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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明
被告:陈亮
关联人:陈明与陈亮系兄弟关系,其父为陈伟,其母为王丽(已故)。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陈明诉请:
判决陈亮腾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内的个人物品;
本案诉讼费由陈亮承担。
事实理由:陈明为一号房屋产权人,陈亮长期将个人物品存放于该房屋内,导致其无法正常使用。陈明多次要求陈亮搬离物品,均遭拒绝,故诉至法院。
(三)被告答辩
陈亮辩称:不同意腾退请求。一号房屋原承租人为父亲陈伟,父亲去世后,自己作为继承人应享有公房承租合同权益。现陈明购买房屋产权,且购房时使用了父亲工龄,自己作为继承人之一,有权保留物品,拒绝腾退。
(四)法院认定事实
家庭关系:陈伟与王丽系夫妻,育有陈明、陈亮两子,王丽于 1989 年左右去世,陈伟于 1997 年去世。
房屋权属:一号房屋现登记在陈明名下,所有权性质为划拨 / 房改房(成本价),建筑面积 76 平方米 。
争议现状:一号房屋为三居室,陈亮将个人物品存放于东侧 10 平方米房间,陈明要求腾退遭拒。
房屋来源:陈明称 1993 年已成为公房承租人,2018 年与甲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产权,2020 年完成过户,2023 年因面积差补缴房款后重新领证;陈亮对房屋权属及变更过程不予认可,主张房屋应为父亲遗产,自己享有权利份额 。
二、争议焦点
陈明是否有权要求陈亮腾退一号房屋内的个人物品?
陈亮主张的房屋权利份额是否成立,能否作为拒绝腾退的合法依据?
三、案件分析
(一)物权归属与腾退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一号房屋登记在陈明名下,陈明作为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陈亮未经许可存放个人物品,且在陈明要求下拒不腾退,已构成对物权的妨害,陈明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二)权利份额抗辩的举证责任
陈亮主张房屋存在其权利份额,依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需提供证据证明其继承权或共有权。但陈亮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仅以购房使用父亲工龄、自己为继承人等理由抗辩,缺乏事实依据。即便房屋与陈伟存在关联,在无证据证明陈亮权利的情况下,其抗辩意见无法成立。若双方对房屋权属有争议,应另案解决,不影响本案物权保护诉求。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判决:
陈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内的个人物品。
五、案件启示
重视物权登记效力:不动产物权登记是确定权属的关键依据,产权人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维护自身权益;非登记方主张权利时,需提供充分证据,否则难以对抗登记效力。
明确继承与物权关系:涉及遗产房屋,继承人需通过合法程序确认权利(如继承公证、诉讼确权),在未取得物权前,不得妨害现产权人行使权利。
强化证据留存意识: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应保留购房合同、产权证书、继承文件等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若对权属存疑,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非私自占有房屋。
规范家庭财产处理:家庭成员间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时,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权属和使用方式,减少矛盾;协商不成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化解纠纷,避免矛盾激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