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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晴
被告:江川
第三人:江父、江母
关系:苏晴与江川系夫妻,于 2002 年 12 月 30 日登记结婚;江父与江母系夫妻,江川为二人之子 。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苏晴诉请:
依法确认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号房屋为苏晴、江川共同共有,江川配合办理房屋变更登记至二人名下;
依法判决诉讼费由江川承担。
事实理由:苏晴与江川婚后于 2010 年 4 月 7 日共同出资购买一号房屋,价款 483 万元(首付款 363 万元、银行贷款 120 万元,贷款已结清),房屋登记在江川名下。因江川存在不当行为,且一号房屋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置,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故提起诉讼。
(三)被告答辩
江川辩称:不同意苏晴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一号房屋实际由父母出资借其名义购买,首付、贷款及利息均由父母支付,2010 年母亲与自己签订协议,明确房屋为父母购买,暂登记在自己名下,父母长期居住并支付管理费用,实际产权人应为父母;
父母已另案主张房屋产权,本案应以另案结果为依据;
即便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苏晴单独起诉确权加名缺乏合理性,且苏晴已撤回离婚诉讼,更不应支持其诉求。
(四)第三人陈述与诉求
江父、江母述称:2010 年出售自有房屋得款 333 万元,加上积蓄转给江川购买一号房屋。2010 年 4 月 29 日,江母与江川签订《协议书》,此后持续支付贷款。房屋交付后,二老与江母母亲一直居住并承担费用,房屋系借江川名义购买。
江父、江母诉请:
确认一号房屋归江父、江母所有,并判令江川将房屋变更登记至二人名下;
判令江川、苏晴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法院认定事实
婚姻与家庭关系:苏晴与江川于 2002 年 12 月 30 日登记结婚;江父与江母系夫妻,育有江川 。
房屋交易情况:2010 年 4 月 7 日,江川与案外人签订合同购买一号房屋,价款 483 万元(首付 363 万元,贷款 120 万元),2010 年 5 月 4 日登记在江川名下,贷款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结清 。
过往诉讼结果:
(2020)京 0115 民初 XXXX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江父、江母要求确认房屋归江母所有并过户的诉求,认定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借名买房约定 。
(2021)京 0101 民初 XXXX 号民事判决书、(2021)京 02 民终 XXXX 号终审判决:驳回江父、江母要求解除协议并返还购房款的诉求 。
(2021)京 0101 民初 XXXX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决房屋归江川所有,江川向苏晴支付折价款;(2021)京 02 民终 XXXX 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苏晴撤诉 。
(2022)京 0115 民初 XXXX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江父、江母要求确认房屋十分之七份额归其所有的诉求 。
庭审主张:苏晴认可江父、江母出资 338 万元,主张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江川认为房屋产权归父母;江父、江母主张房屋归其所有 。
二、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的实际产权归属是苏晴与江川共同共有,还是江父、江母所有?
江父、江母能否在本案中再次主张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过户?
苏晴要求确认房屋共同共有并加名的诉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三、案件分析
(一)房屋产权归属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若无约定则属共同财产。一号房屋购于苏晴与江川婚姻存续期间,虽登记在江川名下,但已有生效判决认定夫妻双方存在出资行为。江父、江母虽主张借名买房,但此前诉讼中提交的《协议书》未涉及借名约定,且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支付全部购房款及存在借名合意,故其主张难以成立,房屋应认定为苏晴与江川共同共有。
(二)“一事不再理” 原则适用
江父、江母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过户的诉求,已在(2020)京 0115 民初 XXXX 号案件中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依据 “一事不再理” 原则,对于已由生效判决确定的事项,当事人不得再次起诉,江父、江母若不服应通过申诉途径解决,其在本案中的诉求应予以驳回。
(三)苏晴诉求的合理性
生效法律文书已认定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未对权属作出其他约定的情况下,苏晴要求确认房屋共同共有并由江川配合办理变更登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
一号房屋(产权证号:X 京房权证开字第 XXXX 号)归苏晴与江川共同所有,江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苏晴办理共有权登记手续;
驳回江父、江母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书面约定财产归属:夫妻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归属,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约定,避免因缺乏约定引发权属纠纷。对于涉及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更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性质(赠与、借贷或借名买房等)。
重视证据效力:主张权利需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在借名买房纠纷中,需提供借名合意、实际出资、房屋使用等多方面证据,仅有部分出资或事后补签协议,难以被法院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遵循诉讼程序规则:当事人应遵守 “一事不再理” 原则,对于已由生效判决处理的事项,不得重复起诉。若对生效判决不服,应通过合法的申诉、再审程序解决,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关注婚姻财产风险:婚姻关系中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时,双方应谨慎处理,及时明确产权归属。在婚姻出现矛盾时,更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