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为陈宇宝。被告为陈宇辉。二人系兄弟关系,他们的父亲陈建国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在北京病故。陈建国与妻子王秀兰共育有陈宇宝和陈宇辉两个子女。
(二)遗产背景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原属陈建国所有。陈建国去世后,2019 年 6 月 11 日,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因陈建国的父母先于其去世,妻子王秀兰和儿子陈宇辉表示自愿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故该房屋由陈宇宝继承,并完成产权登记,登记在陈宇宝个人名下。此前,该房屋在办理公证时由陈宇辉居住,且在 2006 年至 2017 年 11 年间,王秀兰曾因无处居住与陈宇辉共同生活。
(三)案件进程
陈宇宝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陈宇辉立即搬离一号房屋,并由陈宇辉承担诉讼费。陈宇宝称自己依法继承了房屋,并办理了公证手续,多次要求陈宇辉搬出,但陈宇辉拒不搬离,构成侵权。陈宇辉辩称亲属关系属实,房屋是父亲留下的,自己受欺骗做了公证,公证时房屋由自己居住,此后也一直由自己居住。陈宇辉认为陈宇宝住了 23 年,自己也应住 23 年,还称自己在房屋装修上有花费,要求陈宇宝给予房屋折价款 50 万元、装修折价 8 万元。法院审理查明了家庭人员关系、房屋继承公证及居住使用等相关事实。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判令被告陈宇辉立即搬离一号房屋。
被告陈宇辉承担诉讼费。
(二)被告诉求
拒绝立即搬离,要求居住 23 年。
要求原告陈宇宝给予房屋折价款 50 万元、装修折价 8 万元。
(三)焦点总结
被告陈宇辉是否应立即搬离一号房屋。
原告陈宇宝是否应向被告陈宇辉支付房屋折价款及装修折价款,若支付,金额如何确定。
三、裁判结果
陈宇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将一号房屋腾退给陈宇宝。
陈宇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给付陈宇辉装修折价款 10000 元。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房屋所有权认定:根据北京市首佳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陈宇宝依法继承了一号房屋,并完成产权登记,成为房屋所有权人。陈宇辉虽称受欺骗做公证,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故陈宇宝对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
房屋腾退认定:陈宇宝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房屋的占有、使用等权利,陈宇辉拒不搬离的行为属于无权占有,陈宇宝有权要求其腾退房屋,法院支持陈宇宝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
装修折价款认定:陈宇辉主张装修房屋支付了费用,考虑到装修时间及适用年限,法院酌情支持其部分装修折价款请求。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收集房屋产权及居住证据
房屋产权证据收集:收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房屋产权登记证书,证明房屋合法继承及产权归属,为要求被告腾退房屋提供核心证据。
居住情况证据收集:收集房屋水电费缴费记录、物业证明等,证明被告在原告继承房屋后仍无权占有居住的事实,进一步佐证被告侵权行为。
(二)应对被告质疑
面对被告称受欺骗做公证的质疑,提供公证办理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询问笔录等,证明公证程序合法合规,反驳被告观点。
(三)争取有利判决
明确法律关系主张:在庭审中,清晰阐述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结合法律规定与房屋继承、被告占有等事实,引导法官正确认定被告侵权,为获得有利判决奠定基础。
配合法院审理: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取证,如实陈述房屋继承、居住纠纷等事实,提供必要辅助证据(如家庭沟通记录等),展现良好诉讼态度,助力法官全面了解案件,做出公正判决。