要点
合同条款的审慎审查:签订合同时需明确办证期限、逾期责任,对 “万分之一房款” 等过低违约金条款应及时提出修改,约定按 LPR 或合理比例计算违约金,避免事后调整举证困难。本案恒通公司虽成功调整违约金,但仍需通过诉讼程序,增加维权成本。
抵押状态的风险评估:购买已抵押房屋时,应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明确抵押涤除期限及违约责任,约定 “若因抵押权人原因无法过户,开发商应在 30 日内自行清偿债务解除抵押”,并留存开发商关于抵押处理的书面承诺。
证据留存的必要性:妥善保管付款凭证、交房证明、催告办证的书面记录(如快递回执、邮件往来),证明已履行付款义务且积极主张权利,为违约金计算和损失举证提供依据。
(二)开发商的合规义务
抵押房屋的风险管控:出售抵押房屋前应与抵押权人协商过户条件,在合同中预留合理的抵押涤除时间,避免因抵押权人不配合导致逾期办证。本案兴达公司未妥善处理抵押问题,最终承担高额违约金。
违约金条款的合理性设置:约定违约金时应遵循公平原则,避免 “象征性违约金” 条款,否则可能面临法院调整。建议按房款每日万分之零点五至万分之一的标准约定,既符合行业惯例又不易被认定过低。
及时履行协助义务:房屋具备办证条件后,应主动通知购房者并提交登记材料,对无法办证的障碍(如抵押未解除)应及时告知并制定解决方案,避免损失扩大。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房屋交易的特殊性
土地性质的影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房屋过户需符合土地管理规定,购房者应提前核实开发商是否取得完整产权、土地用途是否符合规划,避免因土地问题导致无法办证。
政策衔接的关注:此类房屋交易政策仍在完善中,签约时可约定 “因政策调整导致办证延迟的,开发商应提供政府文件并协商延长办证期限,不视为违约”,平衡双方风险。
本案中,法院通过调整过低违约金充分保护了购房者的资金权益,同时明确开发商对抵押房屋的办证义务不可免责。购房者在集体土地房屋交易中应强化合同风险防控,开发商需诚信履行办证义务,共同维护交易安全。遇逾期办证时,购房者可依据合同和法律主张合理赔偿,必要时通过诉讼调整不合理的违约金条款。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