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琳
被告:周芳、周兰、周竹、周梅、周强
关键关系:周琳、周芳、周兰、周竹、周梅、周强均为周建国与李淑芬的子女,因一号房屋(位于海淀区 X1 号)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二)案件背景
1999 年,周建国与李淑芬购买一号房屋。2014 年,周建国去世且未留遗嘱,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2017 年,李淑芬立下代书遗嘱,将自己在一号房屋中的份额留给六个子女均分。2022 年,李淑芬去世。周琳依据 2017 年遗嘱起诉,要求按遗嘱继承房屋,周强则拿出 2014 年遗嘱,主张按该遗嘱继承大部分份额,其余被告各持不同意见。
(三)诉讼过程
周琳起诉要求按 2017 年遗嘱继承一号房屋,周芳、周兰、周竹、周梅表示听从法院判决,周强提出异议,认为 2017 年遗嘱形式和实质要件均不合法,同时提交 2014 年遗嘱主张自己应继承大部分份额。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后作出判决。
二、争议焦点
遗嘱效力认定:2017 年遗嘱是否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和实质要件?2014 年遗嘱是否有效?
房屋继承方式:一号房屋应按照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进行分割?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应如何确定?
三、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审查
2014 年遗嘱:该遗嘱设有 “委托执行人”,但缺乏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字,“委托执行人” 与法律规定的 “见证人” 概念不同,不符合代书遗嘱需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并签字的法定要件,因此不发生法律效力。
2017 年遗嘱:遗嘱落款处 “姜某”、“宋某” 均在见证人栏签名,无明确代书人签名,无法确定代书人与见证人对应关系,不满足代书遗嘱中需明确代书人、见证人并签名的形式要件,同样不发生法律效力 。
(二)房屋继承方式确定
一号房屋为周建国与李淑芬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于两份遗嘱均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周建国与李淑芬的六个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均等的继承份额,即每人继承一号房屋六分之一份额。
四、裁判结果
登记在周建国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号房屋由周芳、周琳、周兰、周竹、周梅、周强按份继承,每人各享有六分之一份额。
五、案件启示
遗嘱形式合规性:订立代书遗嘱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确保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明确代书人、见证人身份并签字,注明日期,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
见证人选择谨慎性:选择见证人时,应确保其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如亲属、朋友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不宜作为见证人,防止遗嘱因见证人不符合要求而无效。
遗嘱内容明确性:遗嘱内容应清晰、明确,避免模糊表述或歧义,对财产分配、执行人等关键信息要准确界定,保障遗嘱能够顺利执行。
法律适用准确性:涉及遗嘱继承纠纷时,需准确判断遗嘱订立时间,正确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确保案件处理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