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业主买房,逾期办证获赔 北京房地产律师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8-28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业主花 6191 万买精装豪宅 + 车位,收房后 3 年才拿到房产证,起诉开发商及关联公司 “赔偿 1040 万逾期办证违约金 + 保全保险费”,二被告抗辩 “非合同当事人、逾期是第三方原因”,法院最终支持业主,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 516 万违约金 + 保全保险费!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为 “商品房逾期办证违约责任” 纠纷提供了典型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2020 年:买精装豪宅,付全款 + 收房

2020 年 4 月,高明(原告,胜诉方)与乙公司(房屋销售方)签《商品房 / 车位认购意向书》,约定购买朝阳 “一号房屋”(精装豪宅,含 2 个车位),总价款 6191.3648 万元(其中房屋价款 3323.0912 万元、车位 54 万元、装修费 2868.2736 万元)。

同日,高明按约付款:向乙公司付房款 + 车位款 3377.0912 万元,向乙公司指定的丙公司付装修费 2868.2736 万元,乙公司、丙公司分别出具收据 / 发票。

2020 年 12 月,甲公司(开发商)向高明交付 “一号房屋”,高明装修后入住。

2. 2021-2024 年:逾期办证,业主起诉维权

2021 年 1 月,高明与乙公司补签《关于定向开发商品房及车位买卖之协议书》,确认总价款 6191.3648 万元,约定 “由甲公司与高明签正式现房买卖合同,协助办理过户”。

但甲、乙公司迟迟未办房产证,2021 年 10 月,高明起诉 “要求二公司协助过户”,2023 年 6 月朝阳法院判决 “二公司在抵押注销后 15 日内协助过户”,2024 年 1 月二审维持原判。2024 年 3 月 27 日,高明终于拿到房产证。

高明认为二公司逾期办证构成违约,起诉主张:① 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1040.21289 万元(以 6191.3648 万元为基数,按 LPR 加 50%,2021 年 3 月 10 日 - 2024 年 3 月 27 日);② 支付保全保险费 9361.92 元。

3. 二被告抗辩:拒绝承担责任

甲公司(开发商):① 不是买卖合同当事人,只是 “接受乙公司指令的第三人”,无合同义务;② 逾期是因大连银行不注销抵押(非自身原因);③ 违约金基数应按房款 3323 万算,而非总价款,且不应加计 50% LPR。

乙公司(销售方):① 非开发商,无办证资质;② 装修费是单独费用,不应计入违约金基数。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甲、乙公司是否应共同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

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利率、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保全保险费是否应由二被告承担?

2. 胜诉关键:二被告均有责任,违约金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1)二被告应共同承担违约责任,抗辩不成立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原因逾期办证,应承担违约责任)。

事实推导:

① 乙公司是买卖合同当事人,收取全款却未督促甲公司签正式合同,且拆分房款与装修费规避监管,导致无法向银行支付抵押款注销抵押,是逾期主因;

② 甲公司是开发商,明知房屋抵押仍配合销售,未积极协调注销抵押,且生效判决已确定其有协助过户义务,应与乙公司共同担责;

③ 二被告称 “逾期是银行原因”,但银行不注销抵押是因二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房款,本质仍是二公司过错,抗辩不成立。

(2)违约金计算:基数按总价款,利率按 LPR,起算时间合理

基数:“一号房屋” 是精装现房,装修费是总房款的组成部分(非单独委托装修),二公司拆分款项是规避监管,故基数应按总价款 6191.3648 万元算;

利率:原告主张 “LPR 加 50%” 无合同 / 法律依据,法院调整为 “同期 LPR”(符合 “赔偿实际损失” 原则);

起算时间:合同未约定办证期限,按 “交房后合理期间” 算,法院确定 “自交房满 360 日(2021 年 12 月 9 日 + 360 日 = 2022 年 12 月 4 日)起算至 2024 年 3 月 26 日”,而非原告主张的 2021 年 3 月 10 日,兼顾公平与事实。

(3)保全保险费应承担:必要合理支出

法律依据:当事人为维护合法权益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事实推导:保全保险费是高明为防止二公司转移财产、保障判决执行支出的必要费用,且有支付凭证,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三、裁判结果

被告甲公司、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给付原告高明逾期办证违约金 516.563376 万元;

被告甲公司、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向原告高明支付保全保险费 9361.92 元;

 

四、案件启示

1. 业主(购房人)避坑:3 个关键动作

留存完整付款与合同证据:保留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含装修费、车位费)、收房通知、沟通记录,证明 “全款支付 + 合法占有 + 逾期系开发商 / 销售方原因”;

逾期办证及时起诉:若开发商 / 销售方拖延办证,先起诉 “协助过户”,拿到房产证后再主张违约金,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明确违约金计算依据:按总房款(含必要装修费)主张,若合同无约定利率,可按 LPR 算,无需盲目主张 “LPR 加计”,提高诉求合理性。

2. 开发商 / 销售方警示:2 个 “不可为”

不可拆分房款规避监管:拆分房款与装修费、车位费,导致无法注销抵押或办证,需承担违约责任,甚至面临监管处罚;

不可推诿办证义务:开发商有协助过户的法定义务,销售方作为合同当事人,需督促开发商履行义务,二者均不可以 “非自身原因”“无资质” 抗辩,共同对逾期办证担责。

3. 核心提醒:逾期办证≠无责,证据充分是胜诉关键

本案中高明胜诉的核心,在于 “全款支付证据完整 + 二被告过错明确 + 保全保险费支出合理”。购房人遇到逾期办证,要及时固定证据,明确责任主体;开发商与销售方则需诚信履约,避免因自身过错导致纠纷,既赔偿损失又损害声誉。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